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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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管理,促进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特区涉外企业)。
第三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
国家法律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总经理(经理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以下同。)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特区涉外企业应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作规则;
(二)科目和事项处理程序、方法;
(三)核算规程;
(四)报表的编报、审批;
(五)监督和检查;
(六)档案管理;
(七)会计人员的职权;
(八)关于会计事务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由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管理。
第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必须在本特区内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在本特区内妥善保管。
第八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
(二)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四)分析考核财务状况,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五)参与编制各项生产经营计划;
(六)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特区涉外企业设总会计师。小的企业可由董事会指定一名会计师或会计主管人员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用会计师担任。
第十条 特区涉外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不设。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审计师由董事会聘用。
第十一条 特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和报表、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档案、解散与清算等,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特区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和报表、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档案、解散与清算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特区涉外企业必须接受特区所在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对会计帐目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查帐费用由查帐单位负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均可对企业的会计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负担。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企业处理的,应及时提交企业研究处理。
查帐人员应对企业的会计帐目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特区涉外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由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报送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第十四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行时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不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十五条 特区涉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特区所在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到期仍未改正的,由特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业。
第十六条 特区涉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企业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责任人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的,由企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但总经理或董事会坚持办理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不得借故开除、提前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会计人员的经济和其他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 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罚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特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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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根据十个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的试点情况,结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希望工程捐款财务处理的要求,经两家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青基会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1997〕第36号所附《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捐款使用的会计科目
1.在“729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户”,专门核算储蓄网点受理的希望工程捐款。
2.在“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收据”户,专门核算“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二、捐款使用的会计凭证
1.取消“希望工程结对资助登记卡”。改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为一式二联,统一格式,各一级分行统一印制,统一下发。凭条由捐款人在捐款时填写,第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上划捐款时上交中国青基会留存。
2.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由中国青基会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各分行统一下发。受理网点经办人员接受捐款后按号码逐笔逐份顺序签开,不得跳号。希望工程捐款收据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受理网点应按整本领用,不得拆开分散使用。第一联中国青基会存根,第二联受理
网点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第三联交捐款人做捐款收据。
三、捐款使用的帐簿
设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也可用有价单证登记簿代替)。根据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按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分类逐笔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日期、捐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捐款收据号码等内容,接受捐款时记收入栏,划出捐款时填付出栏,余额填在“结存栏”,
满页时结出收入和付出栏累计余额,并结转下页。
四、受理捐款时的帐务处理手续
受理网点接收捐款人捐款时,应先请捐款人填写“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式二联,连同现金一并交临柜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凭条填写是否清楚,项目是否齐全,清点现金无误后,根据捐款凭条,填写“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上机网点可用计算机打印),同时在捐款凭条上
注明收据号码,并根据捐款凭条第一联,登记“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
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经审核无误后,在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二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转帐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复核人名章,在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一、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与整本收据一起留存,待整本收据用完后,整本上交事后监督,第三联交捐款人收持,第二联与凭条第一联营业终了后
送事后监督凭条第二联专夹保管,待上划捐款时作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附件。
五、事后监督的帐务处理
储蓄事后监督收到受理网点交来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和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二联后,应认真核对捐款收据与凭条姓名、金额等是否一致、号码是否正确。无误后登记希望工程捐款副本登记簿。捐款收据和捐款凭条随当日凭证装订。事后监督应每月与储蓄网点核对一次希望工程捐
款登记簿余额是否一致。
六、上划捐款的处理
上划捐款情况由一级分行汇总,每年的2、4、6、8、10、12月(双数月份)末后五日内上划总行营业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帐号26100035)。各一级行可按此时间要求对所属网点的上划时间提前做出统一安排。
各受理网点上划希望工程捐款时,应先将专夹保管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进行整理汇总与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余额核对相符,填写“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一份连同捐款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送事后监督。填列上划表时要按一般性
捐款、结对捐款分别填列,并结计合计金额,备注栏请注明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的上交凭条张数。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事后监督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将上划捐款笔数、捐款金额与事后监督副本登记簿核对一致,并作划款帐务处理,然后将所辖网点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汇总,并填制全辖汇总的“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同级会计部门上划捐款,一份连同希望工程捐款
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交地市行储蓄管理部门。各级会计部门应专门设立希望工程捐款划款户,并与同级储蓄部门上划捐款核对一致。地市级行储蓄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比照支行做法,将捐款款项及凭条连同整本收据上划和上交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汇总后将捐款上划总行营业
部。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随本分行上划表一并交当地青基会。储蓄所保留的整本收据存根,应当保持连号,作废的加盖作废戳记后,三联应同时在整本收据内保留。一并上交。
各级储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希望工程捐款款项上划及凭证上交事宜,设置有关登记簿,做好凭证的交接登记和汇总工作,以保证捐款上划和凭证上交的及时性、正确性。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上机网点要增加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程序,并对临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对各省青基会的要求
1.各省级青基会应随时掌握建行捐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并及时领取和发放捐款收据,发放收据时,应以“本”为单位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2.省青基会应在每双数月份的中旬主动到建行一级分行收取捐款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和一级分行的上划表,并与一级分行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按中国青基会要求及时转交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3.省青基会收到建行一级分行交来的捐款收据存根联时,要认真复核每本收据是否齐全连号,并将每本收据的起止号码注明在捐款收据封面上,待收齐每批所领收据的存根后,交给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附件略。



19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