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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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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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今年2月7日我委发出《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选报国内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现更名为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目前,由国家经贸委和江苏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的采购会组委会即将成立。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塔斯科、佳士客、欧尚、翠丰等18家世界著名的连锁集团已表示积极参加。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采购会组织工作,加强联络。各地经贸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并于3月5日前将名单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做好国内生产企业选报工作。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扩大选报范围,不分所有制,不论是否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请于3月10日前将参会企业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此外,在填报“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加填企业英文名称。

  三、做好国内商业企业参会工作。本次采购会将邀请国内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作为采购商参加,请各地经贸委负责通知企业并督促落实,于3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四、做好组团和布展工作。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生产企业参加采购会。3月20日前成立展团,展团负责人由本地参加组委会的成员担任。采购会按地区集中布展,并按参展生产企业数量顺序挑选展位,西部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五、参会费用。会议期间每个标准展台(3×3平方米)租金为2980元(含场地费、搭建费、地毯及三面围板、两盏日光灯或射灯、一张咨询桌、两把折叠椅、一块楣板、一只插座的租金)。对展台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早与组委会秘书处联系。每个展台提供两个代表证,如需增加参会代表,每个代表证另收500元。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本次采购会不赢利,不增加企业负担,杜绝乱收费。

  六、有关参会事宜,请与大会组委会秘书处江苏工作组联系。江苏工作组办公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5号,南京华宇饭店,邮政编码:210024。联系人:李琨,史小庆,肖皋,袁焕明,电话:025-3701950,3707511,3701702,3706730 ,电子邮箱:gjcgh1@jsetc.gov.cn。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路支行

  户 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何冬阳 鲍立荣

  电  话:010-63193237 63193225 63193242

  传  真:010-63193239 63193246

  电子邮箱:dfec@setc.gov.cn(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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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推行以来,为旅游业培养和选拔了一批合格人才,对规范旅行社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管理人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考试制度在内容、方法、管理等方面
已有许多地方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为:下放权力,分级管理,便于操作,调动省、地市旅游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培训、考试与管理有机结合,加快导游队伍的建设步伐。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现对各项
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条件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科目:“导游综合知识”、“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从事导游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主要内容为:(1)职业道德和时事政策;(2)旅游法规常识;(3)导游基础知识。
“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主要内容为:(1)导游讲解能力;(2)导游规范服务能力;(3)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3.教材、命题和考试时间
各省级旅游局根据考试科目结合本地实际编写考试大纲、教材或复习资料,自行组织命题并确定每年考试日期、时间和考试次数。
4.考试组织和评卷
考试工作在省级旅游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有条件的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可具体承担考务工作。评卷工作及各科合格成绩标准由省级旅游局组织和确定。
5.证书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各省级旅游局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核发证书。证书在全国有效。
(二)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考试
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考试考试管理办法由省级旅游局制定,景区(点)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景区(点)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旅游局核发证书。证书在本景区(点)有效。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
国家旅游局继续推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并实行分级管理。初级、中级导游员考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高级、特级导游员考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待修订《导游人员等级标准》后另行发布。
三、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科目:“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法规”;考试大纲及教材可参考使用国家旅游局人教司主编的《旅行社经营管理》和《旅游法规》。
(二)命题和考试形式
各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采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考试日期、时间和每年考试次数由省级旅游局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四)考试组织和评卷
考试组织及评卷工作由省级旅游局负责,各科合格成绩标准由省级旅游局自行确定。
(五)证书核发与管理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各省级旅游局将考试通过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核发证书。
已获资格认证的旅行社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在不同社别间流动,可以向省级旅游局申请换发经理资格证书;但由部门经理晋升为总经理必须重新考取总经理资格证书。
四、加强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保证考试质量
考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转变职能,调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因此,改革不是弱化考试工作,而是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行业考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认真做好考试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旅游局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要制定计划,编写一套适合本地区培训考试需要的教材或复习资料;要培训考务人员,选好命题人员,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题库,为独立承担考试命题和
评卷工作做好人员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管理。各地旅游局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培训考试部门要紧密合作,建立培训、考核、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克服培训考试与管理两张皮的现象。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让数量适应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考务制度,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严禁违规违纪发生。
(四)坚持培训自愿、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严禁考培不分、乱收费的做法。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各项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于每年初须将年度考试计划上报国家旅游局。对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件的地区,国家旅游局将严肃查处,并取消其考试资
格。
(六)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在考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2000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

2006年1月2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皖执他字第11号“关于能否裁定不予执行[2003]贸仲裁字第0138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深圳宝升竞高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后变更为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局)、香港合升国际有限公司、合肥市进出口公司(后变更为合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美国Wildcat Mfg. co.,Inc.之间签订的《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引进美国野猫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及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2003]贸仲裁字第0138号仲裁裁决后,市容管理局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因合同存在涉外和涉港因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就该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庭就本案具体适用法律和有关事实认定无权进行审查,市容管理局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该仲裁规则并未要求相关鉴定报告必须经开庭质证,仲裁庭有权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在本案中,仲裁庭将鉴定报告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出书面意见的做法既不违反仲裁规则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市容管理局的此项理由亦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赋予当事人以司法上的救济权利,而第二款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上的公平,而且还担负着维护国家根本法律秩序的功能。从本案情况来看,有关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至无法为我国法律秩序所容忍的情节。同时,有关设备闲置并非执行相关仲裁裁决产生的结果,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依据。
综上,本案相关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执行。
此复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裁定不予执行[2003]贸仲裁字第0138号仲裁裁决的请示

2005年8月29日 [2005]皖执他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合肥市市容管理局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138号仲裁裁决一案,我院就能否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亦存在不同意见,现向你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升竟高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朝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阚道英,局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路512号。
二、仲裁裁决情况
1998年11月22日,卖方宝升公司、合升国际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6日经营期限届满,其权利义务由宝升公司承受)与买方合肥市市容管理局(原合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合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合肥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引进美国野猫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及技术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宝升公司、合升国际有限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01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后,仲裁庭依据市容管理局的申请聘请了有关专家就涉案设备进行了鉴定。2002年11月25日,专家出具了《关于合肥市北部垃圾处理厂引进美国野猫公司设备问题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咨询报告》结论:尚未发现上述单一设备的技术性能问题,该处理工艺未能生产出合格的有机复合肥料,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处理工艺和技术的选择问题,同时也有待于组织管理协调和工程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进一步加强和不断完善。《咨询报告》送达后,市容管理局提出意见,认为专家仅对设备作出鉴定,只完成了鉴定的一半,而对重要的技术问题没有鉴定。仲裁庭于2003年6月2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合同质量保证金 272120.20美元及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5%的利息、101172元人民币仲裁费等。2003年12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对本案立案执行。
三、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申请执行人的抗辩理由、合肥中院的处理意见
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合肥市市容管理局向合肥中院提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有:(1)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咨询报告》未经当事人质证便作为证据使用,违反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即《咨询报告》未明确不能生产出合格复合肥的原因到底是机械设备原因还是技术原因。(3)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合肥中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200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院递交了《深圳竞高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应属国内仲裁案件的报告》,强调本案的执行依据应属国内仲裁裁决。
2004年5月31日,合肥中院举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宝升公司提出抗辩理由: (1)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市容管理局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2)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应当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是针对国内仲裁程序所作的规定,该规定不适用涉外仲裁案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市容管理局不予执行的申请。
合肥中院审委会一致意见,倾向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
四、我院处理意见
(一)合议庭的拟办意见
1.本案的执行依据属于涉外仲裁裁决。本案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合升国际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法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也是合升国际有限公司,且涉案设备直接从国外进口,是典型的国际贸易法律关系。而且法释[20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属于涉外仲裁,人民法院在审查涉外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时,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对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进行审查。被执行人以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不能成立。
2.至于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事实问题,应当由合肥中院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二)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少数人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属于国内仲裁裁决,应当适用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的规定,仲裁庭对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咨询报告》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多数人即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属于涉外仲裁裁决,但是国家投资1.05亿元的垃圾处理场因设备和技术问题闲置至今,执行该仲裁裁决显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裁定不予执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