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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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 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doc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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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挪威 中国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收到了您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荣幸地确定,挪威王国政府同意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科勒·维洛克(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提升广东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探索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主要指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区和镇。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主要指由部属高校与广东的企业、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主要指与部属高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承担了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广东企业或科技园区。
第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认定条件
1、政府出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配套政策;
2、制定了产学研结合长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或专项计划。政府财政投入经费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针对本地产业发展需要,与部属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签定全面产学研合作协议;
3、政府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机构。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认定条件
1、已建立校(研)企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并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2、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3、技术需求方应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
4、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
1、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备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2、技术需求方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有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业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资金落实;
3、产业化基地从事的产业特色明显,产品市场规模大,生产技术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当前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0%以上,通过实施后,产品技术水平超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产业化基地能够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向本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示范市、区和镇的需提供本级政府的申请报告;
2、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市、区和镇提供的本级政府申请报告;
3、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4、示范基地与高校合作的证明材料;
5、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7、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省部产学研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论证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论证意见;
2、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联合下文认定;
4、经认定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颁发认定证书,分别授予“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示范市(区或镇)”、“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研发基地(中心、平台、研究院等)”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产业化基地”牌匾;
5、省部产学研办对认定后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在省部产学研办及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国家和广东省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省部产学研办授权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各地方和高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相关地方(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部产学研办备案。
第十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省部产学研办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警告直至取消其产学研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
示范基地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附件2:




申报单位(盖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制




填 表 说 明

1、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2、申报单位指申请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具体依托单位。
3、“签章”为签字或盖章。
4、“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5、“产学研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示范基地产学研合作项目及相关活动的资金。
6、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分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三类,请按照申请内容分类填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示范市、区、镇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个)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基地内科技人员(名)
本地产学研专项资金(万元/年)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个)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商标企业(家) 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万元) 产值超5亿元以上企业(家)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要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研发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企业
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1.863计划 2.973计划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5.其他计划 总经费:_ _ 万元
承担省、市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省级项目__ 项, 市级项目__ 项, 总经费__ 万元
技术团队关键和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总经费 万元 技术团队中高级科技人员数 人
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成熟度 1. 研发阶段 2.小试阶段 3.中试阶段 4.产业化阶段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市以上各类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得的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数 项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研发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应用的产业和行业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和影响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产业化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主要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基地内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科技人员(个)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数(个)
当年研发经费(万元)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1.有 2.无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 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纳税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摘要:(包括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任务、分阶段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发展前景等)

二、示范基地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学历 业务专业 所在单位





















三、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申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