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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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是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宏观意识,提高工资
计划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政策,坚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过快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各种名义自行增加工资。对已经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不合理的要予以纠正。各类事业单位对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标准工资中津贴(活的部分)的比例。
要加强工资外收入的整顿和管理,合理的部分,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使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实施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做好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试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系数。每年对工效挂钩
试点结果进行认真考核和清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和使用效益工资。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而增长的机制。
四、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试点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试点单位要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工
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合理增长,实现消费基金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正轨,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
快增长的要求和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此项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1.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和其他人员)的工资。
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基层单位凡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无论经费来源如何
,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均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
3.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效挂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结存包干工资或新增效益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4.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工资基金专
户,不得多头开户,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加强《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如无重大
修定,各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手册》表式,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增加有关内容,每年自行印制。《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手册》落实到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并严格履行《手册》核发和审批手续。
2.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需要,《手册》设置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和《实行工效挂钩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审批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挂钩方案。试点单位根
据上级核批清算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应提工资总额,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做好每月工资基金的使用与登记。
3.《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有关问题的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标准工资,含国家机关的工龄工资和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连同其他人员计时、计件工资一并填入“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一栏。
各类人员按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超过四个月基本工资部分的奖金,超额计件工资和使用奖励基金、包干节余工资,以及使用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建立的浮动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计入“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计入“津贴和补贴”,其中:“年功性津贴”主要指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七、各级银行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工资基金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工资现金支付工作。凡违反国家政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工资基金审批手续不全、超计划支取工资和《手册》使用不当,内容填写不清的,银行可以拒付工资。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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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部门基地建设标准

铁道部


电务部门基地建设标准
铁道部


加强电务基地建设是贯彻电务设备维护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加强中修,提高设备质量,实行“多巡、多测、少动、合理检修”维修方式,推动电务维修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加快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达到“外美内实”的重要基础工作。
电务设备的轮修质量应贯彻机械强度与电气特性并重的原则,电务轮修基地应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机具、仪表和各种检测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加强质量管理,全面采用微机管理,努力提高器材质量,使之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轮修周期。
电务设备的基地建设必须按照《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中的建所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检测手段现代化、管理工作科学化的“四化”要求,全面达标。
京广、京沪、京哈三大干线所属电务段、通信段应在1995年达标,陇海线应在1996年达标,其余各电务段、通信段应在1997年内达标,各局应根据基地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达标计划,落实基地建设单项资金,制定《电务设备基地建设单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明两年
,各局应每年向各电务段基地投入50万元,全面推进基地建设工作,提高电务设备质量。
一、建所标准化
电务段、通信段必须设置相当于领工区(车间)一级的通信检修所、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含驼峰机械修配所)、机车信号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信号试验室、通信中修队、信号中修队。所、室、队应设主任、工程师、专职质量验收员,并根据器材轮修、集中修和测试工作的
需要,设立相应的工区、班组。各基地应按要求配齐人员、房屋、机具设备、检测仪器、仪表、微机和交通工具。
创造优美的基地工作环境,室内外要充分体现文明生产的要求,继电器、电子设备检修房屋应安装空调,电气、机械设备配置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检修器材的需要。
二、作业规范化
各基地应按各种器材轮修和集中修工作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拆装工具、专用模具、卡具、测试工具、施工机械和专用仪器、仪表,制订完善的检修工艺流程和工艺标准、质量标准,防止检修作业过程中的漏检漏修。检修工艺、作业程序、检验标准要讲究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严格的考
核制度,努力提高器材轮修质量。
积极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技术演练活动,要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批技术能手和业务尖子,各所、室、队都要有1-2名能工巧匠,努力提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三、检测手段现代化
同一产品的检测工具、测试仪表、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应统一,应积极采用智能化、数字化仪表,对机械零部件的检测,做到量块化。要在检修基地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研究检修、测试方法和手段,推广和应用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检测工具和加工用胎模具,不断提高
器材检修质量。
四、管理工作科学化
管理工作科学化要从各种器材轮修、集中修的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入手,并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全面纳入微机管理。
计划管理:应按照《维规》和各局电务设备运用情况,制定合理的轮修周期,加强器材的定置定位管理,认真制定器材轮修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各种器材的轮修周期应尽可能与中修同步,要做到器材不漏检、漏修。
设备管理:建立动力设备、工装、卡具、检测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制度和量值传递,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器材检修质量。
成本管理:检修器材应有材料消耗、工时与工作量分析,制定成本消耗定额,力求定额科学合理。
质量管理:入所检修的器材均应认真做好检修前测试和检修后测试记录的统计、分析工作,用以考核检修工艺、标准的执行情况。检修器材应执行三级质量检验制(自验、互验、专职质量检验),并定期收集器材运用质量,分析出所质量与实际质量的差距。
安全管理:基地应有设备、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安全员。应制定器材更换安全措施,使用中的器材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因检修质量造成的故障由检修“基地”负责,在现场的备用器材应按使用器材管理,并明确保存要求和责任。
在电务器材的轮修和集中修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应全面采用微机管理,并实行单项器材全寿命到位管理,加强对器材检修质量和运用质量的动态分析,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器材检修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1995年8月2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