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58:34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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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认定工作,经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的认定委员会要吸收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作用,涉及有关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可委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初审。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减化程序,加强监督。要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二、严格把关,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地经贸委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增值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监督,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各地经贸委要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的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情况公开发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要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予以公示。对认定企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为加强监督,2002年我委将对各地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各地经贸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对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请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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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王海宏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牌主导和统率地位,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业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Y中,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不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加害人只有证明?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的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闪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归两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有当呈人均无过错,才适用公平责任。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实际情况。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感戴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四、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基归责原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对辽宁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辽宁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辽宁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方案的函》
(辽劳社函〔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