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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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村镇、田间、场院从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有关农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违章涉及双方、多方责任的,按违章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五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一)号牌损坏、字迹不清或不按规定位置安装的;
  (二)驾驶证、操作证及行驶证等证件损坏或字迹不清的;
  (三)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及行驶证等证件的;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驶、作业行为的;
  (五)不选择适当位置停放农业机械的;
  (六)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驾驶农业机械的;
  (七)穿着有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服装的;
  (八)进行铡草、粉碎和脱粒喂入作业时披长发(辫)或戴手套的;
  (九)驾驶仪表、喇叭、后视镜、刮水器不全或失灵的农业机械的;
  (十)驾驶自走式农业机械没有关好车门、车箱的。
  第六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式或拖带大型农具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路过村镇、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
  (二)只挂一面号牌行驶的;
  (三)拖车及车厢后挡板未喷放大号的;
  (四)行驶中不发信号或不伸手示意,突然转向,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
  (五)施撒农药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六)驾驶室内或作业场所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物品的;
  (七)农机作业时,携带不满十二周岁儿童的。
  第七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行驶中不及时关闭转向灯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用明火烘烤农业机械和油料的;
  (五)拖拉机牵引农具作业时,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未设置联系信号的;
  (六)驾驶联合收割机在结合动力前,未清点参加作业人数和未发出信号的;
  (七)农业机械在运行或作业中,排除故障或清理杂物的;
  (八)在动力未分离前,强行制动加工、脱粒等农业机械的;
  (九)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放后,操作人员未取走钥匙或未锁定制动装置的;
  (十)农业机械悬挂农机具停止作业后,农具未降落的;
  (十一)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转弯或转移地块时,未切断农机具动力或未提升农具的;
  (十二)农业机械噪音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
  第八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二至三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机械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报户、转籍、过户、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上坡曲线行驶、下坡空档滑行或用离合器控制车速的;
  (四)农业机械在收割、脱粒、碾场等作业时,无消防设施和排气管未安装防火罩的;
  (五)碾场作业时,农业机械与石碾间未采用刚性连接的。
  第九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4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二至三个月驾驶证:
  (一)未经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继续行驶、作业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灯光装置、转向器、离合器、制动器及液压升降等机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在拖拉机后挡泥板、牵引架、悬挂机具等非乘坐位置上乘坐的;
  (六)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七)擅自增加或改装乘坐座位的;
  (八)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九)拖拉机违章拉人的。
  第十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四至六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操作人员不按指定地点学习驾驶、操作的;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或转借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的;
  (八)双手离把或以脚代手驾驶农业机械的;
  (九)擅自提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和行驶速度的。  
  第十一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在年度内违章记证三次以上的;
  (二)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三)拒绝农机监理人员检查的;
  (四)妨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实习期受违章处罚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驾驶证。
  第十三条处罚的权限:
  (一)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由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当场决定;
  (二)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和暂扣、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裁决;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处罚,应向辖区市、州、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暂扣驾驶证、操作证的起始期限从扣证之日起计算。
  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取得驾驶证、操作证。  
  第十四条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农机监理执法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违章行为的事实及处罚适用的法规和条款;
  (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时应予以采纳;
  (四)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签字后报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五)执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处以50元以上罚款或暂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除按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进行外,还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终结,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违章行为的事实作出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制作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违章当事人;
  (四)执行处罚决定。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与违章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处罚决定按不同的种类、幅度分别执行:
  (一)对违章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违章当事人处以罚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二)对违章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对违章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可扣留驾驶证、操作证,并开具凭证。
  第十七条对违章当事人进行处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留行驶证或农业机械,并开具凭证,处理结束后立即归还: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的;
  (二)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对酒后、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不合乎安全作业要求的农业机械的,除给予违章处罚外,要采取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或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对违章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迟交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十条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违章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应在二日内缴到指定的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罚款。
  农机监理机构所需办案经费,由财政部门单列科目开支。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1991年4月16日发布,1997年10月22日第27号令修正的《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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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1号
2003-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实现《划定方案》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确保各重点城市2005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现将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尚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大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规划编制工作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总局备案。

二、各重点城市应当抓紧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包括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测算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大气环境容量,并报总局。有关环境容量确定的具体原则和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的划分方法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的规定执行。各重点城市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并及时制定鼓励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加快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积极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促进城市能源结构调整。

四、重点项目建设是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尽早确定重点项目,抓紧制定、落实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重点项目资金,跟踪、督促项目进展,保证重点项目按时投产、运行。有关部门将对各重点城市限期达标规划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容量研究以及空气质量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各地要按照《划定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影响达标的主要障碍和制约因素,制定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从严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各地要扎扎实实开展达标工作,努力实现200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工作目标。总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重点城市的限期达标工作,并定期公布各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对逾期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将严格限制新建对空气产生污染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机关工作作风有所改善,办事效率也有提高。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等不良作风仍在一些部门严重存在,具体表现为: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不注重扎
扎实实地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不认真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把精力过多地放在场面活动上,沉溺于大会、小会,有布置、无检查,不解决实际问题,“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个别部门和单位争权扯皮、办事拖拉,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少数部门
不按《国务院工作规则》办事,遇事不与相关部门通气、协商,甚至片面强调本部门职权,听不得其他部门的意见;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全局观念淡漠,处理问题时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例如,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加快钢铁企业的解困步伐同时对加工贸易实行规范化管理,1997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重要决策,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国内钢铁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税收政策,并进一步采取措施
防止走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这项政策的提出为国内钢铁企业摆脱困境拓宽了思路,各方面一致表示赞成。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项决策的重要意义不去理解,对解决钢铁行业困难的紧迫性缺乏认识,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又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花费半年多时间提出的却是一个不
切实际的办法,即要求企业先将钢材运抵保税区,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才能享受全额退税政策。这个办法手续繁琐,增加往返运输,加大了钢铁企业成本,实际上达不到促进国产钢材销售的目的。为此,1998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亲自主
持,认真研究改进办法,尽快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但是,由于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放任下属司局之间在部门职责权限上争来争去,在监管责任上推诿扯皮,在关键问题上议而不决,又经历了半年的反复协商,下发的改进办法仍然是一个无法操作的办法。
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政策仍然不能到位,影响了国内钢铁企业的解困进程。直至今年3月中旬,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有关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协商才提出了对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国产钢材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加工贸易进口钢
材实行保证金“实转”的办法,从而有望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办案”过程。在一年半多的时间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样一项具体工作批示十余次,甚至提出严厉批评,有关方面特别是钢铁企业也多次疾呼,但就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和自行其是,致使一项正确决策迟迟得不到具体
贯彻落实。
上述情况说明,如果让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不良作风继续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使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埋葬在文山会海之中而一事无成。为此,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
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五年,我们面临着历史的机遇和新的挑战,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尤为紧迫。为不辜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争取多办成几件大事、实事,国务院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本届政府成立时提出的“五项要求
”和“约法三章”,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勤奋工作。要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严禁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切实改变文山会海、繁文缛节,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精力真正集中到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本届政府的中心任务努力工作
,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把本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大事,注意研究和发现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政策建议。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司局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未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
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国务院。今后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国务院,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可派员列席会议。经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国务院裁决时,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论据,以便国务院领导同志决策。
三、严肃纪律,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在国务院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国务院一旦作出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为了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确
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按照预定的目标、期限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国务院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当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七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各部门办理国务院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
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或完成国务院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国务院文件、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
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三讲”教育开展一次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于1999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199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