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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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机电部 劳动部


机电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2日,机电部、劳动部

为稳定生产第一线高水平的技术人才, 引导工人在生产岗位上刻苦钻研技术(业务),鼓励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 发挥他们在生产实践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 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级技术人才的通知》的精神和劳动部劳培字(1990 )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 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机械电子行业高级技师的评聘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 在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和能够反映综合技能的生产岗位进行, 按专业确定其职务名称。 凡符合上述要求并在生产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均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二、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任技师3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 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3)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在防止和排除大事故隐患方面, 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并且积极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或绝技。
(5)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 具体名额和津贴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统一掌握和使用。
四、职务津贴标准和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实行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每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算。 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在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从本人受聘之日起执行。 已享受的技师职务津贴予以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从本人受聘之日起执行。 已享受的技师职务津贴予以取消。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2年以上)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生产成本,机关、 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单位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不搞“一刀切”。凡确需延长的要经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审组织
试点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都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评审高级技师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有1/2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参加。
试点单位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考核高级技师的工作。
六、评审程序和要求
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学习动员、本人申报成绩或成果、 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单项成果论文、填写申报表格、 单位组织专家答辩考试、考核审查推荐,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颁发证书。
各级考评组织在考核审查时,应注意本人的实绩和对单位做出的贡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不搞照顾和降低标准。要特别注意从中、青年技术工人中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七、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的审批权限,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直属单位高级技师的核准发证。 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和机电部直属单位的高级技师由机电部核准发证。
上述各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四)应报部人事劳动司四份备案。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3~5年。聘任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部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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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投入,加强基础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除了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外,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具体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基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铁路、公路、通信和重点机场、航道建设;

(三)、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五)、城乡电网改造和工程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宅建设;

(七)、高新技术项目和列入玉林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工作,市成立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我市基础设施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统一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实施领导、协调、督查,对项目的经费开支、主要设备的订购、工程质量等实行监督。在项目建成以后,在可以撤销指挥部的时候,用成立指挥部的同样办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 各个项目都必须实行企业化、公司化、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建设期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借贷、偿还,有关合同的签订,财务的管理等;项目建成以后,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原则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建设的,并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中央和广西决策相吻合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

第七条 落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从申请项目立项、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不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这些前期工作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各种配套措施和建设条件不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基建项目报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技改项目报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超过以上投资的项目报自治区或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银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地方配套资金来 源证明。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报建等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银行应在接到项目法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还款承诺报告后迅速完成审核和评估,作出是否转贷和贷款承诺或转报区财政厅和区有关分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市和各县(市)区的经济技术开展规划室要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项目前期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立健全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列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比例落实项目资本金,并按时到位。

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邮电通信、化肥项目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行业项目为20%及以上。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各用款单位必须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及法人(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宜兼任业主及法人)、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担保抵押对象及资产、还款承诺书(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分期分批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具体计划时间)等有关详细资料报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
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
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
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应进行教育帮助;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要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调
离教师岗位。
3.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要根据首次评聘工作的情况,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聘组织。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成绩优良,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群众信得过的学者、专家担任。人员组成要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产生,并注意增加中青年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德育、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师职务评聘组织应予单设。
4.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继续采用评审与考核结合的办法,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现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要根据学科特点
,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条件。评审的教授、副教
授应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5.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时,应该区分类型和层次,制订相应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要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学校的正确发展。理工科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为国民
经济建设服务;农林院校要强调教师为我国农林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农林科技成果服务;师范院校要强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艺术性、示范性,教书育人和教学教法研究(包括中小学教学教法方面);医学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医疗卫生实践;而文科的教师要看能否坚持学科
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方向,参加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专科院校应重在专业实践能力和生产技术应用上。国家教委将组织一些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进行试点,以便制订出更为合理,符合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特点的规定。
6.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职务的考核工作。学校的教师考核工作应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工作实绩应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聘、晋职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良者才能晋职。对教师的考核应依据他们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而有所侧重。考核的
政策,要促进教师既教书又育人,要有利于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促进优秀的教师上教学第一线,特别是上基础课、公共课,要有利于本、专科生教学。要加强和改进对教师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如公共课、基础性课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
学效果及在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方面的成绩;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也须考核教学成绩外,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主要承担科学技术推广任务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考绩档案。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表现与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结合起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此外,对青年教师还应把近年来参加社会实践情况作为重要
考核内容。
8.高等学校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职务数额内评聘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解聘等出现岗位空缺时,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由于事业发展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等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设教师职务岗位及因此所需的增资指标,须由学校主
管部门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9.要加强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所属学校的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等基础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和抓好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工作,要根据学校学科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师职务岗位。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逐步采用控
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等办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
10.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今后5至10年内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注意把评聘教师职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学校急需的又红又专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上。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解决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的职务晋升及年龄在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35岁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的问题,其所需的职务岗位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同时也要注意解决1982年以来毕业的符合任职条件的青年教师晋升讲师的问题。
11.国家教委成立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组织,对因职务岗位数额及增资指标等原因所限不能得到评聘的国内外争夺的优异人才,可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国家教委特别评审其任职资格,所需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由国家教委会同人事部安排,学校可及时聘任
他们担任高级职务工作。
12.高等学校经批准,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开的试点工作,并且,目前只限于在职人员的副教授这一层次上进行。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对获得任职资格,因职务岗位数额限制而不能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要鼓励他们到校内外其他岗位
任职。
高等学校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评审数量和评审结果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应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学校和评审
副教授任职资格而不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数量报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备案。
1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办理离退休手续。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不再评聘教师职务。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精神,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的某些专业的教师队
伍已出现的青黄不接状况,当前对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有真才实学、身体条件尚能工作的教师,应根据需要,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其离退休年限,不要用一刀切的办法,简单从事。
14.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研究和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的聘任工作经验和办法,认真抓好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某些忽视聘任工作的倾向。学校可以试行缓聘、低聘、解聘教师,教师也可受聘和不应聘。
凡取得任职资格后应聘的教师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教师聘任期届满,经聘任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延长聘任期限。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聘任关系。解聘或中止聘任一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期届满,经考核不合格未
被聘任的,其因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至少下调一级。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教师。
15.高等学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国家教委将对已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少数地方、部门未按规定已下放了一些学校的评审权,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做出说明,以便审核。经检查和审核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国家教委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16.高等学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相继进行,所需职务岗位数额或增资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统筹安排。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从学校各有关工作岗位需要出发,着眼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优化和教学科研工作整体效益的
提高,并注意逐步理顺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关系。必须严格坚持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系列范围和评审权限。
17.为切实搞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教委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把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
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和任职资格。



199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