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七、各地退税机关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八、各地退税机关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退税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采用各种方式告知有关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总局将对各地退税机关使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一、相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X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二、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三、不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四、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五、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Rzym 字符型(6) 发票认证时间(4位年+2位月)
Sh_detail 字符型(40) 审核疑点描述(无信息、信息不符等)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 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Cpcode 字符型(10) 企业海关代码
Cpname 字符型(50) 企业名称
Address 字符型(50) 经营地址
Flag 字符型(1) 登记状态
1 新增 2 注销
Rzym 字符型(6) 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注销户不填;4位年+2位月)
变更退税登记录入规则:
按变更登记前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2”(注销),再按变更登记后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1”(新增)。
文件命名规则:
Fa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注:“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指新增、变更企业在征税部门首次办理专用发票认证的年月。
附件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文件命名规则:
Fb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57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于2004年6月12日经州人民政府第32次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促进文山州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二、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公立学校同等待遇 1.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校办产业、纳税、社会公共服务、等级学校评定等方面,在政策上享受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同等待遇。 2.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考核、教学业务进修、教育科研活动、教学业务竞赛和评比先进等方面,与公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3.民办学校学生在户籍迁移、升学、评优、考试、就业、毕业证书效用、贫困生救助、医疗保险、交通优惠等方面,与公立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简化民办学校建校、办学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2.实行属地审批管理。 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四、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 1.民办学校可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 2.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管理人员、管理模式,确定办学方案。 3.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自主管理教学。 4.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自定工资福利待遇。公立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的,其工龄、教龄、户籍迁移和养老保险等待遇,按照《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5.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五、鼓励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学校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与现有公办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原公办学校与民间资金联合办学,民间资金达50%以上者,享受民办学校待遇。受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政府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六、自2004年起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建设,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在建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当地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建设规定给予办理。
八、州、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九、对办学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集体和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规定由文山州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