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7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二○一○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纂的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并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和志冠名的资料性文献,包括省志、州(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并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和年鉴冠名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省年鉴、州(市)年鉴、县(市、区)年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有关机关负责人担任。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三)负责地方志工作规划和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备案审查;
(四)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撰)人员。
第七条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全省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州(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全省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和工作情况。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第九条 承担地方志编撰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撰任务,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对地方志书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批准审查验收:
(一)省志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并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市)志由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报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书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审查验收手续:
(一)申请审查验收单位填写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申请表,并附送审报告和装订成册的地方志书文稿;
(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送审地方志书文稿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对审查验收合格的,出具审查验收合格证明;
(三)对取得审查验收合格证明的地方志书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取得审查验收合格证明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书。
地方志工作机构取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建设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信息网站;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方志馆(室)。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利用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信息网站和方志馆(室)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并将服务范围和开放时间等事项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信息网站和方志馆(室)免费查阅、摘抄地方志文献资料。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地方志编撰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参与地方志编纂(撰)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支付资料费、撰稿费、编辑费、审稿费等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本省地方志优秀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奖。
第十七条 承担地方志编撰任务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乡(镇)志、部门志以及其他地情文献的编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调查手段,强化投资信息调查工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审和贷款决策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总行决定在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网络组织形式
第二条 投资信息网络由总行、汇总行、调查行(处)和信息员组成。总行为网络中心,汇总行由总行确定,调查行为调查企业所在地经办行和有调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三章 网络任务
第三条 收集、处理、传递、贮存和检索产品行业以及企业的经济信息,分析、预测企业的产、供、销、存和价格等动态情况,了解掌握企业在建工程、拟建工程的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产品行业专题调查,为引导投资方向和项目评审、贷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受理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咨询,为国民经济调控和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网络职责
第六条 网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行为网络中心,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全部网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联系、检查指导, 为网络正常运转服务。
2 、根据国家产业、投资、金融、财政等政策,负责对产品、 行业的宏观政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不定期的向行内外发布投资信息。
第八条 汇总行受总行委托,直接对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开展网络组织推动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2 、 负责汇总调查行(处)上报的《投资信息调查表》(此表按产品行业特点自行制订),加工和分析后编辑行业产品投资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备查。
3 、贯彻总行投资信息工作计划和任务,配合总行组织和进行专题调查, 反馈调查行(处)的信息需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情况。
4 、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行业的联合调查, 并根据需要向调查行(处)提供信息服务。
5 、代表投资信息网络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6 、负责考核各调查行(处)的信息工作情况,并上报总行。
第九条 调查行(处)是网络正式成员,对汇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协助汇总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2 、按照汇总行的要求,开展投资信息调查工作,及时、 准确地向汇总行上报调查材料。
3 、掌握调查区域内产品、行业市场动态和相关企业情况, 并向汇总行报送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各调查行聘用一至二名兼职信息员,由各网络汇总行负责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受聘信息员的权利为:共享投资信息,填制调查表格和撰写信息资料,按质量优劣取得稿酬。
第十二条 受聘信息员的义务为:正确、及时向信息网提供调查表格和经济信息,参加网络组织的专题调查,反馈经济信息。
第六章 网络要求
第十三条 要确定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的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信息员。
第十四条 调查行(处)在季后15天内、年后30天内将收集、处理的信息资料及分析报告,按季报、年报形式上报汇总行。汇总行在季后一个月、年后二个月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和本网络总体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产品、行业信息发布方式由总行确定,未经总行允许或授权批准,汇总行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信息的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
(1 )有关全行业总量数据要注意保密的原则,对产品成本、 行业发展规划等信息,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2 )行业性宏观综合信息,由总行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换。
(3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 汇总行和调查行(处)可根据总行发布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调查行(处)和信息员考核主要内容有:
1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总行、汇总行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 信息准确、完整,并有较好的分析报告。
2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撰写的产品、行业、市场等信息稿件, 被汇总行或总行采用的数量。
3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和所起作用, 对网络建设和投资信息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第十八条 对汇总行的考核内容同第十七条。
第八章 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网络费用由各级行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列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