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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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建筑师注册的,其所在国应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双方建筑师对等注册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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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

  二○○三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今年我司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重点,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全面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编制和完善工程建设体系框架是完善标准体系的基础,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在总结标准体系编制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和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组织各专业部门、各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计划,争取年内完成各部分的初稿。对已完成标准体系框架的部分,抓紧开展急需标准的制定工作,以通用标准为重点,尽快提高覆盖率,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创造条件。

  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日常管理和宣贯培训工作

  按照每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的原则,开展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和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划分的专业领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地年内要把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系统培训一遍,并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开展《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强制性条文》修订和技术法规的试编工作

  今年要对《强制性条文》各部分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需要修订的及时纳入计划开展工作,急需修订的城镇建设部分,年内要完成修订。依托《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开展房屋建筑技术法规试编的前期准备,并继续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专业技术法规试编工作。

  四、落实标准复审的后续工作,巩固标准复审成果

  根据2002年对1995年及以前标准全面复审的结果,组织各专业部门、各地以及各行业标准管理机构,上半年完成拟废止标准的公告和对继续有效标准的确认工作;对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区分轻重缓急,纳入年度计划。需要局部修订的标准,早做安排。

  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加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宣贯力度,使业主、施工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计价规范》内容和操作方法,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在招投标工程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抓紧制定与《计价规范》配套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和综合单价的编制工作。结合《计价规范》的实施,研究制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办法。

  六、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要求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依据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建设各方主体在确定承发包工程的标底、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等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管理

  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意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力度,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指导各专业部门、各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检查和监督,结合年检,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八、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会同国家计委开展急需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编制。抓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公安戒毒所建设标准》、《治安拘留所建设标准》、《固定刑场建设标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尽快发布实施。完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修订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九、推进建设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

  组织开展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开展建设系统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以及对检测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抓好全国无障碍设施电视电话会议各项部署的落实,开展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创建活动

  按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创建工作,通过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抓紧“老龄设施”建设所需标准规范的制定,为老年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着力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政府及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争取到2015年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示范工程引领方面有较大进展,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较大提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快组织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坚持以防范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关键性实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物联网、新型传感器、透地通讯和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等共性技术研究。煤矿领域要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开展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井下逃生与安全避险、深部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非煤矿山领域要突出深井矿山岩爆动力和热害等灾害预测与防治、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海石油开采防灾技术等攻关。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等攻关。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突出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技术、工业企业粉尘防治技术等攻关。职业卫生领域要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攻关。应急救援领域要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机器人等攻关。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梳理现有安全科技成果,加快推进成熟度高、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突出的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强化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等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进矿用救灾指挥系统、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系统等成果转化。

(四)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注重筛选和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煤矿领域要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广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高含硫气田安全勘探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广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煤矿领域要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等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建设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等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建设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等示范工程。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示范工程。信息化领域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管理系统等示范工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六)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的针对性举措。要建立安全科技业绩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标准引领、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成果示范、发布目录等形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领域科技人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研究分析安全科技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安全科技路线图,定期发布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民间团体强化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进一步拓展安全科技创新投入渠道。要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查处专家支持平台、安全信息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平台等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九)切实实施好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详见附件)。各项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有关科研攻关课题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有序有效地组织攻关,尽快取得突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的提高。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专题交流督导和执行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
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瓦斯含量快速测定和导向槽定向水力压穿防突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及预警,有效防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等煤矿水害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提高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研发采空区隐蔽火源探测技术与装备,建立井——地结合的火源快速隔离、阻断技术体系,防范采空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研究顶板灾害机理、控顶技术、离层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提高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矿井顶板灾害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中小煤矿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及不规则块段的机械化安全开采的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中小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有效减少中小煤矿生产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适合于西南(贵州)地区的防突技术体系、区域防突和监控预警技术,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事故。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研发高可靠性抗冲击安全帽、矿工防护靴、防静电、阻燃服装以及作业用手部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新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试验方法和设备,为矿工提供先进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采空区地表和井下探测方法和技术,提出回采后的地压控制方法、塌陷后的地表灾害治理、采空区充填风险评估与高精度检测技术,有效防范空区塌陷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深井采矿顺序、采矿工艺等对应力集中区和岩爆危险区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提出深井开采岩爆危险区域实时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采矿工作面及巷道围岩应力集中与能量聚集区域和分布特征,提出岩爆危险性解危的控制方法与技术,有效预防井下岩爆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防护、通风系统优化、人工制冷和受控循环通风等技术,提出深井开采热害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金属薄矿体深井开采采动影响规律,提出采场崩落带、移动带高度预测理论和方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研究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有轨运输设备及控制系统、超大重量安全提升技术及装备、尾砂膏体充填技术及装备,提高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深水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我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引发油罐区重大事故的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发生规律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研究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关键技术,提高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有效甄别化学品储运过程灾害事故类别,提高应急处理针对性。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研究化工园区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煤气危险区域事故模式与控制系统设计、煤气设施与工艺响应与控制、危险区域安全设施与指标的关联设定与连锁控制、异常状态及事故应急处置。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高毒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技术,形成完整的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提高现场检查的快速与比对,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研究尘毒发生与扩散机理,研发新型过滤方法与材料、高效变频除尘器、智能化通风除尘与排毒装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以及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等新型高效呼吸防护用品,提升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研究煤矿井下在灾害发生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预警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针对我国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研发煤矿地面和井下抢险通道快速打通装备、煤矿透水快速救援排水装备、透地通讯及遇险人员定位系统,提高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研究矿山各种灾害情况和不同地质条件下钻孔救援的技术和战术方法及配套应用技术,有效提高矿山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通过研究和试制一套机器人驱动机构,改变当前煤矿应急救援与处置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协助救护队员完成搜救任务,提高救援效率。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机载式自动抑爆装置用于掘进机、采煤机,防止截割煤岩时因摩擦火花、摩擦热引起瓦斯煤尘着火,抑制爆炸发生。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1)煤矿井下千米定向钻机:可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探放水等定向钻孔施工。在陕西大佛寺煤矿现场完成深度达1212米定向长钻孔,创国内煤矿井下近水平定向长钻孔施工记录。(2)松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钻机:适用于煤层f≤1.5松软突出煤层,煤层钻孔深度达到168米,创造了突出松软煤层钻孔的深度记录,钻孔深度超过100米的成孔率达到70%。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1)红外甲烷传感器:误差≤真值的±10%,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12个月,寿命≥5年。(2)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寿命5年,调校周期2个月,不受硫化物等有毒气体的影响,不受高浓度被测气体冲击,传感器可直接挂接到CAN总线上。(3)激光甲烷传感器:测量精度±0.05%,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6~12个月,寿命≥5年。(4)激光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0~2000ppm,测量误差≤真值的±5%,稳定性≥12个月,响应时间<30秒,寿命≥5年。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包括无线电波透视仪、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矿井地质雷达探测仪、矿井瞬变电磁探测仪、高分辨电法仪、音频电穿透仪、瑞利波探测仪,可对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工作面导水地质构造等进行超前探测,保障工作面安全生产。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换代,在井下易爆环境应用以太环网+现场总线、宽带接入设备、大容量本安电源设备、异常联动控制等技术,形成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通风安全、办公自动化和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监控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实现了隐患联动控制和动态预警。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具有井下人员监测查询、安全保障、定位、统计考勤、信息联网、救灾信号引导、双向通信、图形矢量放大缩小等功能;结构简单,配置灵活,一站多点;安装简便、系统自维护;定位精度小于5米。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尾矿库坝内位移传感装置、坝面位移GPS监测装置及其融合技术,水平精度:3毫米±0.5ppm,垂直:5毫米±0.5ppm,提高我国尾矿库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效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包括非煤矿山火灾、水灾三维可视化仿真模型,矿井主通风机监测预警系统、矿井主提升机监测预警系统、基于光纤以太网技术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基于GIS的人员定位统,为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防范非煤矿山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基于ARM和ZigBee技术的便携式巡检仪、传感器变量参数采集监测终端、重大危险源智能安全监控技术、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基于HAZOP分析的原油集输站智能监控预警专家系统、油气集输站事故追忆系统等,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与监控技术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1)爆竹自动混装药机:实现爆竹生产的配料、混装药、封口工序连续化生产,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2)烟火药自动混合机:实现远程控制、人机隔离,有效减少烟花生产事故。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包括水位、水温、加热器运行、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等。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采用超细纤维的熔喷技术,开发复合型的低阻、高效、舒适、密封性好的新型防尘口罩,有效减低粉尘职业危害。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3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1)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集成救灾现场气体实时监测、火灾与爆炸危险性专家软件分析、灾区图像实时监测、多功能救灾管线、抢险救灾指挥通讯于一体。(2)矿用救灾指挥装置:具有图像、语音、环境监测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存储功能;能将井下事故现场的图像、语音和环境数据实时上传到井下救援指挥基地和地面指挥中心,为救援指挥和事故调查分析提供重要信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由单人携带,具有快速采集现场综合信息的能力,具备信息报送、音视频会商、协同标绘、应急通信等综合应用功能,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工具,体现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应急管理理念。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煤矿井下隐患预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突发状态下紧急救援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装置解决了硬煤压风取样温升加速瓦斯解吸、松软煤层取不到样或取样时间过长、损失量估算误差大的难题,实现了120米长钻孔定点取样,8小时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可为瓦斯灾害防治快速准确提供重要基础参数。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主要包括突出区域预测的瓦斯地质方法、常规静态指标预测技术、动态连续指标预测技术,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准确性。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1)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可实现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及远程控制的相互切换;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计量、查询及显示,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具有多种通讯功能及各种保护措施。(2)瓦斯抽采技术:包括地面井采动区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技术、开采保护层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采空区抽采瓦斯技术,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效果。(3)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高压水射流技术、水力割缝技术,可显著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4)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可实现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监测,为抽采达标提供依据。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利用矿井水害突水水源快速探查、突水点(面)快速注浆封堵技术和装备,为被淹矿井的快速疏干恢复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对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整套顶板安全监测系统,提高顶板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顶板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矿井提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包括变阻力制动缓冲托罐装置、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弹性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等。为保障提升系统运行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增强提升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故障的能力,减少提升系统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1)通风网络智能化分析技术:可实现通风网络解算拟人化操作,适用于煤矿设计、生产矿井通风日常管理、通风系统优化、评价。(2)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技术:可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为邻近层瓦斯抽采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瓦斯上隅角超限问题。(3)抗冲击自动恢复式防爆门:可实现发生爆炸时防爆门被爆炸气流冲击打开,爆炸过后防爆门能自动复位、使通风系统恢复正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针对矿山排放尾砂粒度越来越细,难以用传统方法筑坝的难题,采用模袋法固结尾砂,交错堆筑子坝,提升坝体安全可靠性,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包括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勘探井与生产井安全评价、隔断式凝胶段塞堵漏,高含硫天然气开发用钻具等关键技术,减少高含硫气田生产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化工设备网络化电化学及电感探针在线腐蚀监测技术及软件系统、动态RBI设备监测管理平台、人工误操作危险与可操作性(MO-HAZOP)分析技术、智能早期预警与自愈防范技术,提供急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实现事故早期快速预警,避免事故发生。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研究高炉适用过程中炉缸炉底内衬侵蚀形貌和剩余厚度,实现科学停炉,确保高炉安全生产。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根据所要控制的粉尘浓度设限自动喷雾降尘,净化空气;通过光电感应传感器检测到是否有人通过喷雾面,并自动控制喷雾的启停。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1)紧急避难设施及配套装备,包括降温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多参数气体检测仪。(2)可移动式救生舱。(3)压风自救系统。(4)矿用语音扩播系统。(5)60-90分钟自救器。(6)避灾路线自动生成与指引系统。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示范内容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防范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建设深部矿井有效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钻孔施工过程中固孔、洗孔、测井等技术,大幅度提高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建立有效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示范工程。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建设地面井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区域性和局部瓦斯抽采系统、采动裂隙监测系统、矿井通风智能控制系统、瓦斯零超限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为矿井瓦斯治理实现零超限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地震、电法勘探和地质雷达等综合探测技术,进行煤矿区地质构造、煤矿老窑采空区及其积水探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构建煤矿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可靠地质保障技术示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井下三维电磁探测、注浆改造等技术,建设煤矿水害防治的示范工程。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顶板与地压控顶、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建设防范顶板灾害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利用自主物联网技术,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示范工程。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高速声纳探测传感器对含水采空区进行探测,提高采空区探测水平,建设防范采空区透水事故的示范工程。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金属矿山井下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示范工程。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尾矿库动态预警与决策关键技术,建设坝体安全在线评估预警、有效防范溃坝的示范工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结合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地下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示范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油罐区重大事故防控环节的风险评估、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控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建设油罐区防范重大事故示范工程。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利用爆竹自动装药、组合烟花总装和礼花弹装球等技术装备,建设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示范工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连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化系统,建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利用新型煤层注水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湿润剂、液压支架全断面喷吸水幕控尘、综采(放)工作面动压注水技术与装备、综掘工作面封闭式控尘、泡沫除尘、自动化除尘、锚喷作业湿式喷浆系统等煤矿采掘工作面防尘成套技术与装备,建立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系统化应用示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国家事故灾难领域应急平台体系中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等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的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泛在学习,“三项岗位人员”计算机考试,以及有关人员管理、证书查询、统计报表、督查检查等的信息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