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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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大连造船厂承修俄罗斯渔船进口补偿鱼货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大连造船厂,在大连海关报关进口的为承修俄罗斯渔船获得的补偿鱼货,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比照边贸政策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补偿鱼货的具体品种为青鱼、雪鱼、
针雪鱼、比目鱼、尤鱼和马哈鱼。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20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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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市直相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以及征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第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综合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所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费等总价的5%计提; 被征收房屋属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的按以上总价的3%计提。

第五条 所提金额的25%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余75%按工作进度支付给各征收工作实施单位统筹分配。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所提的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档案管理费用、方案评审研讨费用、法律事务费用、年终对各实施单位评先选优奖励费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办公室聘用人员薪酬及节假日加班补助、奖励费等。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所获得的工作经费以项目为单位,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办公经费30%。包括办公室设备购置费、车辆燃维费、接待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用及统筹预留不可预见费用等;

2、房屋征收准备阶段工作经费10%。包括征求意见、宣传发动、风险评估、摸底调查、方案制定等环节费用;

3、加班费、奖励费40%。包括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含市直相关单位、镇乡办事处及村、社区工作人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按时完成片区房屋征收工作任务奖励。各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4、善后事宜处理费用5%。包括维护稳定、信访等善后事宜处置工作经费;

5、回迁安置费用15%。包括房屋回迁安置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待回迁时拨付。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拨付给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具体为房屋征收工作启动至签约,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考核各实施单位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认定可进入签约阶段后,按总工作经费的30%进行拨付;第二阶段为签约阶段,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率达100%(或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强制征收)后,按总工作经费的50%进行拨付;第三阶段为回迁阶段,各实施单位全面完成回迁安置后,按总工作经费的20%进行拨付。

第九条 在征收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要求增加工作经费的,经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可适当予以增加。增加的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原则办理,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所应获得的工作经费总额。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23日,化工部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保密调查,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部保密委员会和人事教育司。

化学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部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制定化工部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对违纪人员,必须严肃执纪,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国爱法律人员,要依法惩处;对保守国家秘密有突出贡献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到“三资”企业工作(含兼职),凡已在“三资”企业工作(含兼职)的,必须立即中止其工作(含兼职)。
三、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电讯通信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以及化工生产、科研、技术等方面的秘密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对各种秘密文件要加强保密工作,不得借给无关人员阅看或对外泄漏。机关文书应当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装订和存档。
四、加强对在机关要害工作岗位上工作人员的选配,要按照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严格把关,并要经常对其进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五、调离或离退休的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必须严格办理工作资料交接手续,对涉及技术、经济情况和其他密级文件、资料,均不得带到其他单位或存放在个人手中。
六、对接触、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在脱离原岗位三年内,不准到外企工作;对这些工作人员在办理调离、辞职手续时,要在人事档案中注明其涉密身份和销密期限,有特殊要求还应就明;离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受聘到外企工作,须经原单位同意;经批准受聘到外企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其义务。上述人员均不得到与原从事的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外企工作。
七、对不符合规定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人员,其原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出面找本人谈话,讲清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求他们辞去所任职务。经组织做工作,仍坚持公开或秘密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已经调出部机关到外企工作的人员,不得让其参加我部内部的学术活动,不得私自向其提供有关化工行业尚未公布的产业政策及工作内容,不得让其接触国家秘密及内部资料,不得让其利用原工作关系为外企服务。
九、部机关出国人员不准私自携带秘密文件、图纸、资料及其他对外需要保密的物品。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须经组织审查批准,并严格按外事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把好派出人员政审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全面考察出国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括其道德品质,特别要注意平时对干部的考察和了解,政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单位,基层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把关。
十一、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使国家权益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人员,要依照《保密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我部职工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十三、今后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时,要把保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十四、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人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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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姓 名│ 外企机构名称 │受聘外企时间│ 涉密级别│单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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