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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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
(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
(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
(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国土绿化常识。
第五条鼓励并倡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在生日、入学、毕业、入团、入党、参军、退伍、成年和结婚等纪念日,可种植各种纪念树和造各种纪念林。
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苗木、栽植、管护和交通运具等有关费用,由栽植单位和个人自理。纪念树、纪念林的采伐或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征得当地绿化办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义务植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总体规划和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对义务植树进行统筹规划,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包括植树地点、面积、规模、树种、单位和期限等内容。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使全民义务植树向制度化、基地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义务植树基地要精心规划、科学实施,同时抓好试点工作。根据每个单位的适龄人数,在义务植树基地内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的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限期绿化。
义务植树基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明义务植树单位、负责人等。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履行植树义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村民(居民)、个体工商户、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及其它自谋职业者等履行植树义务。
已在居住地履行了植树义务的,应当提供原居住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依据适龄公民人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将年度任务以《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上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规定内容对义务植树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检查验收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由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存档,作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凭证,一份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管理。
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合格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接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义务植树组织单位督促相关义务植树人在限期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收集义务植树有关资料,包括:
(一)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包括审批文件);
(二)检查验收图表、卡片;
(三)年度总结报告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自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进行随机核查。
自查和验收的内容:
(一)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
(二)尽责率、尽责方式、义务植树成活率、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苗质量、种植密度、栽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义务植树档案建立情况;
(四)绿化费收缴、上交、使用、管理等情况。
对自查、检查验收的要求:上报的义务植树完成数据,应有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核查。以旗(县、区)为核查总样本,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核查样本单元,采取随机起点等距多阶抽样。核查总量为10%—20%,核查工具以卫星定位仪GPS和计数器为主。
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当年的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缴纳绿化费。
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以履行义务工为主。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应当承担植树义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自愿出资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
大、中、小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的适龄公民免征绿化费。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完成栽植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其差额部分可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计征标准按《关于调整绿化费计征标准的通知》(呼绿委字〔2000〕第4号)规定每人每年50元征收,旗(县)绿化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年征收标准不得高于50元。
第十三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部门,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申请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统一收费发票,并按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征收的绿化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为缴费单位履行义务的种苗、整地、栽植、管护的劳务和购置生产工具等资金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有关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交通燃料、表彰奖励、征缴管理、司法及委托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土绿化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等奖项。
以上奖励不受名额限制,每年由所在旗(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程序推荐,市绿化委员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进行表彰。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未达到义务植树尽责率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所属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当年均不得申报有关荣誉称号。
对荣获“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二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造林技术标准。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应当有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设计图、表(卡)三个方面的内容,市级党政军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市绿化办审批,旗(县、区)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绿化办审批,并报市绿化办备案。
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标准
林种合格需补植重造
防护林、用材林85%84%—41%≤40%
经济林、特用林90%89%—41%≤40%
薪炭林70%69%—41%≤40%
义务植树主要树种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灌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
油松、侧柏、
圆柏、落叶松110-167柠条、柽柳、
乌柳83-200
樟子松、榆树67-167锦鸡儿100-200
国槐、刺槐110-400花棒、踏朗、
沙拐枣、梭梭44-110
杨类、柳类40-107沙棘、枸杞、
紫穗槐110-220
云杉、冷杉167-200山杏、山桃、
梨、杏、苹果30-83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F=A/B×100%
式中:A—年度实际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B—年度应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F—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保留整数。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E=C/D×100%
式中:C—全民义务植树核实成活株数;
D—全民义务植树上报完成株数;
E—全民义务植树株数核实率%。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保留1位小数点。
义务植树合格苗木技术标准应当根据蒙DB15/374—200E苗木标准,采用Ⅰ、Ⅱ级苗木,且苗木的地径、苗高、根系长度三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时,苗木不能失水,不能有机械损伤,不能有检疫病虫。
城区义务植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要求和标准,义务植树主体应当确保其义务植树的成果,移交成果验收时,成活率要达到义务植树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由未完成任务的义务植树主体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自理。

附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先进旗(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是呼和浩特地区国土绿化的最高奖项,其评选条件为:
1、城区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园,街道、居住区、单位普遍绿化,布局科学合理,景观效果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乔、灌、草、花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本地特色。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2、辖区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的宜林地段全部(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绿化;农田基本实现林网化,80%以上的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乡、镇所在地和小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
3、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旗(县、区),能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厅规定的标准。
4、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最近五年无乱砍乱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树体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制定和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评选条件
1、旗(县、区)绿化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义务植树责任基地。
2、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的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全旗(县、区)的绿化工作。
3、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义务植树基地,规划科学合理。
4、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建有完整的义务植树档案。
5、旗(县、区)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对于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每年按时完成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绿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绿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绿化机构健全,成立了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
3、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在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绿化规划科学,树木花草配置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
5、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队伍;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侵占破坏绿地现象。
6、有林业基地建设和特定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义务植树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把义务植树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专业人员层层抓。
2、单位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绿化专(兼)职人员,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但能够连续5年以上按时足额交纳绿化费的。

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绿化人员,有专项绿化经费;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能付诸实施;庭院绿化档案健全,包括规划、实施计划、绿化平面图、庭院绿化状况等资料。
2、绿化标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3、绿化效果。绿化布局科学,乔灌花草篱藤配置得当,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草坪修剪整齐,无枯死树、无病虫害,整个庭院美观整洁,达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配置合理风格独特的园林建筑小品;单位门前及围墙四周内外侧能绿化的应全部绿化;古树名木有标牌、有档案、有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我市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均可参加“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的评选。
1、连续组织领导或从事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5年以上,对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国土绿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者。
2、连续从事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防止和制止乱砍乱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病虫害,保护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国土绿化事业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广泛影响者。

附三:《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相关文书、表、卡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绿化费收取后应当按期上缴同级财政。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绿化委员会雇用专业队伍在指定区域代为植树和管护,并接受缴费单位和公民代表的监督检查。
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征收、开支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绿化委员会绿化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编号:

呼和浩特市年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调查统计,贵单位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请贵单位在
植树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株,或完成的绿化任务。
注释:
通知单位: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号:
年催 缴 绿 化 费 通 知 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核实,贵单位现有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年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依法缴纳绿化费(¥)。贵单位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于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特此通知
注释:
指定账户:
账号:
通知单位:
年月日
签 收 人:送达人:
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绿委办罚告字( )第号:
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限年月日前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你单位对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在年月日前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委办罚字( )第号
被处罚单位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电话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限年月日前
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强制执行申请书
绿委办申字( )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经检查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委办罚字()第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日期,仍未予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签字
年月日
附件:1、《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1份。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人民法院
送达回执
送达单位
送达文件
签收人年月日
备注送达人
送达时间
收件人签字后,收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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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卫生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使用。

附件: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doc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


孕产期妇女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特点是病程进展快、病情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根据2009年10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特制定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供参考。
一、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
(一)对象。
1.所有孕产期妇女均为重点预防对象。
2.孕产期妇女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在患甲型H1N1流感后更易发展为重危病例,应予以高度重视:
(1)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
(2)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折页、张贴画、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措施的宣传,提高孕产期妇女的防治意识。健康教育和宣传的要点包括:
(1)促进健康行为,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饮用足够的液体和食用有营养的食物等。
(2)尽量避免接触流感样病人。
(3)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酒精类洗手液同样有效。
(4)尽量避免外出尤其是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流感流行地区的孕产期妇女必须外出时尽可能戴口罩,且应尽可能缩短在人群聚集场所停留的时间。
(5)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
(6)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使用过的纸巾丢入垃圾箱。
(7)尽量避免触摸眼睛、鼻或口。
(8)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的良好通风状态。
(9)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告知家人与其接触时戴口罩,同时尽快就诊。
2.孕前指导。
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采取避孕措施,推迟怀孕计划。
3.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
孕产期妇女的家属及看护人员、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等应优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孕产期妇女有关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事项按照我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更多表现为气促,更易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病情严重者病情进展迅速,甚至危及孕产妇生命,死因多为肺炎及随后出现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可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
辅助检查应根据孕产期情况进行产科常规项目检查。
孕妇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时注意做好对胎儿的防护。
三、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
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四、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
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分类、处理原则和住院原则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妇感染甲型H1N1流感进展较快,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密切监测病情,必要时住院诊治,由包括产科专家在内的多学科专家组会诊,对孕产妇的全身状况以及胎儿宫内安危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孕妇在妇幼保健专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议转诊至综合医院处理。接受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转诊病例的医院必须具备救治危重新生儿的能力。
五、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的治疗
(一)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
甲型H1N1流感的一般治疗和抗病毒治疗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孕产期妇女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即可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斯他韦(达菲)和扎那米韦(乐感清)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发热对孕妇和胎儿均有不利影响,可用对乙酰氨基酚(泰诺®)退热。
(二)产科处理。
1.重症病例和危重病例的处理。
孕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应结合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及病人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充分综合考虑终止妊娠的时机和分娩方式。
2.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处理。
(1)待产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
(2)分娩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戴口罩,防止新生儿感染甲型H1N1流感。分娩过程中加强监护,并使患者保持乐观情绪。与患者有接触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应戴防护面罩和手套,穿隔离衣。使用隔离分娩室或专用手术间,术后终末消毒。
(3)在产后立即隔离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和新生儿,可降低新生儿感染的风险。新生儿应立即转移至距离产妇2米外的辐射台上,体温稳定后立即洗澡。
(4)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产后应与新生儿暂时隔离,直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服用抗病毒药物48小时后;在不使用退烧药的情况下24小时没有发热症状;无咳嗽、咳痰。
(5)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妇,可直接进行母乳喂养。在哺乳前应先戴口罩,用清水和肥皂洗手,并采取其他防止飞沫传播的措施。在发病后7天之内,或症状好转24小时内都应采取上述措施。
(6)鼓励产后母乳喂养,母乳中的保护性抗体可帮助婴儿抵抗感染。为避免母乳喂养过程中母婴的密切接触,隔离期间可将母乳吸出,由他人代为喂养。
(7)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分娩的新生儿属于高暴露人群,按高危儿处理,注意观察有无感染征象,并与其他新生儿隔离。
(三)出院指导。
甲型H1N1流感的出院标准参见《流感诊疗方案》。
曾患甲型H1N1流感的产妇出院时,应告知产妇、亲属和其他看护人预防甲型H1N1流感和其他病毒感染的方法,并指导如何监测产妇及婴儿的症状和体征。出院后加强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鼓励产妇继续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