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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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冒牌商品行为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4]1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有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扭转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于1992
年7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据此,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依法没收。



199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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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表述不同的合同责任

戴洪斌


  所谓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依照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的民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合同的不同责任表述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词不能囊括所有的合同责任形式,它表述的只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的情形是不能囊括的,不能一概将所有合同责任形式表述为违约责任。
  对于有些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应该承担有关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的时候,应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合同法定责任。依笔者的理解,合同法定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中约定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当事人也应该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而免除。二是合同法对合同缺陷的补充。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以上条款约定的缺陷,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也不能以此来规避民事责任。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是对当事人约定的补充。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明确约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应表述为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有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合同法对这些事项也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使之成为法定义务。当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被表述为合同的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一词,是不能囊括所有合同责任形式的。如果也将当事人违反合同没有约定的法定义务称之为违约,就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因为合同的法定责任。当然,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也有一致的情形,即将法定义务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种情形下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被表述为违约责任了。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二)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已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已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