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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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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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管理,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在组织签订、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本、寓服务于管理全过程的原则,确保优生优育保健等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实际正作中的有关问题,
请直接与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
附件(略)。

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优生优育和生育保健服务的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的,育龄夫妇应予配合。
三、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的甲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乙方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分散居住在变动频繁的已婚育龄妇女(已绝育的除外)。
四、对经宣传教育后,无故不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的已生育过子女的育龄妇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补签;逾期仍不补签的,实行生育保健定期上门服务,并收取生育保健上门服务费200元。
五、收取生育保健上门服务费或乙方违约金,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印章。
六、甲方给付乙方违约金时,乙方应填写由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违约金在甲方有关经费中报销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七、<<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样本)。
八、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已绝育的除外)拟离开本市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三个月以上者(在校学生除外),外出前应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无故未及时与拟外出的育龄妇女签订<<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承担拟外出育龄妇女由此发生的误工和交通费用。一次按每人每天15-30元计算。
四、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无故不签订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后以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者,按以下规定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费:
(一)在本区(市)县境内的100-200元;
(二)在本区(市)县境外、重庆市境内的200-500元;
(三)在重庆市境外的500-2000元。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收费,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印章。
六、甲方给付乙方误工费和交通费时,乙方应填写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以上费用在甲方有关经费中报销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七、<<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样本)(略)
八、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

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8号),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网上视听节目的传播健康繁荣、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决定,广电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
  为使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决定联合成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派专人组成。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成立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地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治理工作的实施。
  二、加大打击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阶段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中治理工作任务是,重点清查网站有无播放非法视听节目和无版权视听节目、未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播放视听节目、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视听节目和宽带小区系统和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2003年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集中治理时间是10月至12月。今后,除日常管理外,每年还将视情况安排一段集中治理期。各地广电、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网上播放视听节目业务的网站和宽带小区进行逐个排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单位自查、网上监控、群众举报、联合执法监察等措施,对各类违规问题坚决进行处理。
  三、常抓不懈,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列入每年日常工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具有反复性强、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要大力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15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33号令发布)等法规、规章以及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沟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工作。治理工作的进展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动态等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月10日前,要上报本地区今年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光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副组长:张新枫(公安部部长助理)
    田 进(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总编辑)
成 员:才 华(国家广电视总局社管司司长)
    李 昭(公安部十一局局长)
    罗建辉(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副司长)
    顾建国(公安部十一局副局长)
    魏党军(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网络传播处处长)
    钟 忠(公安部十一局一处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魏党军
办公室副主任:钟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