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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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铝工业发展很快,产量持续增长,已成为世界主要的铝生产国。但我国铝工业在产业结构、技术装备、产品生产成本等方面,与世界铝工业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为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竞争形势,更好地引导我国铝工业的有序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我国铝工业的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铝工业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实行了"优先发展铝"的方针,加大了建设铝工业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国铝工业的发展。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先后新建了山西铝厂、平果铝厂、中州铝厂、青海铝厂、华北铝加工厂等大中型企业,同时,还对抚顺铝厂、贵州铝厂、郑州铝厂、山东铝厂、青铜峡铝厂、西南铝加工厂、兰州铝厂、焦作铝厂、云南铝厂等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此外,部分地区也积极推进当地铝工业的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变了我国铝工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的状况。目前,我国电解铝大型预焙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国内现有六个氧化铝企业均采用了世界先进的氧化铝生产技术,骨干铝加工企业通过研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使铝熔铸、连铸连轧、板带箔轧制以及挤压的加工技术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我国铝工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铝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了较大改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九五"期间,骨干电解铝企业的吨铝直流电耗降低了1000千瓦时,电流效率提高了3%~5%;中国铝业公司所属六个氧化铝企业的综合能耗下降了约500公斤标煤/吨氧化铝;骨干加工企业的综合成材率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氧化铝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以上;骨干电解铝企业的铝锭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左右。
  到2000年底,我国铝工业形成氧化铝产能430万吨、电解铝能力32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当年完成氧化铝产量430万吨、电解铝产量282万吨、铝加工材220万吨,已成为世界主要铝生产国。
  虽然我国铝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重点发展滞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竞争力不强等矛盾仍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铝工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电解铝企业增加过多,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没有改善。"九五"期间,在铝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下,同时,受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建设小电解铝的热潮,据统计,电解铝企业由"八五"末期的70家猛增到2000年的118家,净增48家,产能相应由168万吨增加到320万吨,但企业生产规模小,平均仅为2.7万吨/年,与"八五"末期的平均2.4万吨/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结构极不合理,与世界电解铝企业平均规模18.4万吨/年相比差距较大。
  (二)技术结构不合理,落后的电解铝和铝加工能力占较大比重。在已形成的320万吨电解铝产能中,采用先进的大型预焙技术的能力只有120万吨,仅占总产能的38%,其余62%的产能是采用能耗高、污染重的自焙槽技术。在"九五"期间新增的152万吨产能中,近50%的是采用自焙槽技术。铝加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不到总能力的20%,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未完全掌握代表当今世界铝加工先进水平的热连轧技术。
  (三)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符合大型预焙电解铝生产需要的砂状氧化铝产量少;二是国产氧化铝自给率偏低,不足靠进口解决,进口量越来越大,对外依赖度增加;三是一般铝加工产能严重过剩,能力发挥不足,但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高精板带箔缺口较大,要靠进口解决。
  (四)铝土矿无序开采严重。受利益的驱动,在河南、山西等铝土矿资源丰富的地区,出现了大量无序开采优质铝土矿的现象,铝土矿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对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铝产品成本偏高。受铝土矿矿石性质影响,国内氧化铝生产不得不采用能耗高、流程长的生产工艺,导致国产氧化铝生产成本比国外平均水平高10%以上;受电价偏高、技术水平低的影响,国内电解铝生产成本比国外高20%左右;铝加工综合成材率只有60%,比国外低15~20百分点,金属和能源消耗过多,生产成本偏高,产品缺乏竞争力。

二、我国铝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九五"期间,国际国内面临的许多新的变化,对加快发展我国铝工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世界铝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竞争加剧。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电解铝的消费一直保持增长,年增长率为4%左右。2000年,世界电解铝产量2400万吨,消费2480万吨,供需基本平衡。随着铝在交通、建筑、包装等领域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世界电解铝的需求还将增加。到2005年,预计世界电解铝的需求将增加到2960万吨,年均增长约3%。受需求增长的拉动影响,世界电解铝的产能也将相应适度扩大,铝市场总的趋势呈供需基本平衡态势。
  目前,世界上形成了以加拿大、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铝公司为主的近10个跨国铝业公司,氧化铝和电解铝合计产能分别占世界总能力的55%和40%,这些公司不仅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而且还都有较为合理的组织结构,拥有自己的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研发基地。同时,为保证电解铝生产用电稳定、低廉,所属的大部分电解铝厂拥有自备电站,或在政府协调下,与供电部门签订长期、优惠的供电合同,因此,生产的电解铝产品在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
为适应新的形势,世界铝工业还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其特点一是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和使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提高装备水平,生产规模日趋大型化,不断改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保护环境;二是兼并联合,扩大实力,提高市场份额。1999年,美铝公司继兼并阿马克思公司之后,又兼并了雷诺兹公司,使其成为年销售额超过210亿美元、电解铝产能占世界总能力14%的特大型跨国铝业集团,竞争力增强。因此,世界铝工业的竞争形势将会日趋激烈。
  (二)国内铝市场需求将保持增长,但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十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铝的需求量明显增长,将为我国铝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随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以及适应我加入WTO的要求,我国现行的铝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还将逐步下调,国外铝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情况再所难免,因此,我国铝工业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三、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建议
  (一)发展原则: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加入WTO的要求,加快铝工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通过发展与结构调整,提高铝工业整体运行素质。同时,力争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集团公司,向大型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做大做强。
  (二)发展思路:积极引导矿山发展联办矿、依托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氧化铝企业发展氧化铝,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扩建增加氧化铝产能,同时,积极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做好氧化铝进口协调工作;在原料和能源条件较好地区,适度发展电解铝工业,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电解铝自焙能力;努力增加国内短缺的高精深铝加工产品。
  (三)发展重点:丰富的铝土矿和低廉的能源条件是保证铝工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铝工业的发展重点应放在:
山西省的晋南地区和河南省的豫北地区。这两个地区铝土矿资源丰富,能源供应优越,具有进一步发展铝工业的优势。在晋南地区,依托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全国最大的氧化铝企业山西铝厂,进一步扩建氧化铝产能,同时,改变企业产品单一的不合理结构,抓紧新建电解铝能力。
  在豫北地区,要加紧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中州铝厂氧化铝基地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焦作万方铝业公司280千安电解槽国家级示范工程,适度增加电解铝产能。
  此外,结合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在两个区域内,应积极研究铝工业与电力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重组,形成具有铝土矿----氧化铝----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发挥广西和贵州铝土矿资源、能源优势,应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快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铝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氧化铝和电解铝能力。
  为适应我国铝工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山西晋北地区、广西百色地区可进一步开展铝土矿资源勘探的前期工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在西北地区,应抓紧对兰州铝厂、青铜峡铝厂、连城铝厂、包头铝厂等企业电解铝自焙槽的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白银铝厂二期扩建,发挥规模效益。同时,也应力争与电力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获取低廉的电力供应,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全国最大的铝加工基地西南铝业股份公司要抓紧建设热连轧技改工程,进一步提高铝加工技术装备水平,增加高质量热轧坯料的供应能力,满足高档铝板箔生产的需要。
  同时,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铝加工材的市场需求,应研究在建设条件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建设一条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的高精铝板带生产线。
  (四)发展目标:一是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有明显改观。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氧化铝企业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扩建增加氧化铝、电解铝产能,规模效益明显提高,企业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改造与发展,电解铝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骨干企业的产能比重有大幅度提高。
  在技术结构方面--氧化铝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装备水平,实现自动检控;全国先进大型预焙槽产能力争明显增高;大型铝加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产品竞争力有明显提高。
  在产品结构方面--大幅度提高砂状氧化铝的比重,增加非冶金级氧化铝品种,扩大高精深铝加工材和新材料品种。
  二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氧化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80元/吨,降到1100元/吨以下。电解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000元/吨,降到10000元/吨以下。
  三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企业资产重组,相互参股等方式 ,力争组建若干个大型铝电集团,形成比较合理的产业链。
  四是氧化铝产量大幅度增加,提高了国产氧化铝自给率;电解铝产能适度增长,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落后的自焙电解铝能力基本被淘汰;高精深铝加工产品产量进一步增加,提高有效供给。

四、主要措施和政策要求
  (一)搞好宏观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执行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做好铝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和"化整为零"审批电解铝项目,禁止建设电力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小机组的铝电联营项目,杜绝小电解铝的重复建设。
  (二)加快建设重点铝基地
  积极支持重点区域内的现有铝基地建设,加大投资力度,优先发展氧化铝,适度发展电解铝,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规模化生产,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铝基地。
  (三)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
  应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坚决关闭、淘汰落后的自焙槽能力。
  (五)加快现代铝企业建设的步伐
  借鉴国外铝工业的发展经验,鼓励在铝土矿、能源丰富的地区建立现代铝企业,以现有氧化铝、骨干电解铝、电力等企业为核心,通过相互参股,资产重组,优势互补,形成集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电力于一体的合理的产业链,增强铝企业的竞争力。
  (六)加快技术进步
  加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对铝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点,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铝工业的技术进步。
  (七)建立稳定的氧化铝进口渠道
  一是鼓励采取以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办法获取进口氧化铝,稳定供货渠道,避免氧化铝价格的大幅度波动造成的风险。
  二是鼓励到国外氧化铝企业购股,获取氧化铝能力,保证氧化铝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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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
  (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7] 31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利用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琼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并指定琼海电视台、《琼海新闻》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科技与信息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每年11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应于当年的一月份前编制完毕。省或国家年中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计入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
第九条 新开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设。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需由省或国家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上报审批。
项目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对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对环境污染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应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的依据。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
对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凡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提取工程总造价的1.5—3%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从项目建设总投资款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招标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认定书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商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凡利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其融资方法及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依照市政府与相关金融单位共同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变更设计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规模的,必须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审计部门必须从接到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审核申请书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审核,未经审计或审核,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监察部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