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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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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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7]7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业经2007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和督促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制定本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发生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部署、督促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政府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市政府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接到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依法对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八)组织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并负责安全专项验收工作、劳动防护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对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十二)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对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负责审查并实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并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六)组织实施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和运输证;
(七)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重要县道、省道、国道建设和港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要县道、省道、国道交通标线、交通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部分禁令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航道安全标志(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部门管辖的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含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市区域内城市燃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依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森林防火、农用机械(含农用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农用机械(含农用车)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农用机械(含农用车)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病险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水库管理的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场馆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五)监督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严禁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
(六)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监督管理,杜绝C级以上危房,为学生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职业卫生地方规定和地方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低质量船舶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参与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工作。
十五、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六、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工作,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时依法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十七、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九、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负责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并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安装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二十一、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二十三、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四、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辖区内和管理服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马安〔2002〕1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20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0 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doc
附件2: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doc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6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为第六条:“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其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按规定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加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适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