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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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便利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规范外汇管理,现将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可以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资本金数额、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等)。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相关股权变更协议。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时提供)。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使用范围为: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将账户内资金结汇及用于支付。
(三)资本金账户使用期限为:自批准开户之日起6个月。
二、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资本变更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手续。
三、如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资本金账户到期时,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未取得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资本变更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应立即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汇出外方股东投入资本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6840234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6 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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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崇廉就得从学生抓起

              杨涛  
          
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从事廉政教育是党员干部的事。但是,记者昨日从海盐县有关部门了解到,该县纪委、教育局在本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从今年12月份开始,在全县5万余名中小学生中开展廉政教育。把“诚信崇廉”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教学体系,据悉,这在浙江省尚属首创。(<<现代金报>>11月17日)
  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基于许多海盐中小学存在着为了当选班干部,模仿大人“行贿”,采用请客吃饭、送点小礼品等耍小手段拉票的现象,因而,有关部门认为从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这样对培养学生从小就有廉洁诚信的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笔者对这一制度持赞赏的态度。如今的时代,我们正走向民主与法治,民主的思想从大人头脑传输到学生心中,并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前不久,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小学改选大队委时,六年级四班便决定“克隆”美国大选,一些如“票仓”、“贿选”、“倒戈”等美国大选中的专业词语,开始在六年级小学生的口中出现。然而,大江汹涌,泥沙俱下,流行于大人中的一些“贿选”的行为也被判别能力差的学生们全盘接受,选举的权利也当成了一种筹码,正在破坏学生们正在形成的民主意识。所以,清华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程文浩在首届中国深圳廉政文化论坛上演讲就表示,腐败习气已侵入低年龄阶段,反腐也要从娃娃抓起。
  然而,无论是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还是反腐要从娃娃抓起的做法,都招致强烈的反对声。杭州市教科所副所长韩似萍认为开展廉政教育毫无意义,因为,在他们这个年龄段,拉票也好,贿选也罢,无非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和社会上那些干部不廉洁完全不是一回事。因而,关键还在于被“贿选”的孩子,应该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教育他们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不要受别人左右。还有人认为,娃娃中滋长腐败娃是成人社会环境熏出来的,娃娃们的行为方式是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们的反腐怎能因果倒置,指望从作为“果”的娃娃们抓起呢?
  这些观点都不具很强的说服力。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学生中出现的拉票、贿选不排除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但同时也是夹杂着为个人荣誉、私利的动机,也有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甚至是追求成人世界中的权力感觉。而学生们判别力较低,模仿力强,如果不及时教育他们分判是非,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导向,这种模仿和复制便可能成为他们固有的行为模式,从而影响他们的一生。这就不仅仅需要“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还要教育他们贿选的危害、廉政的意义等等。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腐败是长期而艰巨的,不可能毕其役于一功,即使我们完全承认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我们也不能说等待成人世界的腐败治理好来,而放任娃娃们的腐败行为。这样也许成人世界的腐败没有治理好,也许娃娃们在没有是非善恶的教育下,长大以后更加疯狂地腐败。而且,我们说,贿选等现象的出现也并不完全是模仿成人的结果,因为,人性中本来就有趋利避害的内因,一旦有适当的土壤也会生成一些谋取私利的举措,这也要求我们在发现这种苗头时就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抑制人性中向恶的趋向。
  其次,我们承认道德的教化是有限的,制度的建设是关键。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对大人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也有限,所以,在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同时,谁也不能否认要加强制度建设。但是,道德的教化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思想防腐的作用,这也为古往今来的许多事实所证明,我们就不该放弃这一努力。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用包括道德教化在内的多管齐下,而道德的教化要从小抓起,如春雨润物细无声,从细微处起着手、从点滴起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就将其全盘否定,因为谁能找到一竿见影让腐败永不滋生的良方呢?
  我们赞同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建设和惩治腐败的行动上,反对搞“廉政秀”,特别是一些反腐败的机关本未倒置进行作秀的做法。但是,对于社会上一些为弘扬廉洁和反腐败的努力,笔者还是认为要多给予宽容和理解,我们不妨在静观其效后再来抨击也不迟。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20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其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受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察,实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四)教育与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行政效能事项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具体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工作的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一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
  (四)组成人员;
  (五)时间安排;
  (六)工作要求。

  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更,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但工作方案确定不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其他公民参加。
  第十四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中心受理后,按照《潮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潮州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调查)事项时,检查(调查)组由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检查(调查)组在检查(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第十七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调查)报告。
  检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作出监察决定或发出《监察通知书》应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对检查(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检查(调查)单位和工作人员有权就检查(调查)事项进行辩解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潮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