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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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
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
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
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
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
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
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
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
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
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
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
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
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
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
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
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
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
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
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
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
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
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
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
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
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
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
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
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
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
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
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
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
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
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
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
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
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
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
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
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
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
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
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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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实例解析

许建添


案例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案情介绍】
  自诉人包某(上海某大学学生)与被告人季某某(与包某同一学校学生)的男朋友杨某某(诉讼中两人已分手)于某年10月在本大学校园里的俱乐部跳舞中相识,此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为此,引起了季某某的不满。次年1月10日,季某某带着寝室里比较好的姐妹共4人,以捉奸为由,来到包某在校外所租的房子,破门而入,在包某的房内未发现有人以后,季某某留下一张“今来捉奸,气愤之际将门打坏,改日再来”的字据后离去。1月15日晚11时许,季某某又带上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等 (均为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来到包某从学校去校外住处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碰到包某上晚自习返回,季某某便与同伙一同抓打包某。季某某用手将包某的双侧脸颊抓伤,为此,包某将季某某右手中指末端咬伤,包某被打倒在地后,季某某又用砖头砸了包某,被及时直至的某日用化工厂保卫人员制止。当晚,双方均到校医院就诊,包某后转至上海华东医院住院治疗了3个多月。此后,双方的伤情经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包某和季某某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
2、 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包某和季某某的伤情分别作出的法医鉴定书。
3、 某日化厂保卫科保卫人员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陈述的曾听李某某说起的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其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
4、 证人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某日化工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其中唐某某、叶某某未出庭作证,只提供了书面证言)。
5、 包某出示的于案发后所拍摄的作为技术合作工具的砖头的照片。
6、 上海某大学校医院门诊部,上海华东医院为包某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问题】
  什么是原始证据?什么是传来证据?上述本案中的证据各属于这两种类别的哪一种?
【评析】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请参阅本章第一节。
  本案中,包某、季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书、证人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陈某某的陈述(转述李某某之言)、砖头的照片(由原始物证砖头经过拍摄而来),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
案例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被告人刘某曾因为农田灌溉争水把本村村民张某打伤(已处理)。2005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张某酒后持菜刀在张某门前吵骂,引起许多村民旁观。被告人刘某从姐姐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张某吵骂之事,遂起要教训张某的念头。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取出自制的火药枪,闭上火药和钢珠去找张某。当刘某行至张某家门口时,恰遇张某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刘某举枪照张某上半身射击,打中张某面部左眼下脸颊。邻居人朱某听到枪声,赶快从家中跑出,恰遇张某,听张某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张某妻亦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她丈夫。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孙某,告诉,刘某用枪将赵某打伤了,请孙某去看看。当晚,张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5天。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为轻伤。
在诉讼证明中,控方出示的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害人张某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005年2月15日晚7点左右,我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两米多远时,我问‘谁呀?’那人回答‘我’。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但根据说话声音,我知道是刘某,而且,借枪响的火光,我也辩认出是他。因此,一见到朱某,我就对他说,‘刘某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 证人朱某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陈述的事实一致。
3、 证人朱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咋了?’张某捂着脸对我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快叫医生’。他妻子也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张某,我就将村医生孙某找了来。后来就去了医院。”
4、 证人孙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晚,朱某跑来找我,说刘某用枪将张某打伤了,叫我赶快去看看。我跟着跑到他家,见张某满脸是血,肿得老高。我问他:‘咋了?’他说,刘某用枪打了他。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 证人严某证言:“那天我值班。张某被人送来是,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 证人刘某(被告人之子)证言:“2005年2月15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母亲和我叔叔一块回来,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叔叔走了。我去厨房吃了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我找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 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张某曾酒后去刘某家骂大街。
8、 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 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枪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
【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什么?各证据的证明价值如何判断?
【评析】
  本案证明的焦点在于开枪的人是否确实是刘某。根据控方提出的证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张某之妻的证言、邻居朱某的证言、村医生孙某的证言、医生严某的证言都涉及了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事实,由此看出,能够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证据似乎在数量上什么充足。但是,这里的关键是,运用这些证据认定待证事实时,必须明确各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前述各个证人尽管都亲身感知了案件的事实,但是除张某之妻外,其他人都只感知了张某受伤的事实,至于是否是刘某开的枪,则并没有亲身经历。因此,在运用这些证据认定案情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 在这些证言中,尽管有关被害人张某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证言则属于传来证据。
第二, 就“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朱某、村医生孙某、医生严某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第三, 这些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内容,可以用以证明如下事实: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立即辨认出开枪人是刘某;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曾多次说“刘某用枪打了我”的话,这些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张某在受伤时就立刻认出了开枪人。
因此,在本案中,能证明“刘某开枪打伤了张某”的证据,其实就只有被害人陈述。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张某确实立即断定开枪人为刘某,但是此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尤其应当审查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同时,在本案中唯一的原始证据的提供者是与被告人之前有矛盾。这对该原始证据的可信度会有影响。
案例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作用
【案情介绍】
  某市发生一起犯罪集团持刀抢劫案。案发时附近有一位捡破烂的年已80岁的李婆婆恰好看到了全过程,成为该案的目击证人。回家后,李婆婆就将刚才所看到的告诉了自己的儿子薛非。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件时,找到了李婆婆,向她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其指认犯罪嫌疑人。李婆婆因记忆力退化,加之心理紧张,对一些细节问题已经忘记,有些问题的陈述不清。薛非就将李婆婆当晚所讲的情形向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傻子转述,使李婆婆向公安人员陈述中遗漏的部分得到了补充。公安机关根据李婆婆和其儿子薛非的陈述,很快将该犯罪团伙抓获,侦破此案。
【问题】
1、 传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2、 本案中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哪些?它们如何发挥作用的?
【评析】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促进物价检查系统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树立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附件: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现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到勤政、廉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已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执行物价检查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要做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检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也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
五、严禁以权谋私。物价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要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办理来信和举报电话。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要认真对待,抓紧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全体物价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物价检查队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