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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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是各级经贸委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好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是促进困难企业扭亏脱困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经验交流,组织企业在注重市场开发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以产品库存调剂、配
套供应和替代进口为重点的营销活动,推动企业强化市场导向,完善营销体系,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脱困。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组织亏损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品,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一)各地经贸委要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地区企业库存积压产品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研究提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品进行处理的政策措施,促进亏损企业清仓利库、扩大销售,盘活存量资产,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二)扩大企业库存产品在地区间、行业间以及国际间的调剂。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有关协会和中介组织,在促进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库存积压产品调剂方面采取一些实际举措。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将会同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初在北京举办“’99中
国北京物资国际贸易周”,旨在促进机电设备、物资的贸易和出口及调剂,盘活存量资产。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企业参加。
(三)通过开展以工代赈促进企业库存积压产品的处理。各地要抓住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的有利时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利用当地困难企业产品开展实物形式以工代赈的具体措施,促进亏损企业库存积压产品销售。
二、大力组织亏损企业与国内优势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开展产品配套协作,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一)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企业做好产需衔接和配套供应工作。通过发布国内优势企业及三资企业所需配套产品目录和国内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产品供应目录,定期组织供需间的配套协作活动,使双方逐步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二)有关委管国家局及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调优势,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跨地区的产品配套衔接,做好配套供应。
(三)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冶金、机械等产品关联度广、配套性和通用性强的行业,面向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沿海省市,举办跨地区、跨行业的产品配套协作活动。1999年10月上旬,国家经贸委将与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在广州举办全国钢材贸易洽谈会,引导国有钢铁企
业特别是具有较强产品开发能力的困难企业,为国内优势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产品配套协作,开拓钢材产品市场,扩大替代进口的比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市场营销秩序,为企业营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各地经贸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为企业营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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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有关方面规范招标市场秩序。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问题,各地经贸委要配合有关招标管理部门做好规范工作,结合加强企业营销,深入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三)要配合清理企业间货款拖欠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交易秩序,减少货款拖欠。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价格自律工作,制止价格过度竞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四、做好重点困难企业营销工作的联系跟踪
(一)加强对重点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各地经贸委要根据当地企业脱困工作的总体安排,抓紧确立本地区的营销工作重点帮扶企业,加大营销引导力度,明确目标,掌握进度,促其按期脱困。国家经贸委将在脱困重点地区,区别不同行业选择若干家困难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会同
地方经贸委共同做好营销引导工作。请各地将确定的营销工作重点帮扶企业名单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
(二)加强典型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交流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营销促脱困的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带动企业脱困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已在内部刊物《贸易与市场》上开辟“以营销促脱困专刊”,向各地推广和介绍以营销促脱困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方式。请各地及时
上报有关经验和工作信息。
此外,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加强营销、促进脱困”为主题的经验交流活动。在适当时候,选择数家营销先进企业和通过抓营销实现脱困的企业典型组成报告团,到一些重点地区巡回演讲,向困难企业介绍经验。
五、继续抓好企业营销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营销协会等中介组织工作的指导。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发挥市场营销协会在组织企业经验交流、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以及营销理论研究、营销方式创新等方面的作用,重视依托和利用功能较完善的中介组织所提供的营销网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营销活动的开展。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营销机构、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营销总体水平。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尽快启动企业营销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工作,促进企业营销队伍素质的提高。各地经贸委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推动内贸食品企业政策性亏损挂帐的处理,为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创造条件。国家经贸委近期将会同财政、内贸等部门提出内贸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的具体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地经贸委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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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

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加速鞍山经济隆起,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2.效益和贡献原则。获奖企业必须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所获名牌称号或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鞍山地区生产制造;在本地纳税并且实际交纳税金在规定限额以上。

3.不兼得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对同等级别的奖励只能获得一次;同时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只能就其中一项得到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奖励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2.必须有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并且获奖当年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

3.获奖之前2年内,企业在销售、税收、财务等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及应由本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行为;

4.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5.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环保要求。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

奖励200万元;

2.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4.凡实际纳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不予奖励。

三、核定确认程序

(一)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分别向市财政局提供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和获得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名单。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依据奖励条件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确认。’

(二)每年三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向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材料:

1.获得名牌产品称号或者获得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获奖当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3.由市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当年实际纳税数额的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料审查核实后下达奖励文件。奖励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9月7日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
值取向。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
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
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
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
  在当代,强调自由作为中国法的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
  中国是一个在法制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是现代
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历史上长期的专制严重压抑了人的自由。
在制度层面上,不尊重人的自由,漠视人的自由早已成为了历史积弊。
社会主义建立后,在法制上,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局面的根本改变还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法制的
不断建设和发展。虽然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但相对于数千年的传统,
要寄希望于50年就能彻底解决显然是不现实的,它还需要我们持之以
恒地进行关于自由的法制建设。
  中国是一个在社会生活的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
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主旋律。自己自由,也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自
由的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在中国社会中,自己不自由,也不期望别人
自由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社会生活中倡导自由是十分艰难而又特别重
要的。法律对于自由的态度是整个社会对待自由的态度的基本坐标。
法律应当以自己正常的自由精神引导社会生活中自由的状况与发展。
  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无疑是自由经济和法治
经济,市场经济对于法制和法治都提出了自由作为时代精神的要求。
没有自由和法治,便无市场经济可言。市场主体的精神需要自由,市
场主体的行为更需要自由,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市场经济
中的立法,必须体现自由的精神要求,必须切实地保护市场主体的自
由得以真正的实现。市场经济中的执法、司法一定要以实现自由为己
任。凡是对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人们不受法律制裁而可以自由行为的。
  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给每个个体和群体以最
大限度的自由,从而达成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也包含
着对于法律自由的时代要求。中国的改革是全方位的,包括着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不是对于自由
的压制,而是对于自由的张扬与扩展。一个充满自由的社会才是一个
具有活力的社会,才是一个有前途的社会、发展的社会。
  法律在中国改革中的作用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明,法的精神必须
能够与时代发展的脉搏共振。改革的自由旋律要求法的自由精神与之
相呼应。只有法具有了自由的精神,改革的自由目的才可能在法律的
保障下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