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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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赁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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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司法厅(局),各法制报社:
法制类报纸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和法规法纪的任务,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舆论工具,对促进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起着重大的作用。从全国法制类报纸看,大部分都能根据“二为”方针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按照本报的办报宗旨,努力办好报纸,在宣传社
会主义法制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有部分法制类报纸,特别是月末版、周末版等,在内容格调以及遵守法规和规范出版发行诸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报道刑事案例过多。版面占用过大,渲染凶杀、暴力,甚至夹杂色情内容。有些案例不经选择,片面追求可读性,追求轰
动效应,在读者中特别是青少年读者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使法制类报纸进一步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报纸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报纸工作,加强对报纸的审读和管理,报纸出现问题,要追究主管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法制类报纸在宣传报道中,要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坚持报道宗旨,努力为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和本地区的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服务。要为读者提供各种学法、守法、执法的信息和知识,指导群众更好地学法、用法和守法。
三、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分析的方法进行正面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不得刊登裸体照片。标题制作和图片设计要坚持健康高雅的格调。
四、报纸的一版(包括月末版、周末版),必须刊发新闻。新闻的数量,应按照新闻出版署《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草稿)及《实施细则(草稿)》的规定执行。
五、在报头下方必须标出出版日期,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得只标期数而不标年、月、日。
六、报纸必须按规定的开版编印,4开报纸不得印成对开;不得将两期合为一期出版。
七、报纸不得进行异地印刷,更不得将软片出售和转让。如特殊情况需异地印刷,必须经报社所在地和承印地双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规定,应严格执行。对违反者,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处罚,直到撤销登记。



1995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7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海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广铁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部        广州市  2    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  3    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  4    怀化铁路总公司             怀化市  5    海南铁路总公司             海南东方  6    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  7    广州铁路集团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  8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  9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