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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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22

教基厅[2001]3号


一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期一些地方校内出现了学生因楼道拥堵被挤压被踝死踩伤、因玩耍打闹致伤,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以及极个别道德败坏教师猥亵奸淫女生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为使中小学安全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确保中小学生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安全、健康地成长,现将2001年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26日,星期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中小学安全工作要始终遵循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认真总结五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在“落实”上想办法、下功夫,坚决压低伤亡事故发生率。
二、2001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围绕“校园安全”开展教育及预防工作,并将这一主题贯穿于全年安全工作。“校园安全”包含校内安全、校门外附近治安秩序与交通安全,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重点应是校内安全。各地各校要在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造成声势,搞好“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进而做好全年工作。安全教育活动要结合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如开展校内安全知识竞赛、人人参与查隐患保安全活动、自编自演文娱节目等。
三、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以来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当地安全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地实际的一整套中小学安全工作方案。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丛书》,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校长、教师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教育;要认真修订、完善现有制度,制定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请各地务必注意,各类各项制度和措施一定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防止工作简单化,防止因噎废食。在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表彰和奖励。
四、凡已出台中小学安全工作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坚持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制定中小学安全工作法规纳入工作日程,积极推进中小学安全工作法制建设。
五、坚持安全工作联络员制度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在机构改革后,要及时确定负责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处室及省级安全工作联络员,并请将名单及时报我部。各地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重大伤亡等事件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99417号)的精神,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安全工作动态,请你们及时将所发有关文件和重要简报,以及转发我部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的通知抄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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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配方,侵犯商业秘密?
郭旺生
2007年的司法考试题中,有如此一题“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前段时间,曾有人号称已经破解了可口可乐配方,如此种种,通过研究手段破解别人配方的,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以上法条,甲方主张乙方侵犯商业秘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乙方的行为是具有合法依据的,乙方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所称的“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某人拿你市面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回家死命研究,终于被他识破了其中的奥妙,这不怪他,只能怪你的产品太容易被攻破了。
其实,允许反向工程是促进社会科技向前发展的一种措施,考虑的更多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很多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对此可谓深恶痛绝,因此许多机构便在与客户的合作合同中增加“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我认为,该条款是无效的,既涉嫌违反有关司法解释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郭旺生)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 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投标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委审批。
凡未经市计委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备,要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参与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以及监理费等,由市计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的,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要求备案的文件,市计委、市财政局7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否定意见,自动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