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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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阿根廷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谨提及,为了加强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发展,两国政府代表曾就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谈判。
  为此,我谨向阁下建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按照对等条件,一方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对方国家,按该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照会及阁下同日同样内容表示同意的照会自今日起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同一天,我方给对方去文确认,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
                       何塞·阿·马丁内斯·德奥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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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变相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分析

刘京柱 李召亮


当前,一些企业为规避“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禁止性规定,采取了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以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管,扰乱了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秩序,极易造成企业间新一轮“三角债”的产生。
据日照中院近年来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分析,当前企业间逃避法律、变相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挂羊头卖狗肉”,以联营为名,行借贷之实。如在联营合同中订立“保底条款”,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是违反金融法规的无效合同。
二、“移花接木,釜底抽薪”,企业开办单位投资转借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些股东为躲避投资风险或根本不欲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临时将出资货币打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账户,待验资后再全部抽回,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有的母公司在与子公司的往来账中将其出资以子公司借款的方式挂账。
三、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融资不融物。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以融物代替融资,但是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却与承租人借设备租赁之名行拆借资金之实。其主要规避手法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后,由出租人直接将设备款借与承租人,承租人以偿付租金的形式还本付息;有的尽管也订有供货合同,但仅为形式,实际上仍直接或间接的履行借贷合同。
四、“红杏出墙”,农村合作基金会跨社区、超服务范围发放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为社区内农民、农业提供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存贷款业务,但事实上不少农村合作基金会背离办会宗旨,以招股名义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利用信用卡透支协议高息拆借资金。信用卡持卡人只能在规定限额、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透支。一些银行成立独立核算的信用卡部,绕开信贷规模的控制,利用一些企业急于借贷的心理,同企业订立信用卡透支协议,发放高息贷款,进行变相抵押担保普通贷款业务,实际已与信用卡业务貌合神离。
六、证券回购买空卖空。证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买卖双方必须是金融企业,买卖的债券必须是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债券。实际业务中,许多证券回购已演变为单纯的资金拆借,与证券买卖大相径庭。
七、典当行脱离实物质押发放当金。典当行必须以实物质押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和资金拆借业务。目前典当业务发展很不规范,有的非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有的根本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特别突出的是典当业务脱离实物质押的要求,变相地开展银行业务。如某商业开发公司1995年5月与日照市某典当服务行订立典当契约,开发公司以五十铃车一辆作当物典取当金7万元,当期两个月,月当息20%,但开发公司只将车辆保险单正本交存典当行抵押,车辆仍然由开发公司管理使用,典当期满后开发公司未付清当金及利息,典当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单并非当物,真正当物五十铃车典当行并未实际占有,因而认定典当契约无效。
企业间规避法律、变相融资的社会危害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也对其规定了一些防治措施。但是从实践中反馈的情况表明,尽管有关金融法规已三令五申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但一些企业却依然我行我素,采取“打擦边球”等更加隐蔽的手法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达到变相融资、非法借贷牟利、投机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非法融资上应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应该看到,有的非法融资纠纷各方因担心公了“两败俱伤”,已不愿诉诸司法部门解决,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因此,在重申制裁措施的同时应注重引导、规范,防患于未然。(注:本文写作于1997年,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录入人:徐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企业申报材料辅助审批系统及有关培训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企业申报材料辅助审批系统及有关培训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提高证监会发行审批工作效率,我会研制开发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辅助审批数据库系统,并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用。依据系统要求,今后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我会报送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按我会统一要求制作的软盘资料一式两份,否则申报材料不予
受理。该软盘资料以磁介质形式通过表格式文件及文本式文件两种方式涵盖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
为使各证券经营机构能够尽快熟练使用我会研制的申报材料录入程序,我会将于1997年1月23日至1月2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举办第一期申报材料软盘录入培训班。培训班将详细讲解该程序的安装使用方法及技巧,并安排上机实习。请各机构接到本通知后, 选派
一名具体负责申报材料录入的人中参加培训班。
与会人员须准备培训费用及软件购买费用3,000元整,其他费用(含食宿)自理。请于1997年1月22日以北京友谊宾馆报到,届时我会将在友谊宾馆统一安排住宿。联系人温宇峰,电话(010)67653093,67617402,自动传真(010)6761728
5。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填写后附报名表,并最迟于1月21日下午4:00前传真到我会。




19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