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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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职能。
第三条 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依法对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要本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积极支持大中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效益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活动和使用国有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区内及位于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临时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纳土地增值费,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因出售、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出租的,必须在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登记手续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手续,交纳土地增值费,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于出售、出租整个建筑物的部分楼层、柜台和摊点,土地增值费分摊计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或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承让方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按有关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为培育我市土地市场,在兼顾转让、出租单位个人利益的同时,土地增值费按土地市场比较价格(见附件一)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标准为:
(一)国营、集体企业转让按20%—30%交纳,出租按10%—20%交纳;
(二)私营企业转让按30%—40%交纳,出租按20%—30%交纳;
(三)个人因出售、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30%—40%交纳,出租的按20%—30%交纳;
(四)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转上按40%—50%交纳,出租按30%—40%交纳;
(五)房屋开发按10%—20%交纳。
第十三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规定实施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因出售、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出租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规定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 使用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一)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原属国有土地,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耕种(包括承包给集体或农户耕种)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城市空闲地(包括用地定额标准以外的土地)。
已经收回的土地重新划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土地市场比较价格(见附件一)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使用其他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除给其补偿和安置外,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的10%—15%。
临时临建用地(包括商业网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的3%—4%。
第十六条 下列用地区别不同情况,按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的百分比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大中型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效益型企业用地为7%;
(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为5%;
(三)利用城区成片改造进行解危解困房屋建设的用地为3%—5%;
(四)直接用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五)城镇公共道路用地和绿地免交。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原属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按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的5%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属行政划拨的范畴,如需转让、出租按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划拨国有土地的管理费可按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的3%—4%收取。

第四章 征用集体土地

第二十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土地管理部门按地理位置收取级差地租,具体标准为:
(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
(二)位于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内的用地每平方米20至25元;
(三)位于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外的用地每平方米5至10元;
(四)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的级差地租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联营办企业,可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征地费总额3%—4%的土地管理费;其中40%拨予郊区土地管理部门,15%上交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因出售、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出租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处额5‰的滞纳金,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协商后划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发展需要控制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其他用地事宜,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包括“两户一体”)用地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收取土地有偿费用,90%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10%留作土地管理部门业务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呼和浩特市土地市场比较价格;
二、呼和浩特市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等级范围。

附件一: 呼和浩特市土地市场比较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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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市场比较价格/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旅游用地 300 250 200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业、仓储、交通用地 250 200 150 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住宅用地 200 150 100 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150 100 50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合或其他用地 150-250 100-200 50-150 30-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转让、出租方交纳土地增值费对应的市场比较价格取不同用途比较价格平均值。
2、本表不适用于土默特左旗和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和托克托县的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呼和浩特市土地市场比较价格等级范围
一级地区:中山东、西路、新城南、西、北街,锡林北路,大北街、新华东、西街,东站东、西街西侧向外延伸50米地区
二级地区:东至:新城南、北街,昭乌达路
南至:诺和木勒大街,石羊桥东、西路
西至:南茶坊街,小南街,大南街,大北街,通道街,北街。
北至:铁路线
在此范围内除去一级地区,还应包括四至各街道外侧向外延伸50米地区。
三级地区:一、二级地区外的其他建成区
四级地区: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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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将焦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2.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负责价格基金征收管理,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管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高技术企业及科技三项资金),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拟定保证军品科研生产技改及协作配套等项规划和计划,协调本地区军工企业的资金、能源、交通、物资供应等有关事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市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参与有关政策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来信来访、督办查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协助做好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各类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各类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各类企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炭、电力、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的保障要素;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管理市级药品储备;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全市各类企业综合运输工作;组织贯彻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合作科(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规划;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作活动和对口支援;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各类开发区、园区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参与全市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负责全市以工代赈项目的有关事宜。
(四)经济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安排重大调研活动;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全市产业发展情况,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组织提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监督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方面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或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和相关招标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委系统的普法和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地方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汇总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研究起草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规章;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等审批事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标准、计价的制订和执行;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六)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与监测;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全市对外合作项目库建设;负责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外资设备进口免税确认的有关事宜;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事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八)工业科(市经济结构调整办公室、市国防工业办公室、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加快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负责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管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负责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提出保证军品科研生产技改及协作配套等项规划和计划,协调本地区军工企业的资金、能源、交通、物资供应等有关事宜;做好军工技术的民用转移,促进横向经济技术合作;承担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能源交通科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提出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平衡全市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办理全市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提出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平衡全市财政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利用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平衡、报批和下达全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行政事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报批工作:市权限内基本建设,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市权限外基本建设项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土地基准价,土地使用权价格,电力、供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药品价格,公房租金及廉价住房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收费,《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等事项。
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编制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经济动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负责安排国民经济战备动员措施费、动员科研费、事业费;衔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
(十二)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的战略;提出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编制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起草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三)财金贸易科
研究分析社会资金状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审核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负责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推进市场化融资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股份制改造有关工作;负责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衔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配额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四)价格调控管理科
监测、预测居民消费价格、重要商品的零售价格、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情况,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价格管理的政策、规章;指导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价格公示和信息发布;指导价格认证工作;负责价格基金征收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由国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以及调整价格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提出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提出和调整市管工农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的标准。
(十五)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我市收费管理的政策、规章;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提出和调整市管收费(价格)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执法公务证》和各项政策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并实施治理乱收费办法。
(十六)人事与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焦作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更名为焦作市项目稽察办公室,单位职能、性质、规格、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不变。
(二)原市物价局领导的物价所、价格检测所、价格事务所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
(三)原市物价局领导的价格信息中心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更名为发展改革信息中心。
(四)原市经贸委领导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




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

(05-5-9)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要求,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等。保险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行业,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对于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通过连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保险市场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市场主体增加快、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突出表现在:
(一)财务真实性问题。一是保费收入不真实,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不入账或长期挂账,利用虚假批单退费进行高额返还、虚挂应收保费支付手续费等。二是擅自调整会计科目,如随意调整险种保费收入核算科目。三是准备金提取不足,如对未决赔案的登记不完整、估损金额不准确,财务未按业务提供的未决赔款金额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业务管理不规范。一是团险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为未经监管机构依法核定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团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二是个险存在虚假业务,主要是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与个人投保人签订补充协议及以虚假代理人名义领取孤儿保单续期佣金等方式制造虚假业务,形成账外资金。
(三)理赔难和欺诈误导现象仍然存在。广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理赔时拖赔、惜赔、拒赔等问题反映强烈。通过代理渠道销售产品和销售新产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而保险机构内控制度中防误导机制及执行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中介市场违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银行代理业务手续费过高,在银代业务中,某些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成本,采用高额手续费拓展业务,甚至在手续费之外还许诺给银行经办人员某些奖励政策。二是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侵占、挪用、拖欠保费;滥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协助保险公司作假,套取费用;违反保险监管规章经营业务。
(五)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保险机构仍未按照《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指引》的要求,建立涵盖投资决策、操作等环节在内的管理制度。二是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部分保险机构对资金运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类、识别、量化、评估和控制。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整规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深入开展理赔难、欺诈误导等专项治理活动,狠抓财务真实性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大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三、整规的基本原则
(一)以诚信建设为基础。大力推动诚信建设是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中国保监会的指导思想,不仅要勇于正视现实问题,还要认真查找隐患和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整规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整规工作作为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手段,不是临时性任务,要将整规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纳入监管的总体部署,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整规目标,根据监管力量和资源分配确定整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日常监管工作,避免问题堆积和矛盾激化,确保保险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三)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整规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外部力量,要取得深入持久的效果,必须与保险机构及行业自律相结合。各保险机构要强化自律意识,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认真查找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避免演化成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自律作用,针对当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加大自律监督、检查及惩戒力度,巩固和深化整规工作效果。
(四)抓住重点,务求实效。整顿不是目的,而是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市场良性发展的手段。要避免将整规工作作为一种程序性工作来部署,搞一刀切,面面俱到。各地的市场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长远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整规重点,确保整规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扎实效果。
(五)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规工作要立足于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建立长期稳健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环境基础。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真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逐步改善经营和发展环境。
四、整规工作的重点
(一)狠抓财务业务管理。各保险机构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内控制度的落实;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加强核保核赔、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以及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对财务业务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各保监局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对各保险机构进行抽查。
(二)专项治理“理赔难”。各保险机构要提高对专项整治“理赔难”重要性的认识,在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的基础上,以方便广大消费者为原则优化流程,避免出现“展业理赔两张脸”的情况。对于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查办,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保监会将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映最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理赔服务方面入手,明确承诺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标准等,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各保监局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认真听取群众反映,发现此类问题要对有关机构进行整改。
(三)大力整治欺诈误导。各保险公司要规范展业流程和方式,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各保监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核查,并继续通过发布《投保提示》、开展保险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投保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查实的欺诈误导行为,要严肃进行处理;违规人员所属保险机构对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甚至唆使其进行误导的,要一并进行处理。
(四)加大对中介市场的检查力度。各保监局要对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纠正其不当行为,惩处重大违法行为。一是继续严厉查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侵占或挪用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企业自查为主、事后抽查为辅”的方式,督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制度,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五)完善资金运用的机制建设。各保险机构应制定科学的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体系,设置全面的考核指标,确定合理的目标收益率。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完善资金运用的体制机制建设,并加强体制机制的法规政策方面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报表体系,充分掌握保险资金运用信息,逐步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透明度,增强外部约束力。
五、整规阶段和步骤
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将分四个阶段开展,分别是准备部署、保险机构自查、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总结。
(一)准备部署阶段
时间:2005年6月
内容:各保监局成立整规工作小组,认真学习国务院《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结合各地区市场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
(二)保险机构自查阶段
时间:2005年7月
内容:各保险机构成立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对照整规重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
时间:2005年8月-10月
内容:各保监局要确定重点地区和1-2家重点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避免遍地开花的做法,坚决杜绝因检查面过宽而无法查深查透的情况发生,力争寻求和总结专项解决某类问题的规律。
(四)整改总结阶段
时间:2005年11月
内容: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并对整规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前形成总结材料,上报保监会。
请各保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