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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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12′)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

  6.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持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3′)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16′)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6′)

  四、抽象行政行为(12′)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

  13.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4′)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

  五、具体行政行为(24′)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6′)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并落实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制度。(6′)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6′)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6′)

  六、行政执法监督(12′)

  19.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4′)

  20.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4′)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方案具体合法、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成效明显。(2′)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抓落实。(2′)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

  23.按照《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90号)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内部行政复议工作。(5′)

  24.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4′)

  25.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得到履行。(3′)

  八、加分情况

  26.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市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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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6号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不另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

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

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四)环保守法,包括:

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五)环境管理,包括:

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8、“三同时”执行率。

三、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

(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

(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

(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

(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

(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
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

(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量、营业收入、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六)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被认知程度;
  (七)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八)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九)近三年来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五)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报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认定;不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认定。
  第十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著名商标资格,收缴证书、牌匾:
  (一)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消亡或终止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向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葫芦岛”字样,但必须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三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字样;
  (二)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四)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著名商标;
  (五)未经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使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办理;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的,按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获国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及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辽宁省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
  (二)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致使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内跨县(市)区的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查处或者指定管辖;跨市的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与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查处。
  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