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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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行意见,本着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服务的精神修订的。
二、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新旧制度交接时出现混乱,请各行于1991年12月10日后暂停1991年度的联行业务(总行营业部于12月20日向各行扣收贷款利息除外),并将本年度所办理的联行业务进行清理,在年度决算时,按有关规定,将联行余额结转新年度科目的上年户。在与总行对帐时,如有联行未达款项,应主动与有关业务行联系,及时查清处理。待收到总行批复结清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
三、联行凭证继续使用现有的联行报单。邮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改为总行转帐联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电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注销不予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需要,完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以下简称外汇联行斑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联行往来自成体系,是我行系统内划拨外汇资金和办理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外汇联行往来专门办理分行之间外汇资金的往来清算以及异地结算。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采用总行集中转帐制。参加外汇联行往来的分行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分行之间不互相开户。
第四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一般采用贷方报单,借方报单是总行按规定扣收分行款项时使用的特定报单,分行之间不得使用此报单。
第五条 联行往来分为往帐与来帐两个系统,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清算。办理资金往来的开始行处理往帐为发报行,需同时向收报行发联行划款报单和向总行发联行转帐通知。
第六条 总行凭发报行的邮划报单转帐联,或电划转帐电传在起息日的当天办理联行往来转帐业务,同时以头寸借贷记报单的形式通知收报行,并对联行往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收报行凭发报行发来的联行划款报单处理来帐业务,待收到总行的头寸借贷记报单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 外汇联行往来帐务,使用“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以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分行办理外汇联行往来的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及密押等,均由总行统一颁发。
第十条 自本制度生效日为止,输外汇联行往来的行,限于总行营业部及附录1所列的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带俺号行除外)。二级分行的联行业务均通过辖内联行办理。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求参加外汇联行往来,应先报经总行同意,待总行正式文件下发并通报各有关分行后,才能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

第二章 凭 证
第十一条 外汇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报单,包括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共六种。报单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并统一编号与印刷,联次和用途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混淆、串换、短缺,也不能附加。
第十二条 报单的使用。联行往来办理国内分行间的异地外汇资金往来结算和按规定可由联行扣收的款项。发报行要求付款时:(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贷方报单。扣收款项时:(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借方报单。各种联行报单使用时均加盖联行专用章。
第十三条 邮划报单各联,按下列规定使用:
邮划报单由六联组成:
第一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三联和第四联总行转帐联:由发报行寄总行,总行作联行往来转帐传票。
第五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传票。
第六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传票。
第十四条 电划报单由二联组成(电划报单与电划补充报单合计四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电划补充报单由收报行填制。
第三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报单的第五联)。
第四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报单的第六联)。
第十五条 电划补充报单。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电划补充报单由二联组成。
第一联: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收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十六条 发报行向收报行发出的联行划款电传和向总行发出的联行转帐电传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具体格式见附录2。

第三章 发报行处理手续
第十七条 发报行是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的开始行,根据客户委托和业务需要,填制邮划或电划的借方和贷方报单。
第十八条 发报行填制报单时,对发报、收报两行的行号、行名、币种、金额、起息日、汇款人等各项内容均应填写正确、清晰、字迹端正,并在邮划报单上加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涂改或字迹潦草均应将报单注销重填。报单摘要应书写清楚、扼要,以便收报行能及时处理。填写报单金额,凡电划报单、电划补充报单及邮划报单有附件的,可只填小写金额,填在有分位线的小写金额栏内,无附件的邮划报单,大、小写金额均应填写(使用打字机打的报单金额元以下应有小数点,元以上三分位应打明逗点)。填制邮划、电划报单均应加编密押。
第十九条 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报单内容要仔细核对,如行号、行名、货币、金额等是否正确,邮划报单上是否已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附件与报单上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电划报单电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条 邮划业务的处理
(一)邮划第一、第二联报单连同附件,应以联行专用信封(适用国内人民币联行往来的红边专用信封格式,加盖“外汇”字样,以示区别)寄收报行。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应将收报行行名、地址和报单笔数逐栏填写清楚。联行专用信封应只寄报单、查询书等与联行业务有关的凭证,与联行业务无关的公文、函件、便条等应另装信封寄递,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装附。
(二)第三和第四联报单应按货币分开整理,寄总行转帐。
(三)第五联报单作为存放总行资金科目的传票。
(四)第六联报单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
第二十一条 电划业务的处理
(一)根据联行业务的需要,填制电划报单第三、第四联(原报单的第五联和第六联)。
(二)第三联加编联行往来密押,作电传员发电稿的依据,交电传员向收报行和总行发电。然后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代传票,并以向总行发电电文稿作附件。
(三)第四联作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以向收报行所发电传底稿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发报行在填写邮划报单或拍发电划报单上必须列明起息日,邮划报单起息日根据报单到收报行及总行的邮程确定,电划报单起息日一般应为明日(发电的第二日)起息。特殊情况可采取当日起息,但发报行发电时间不得迟于中午12:00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报行发电划报单采用总行标准格式,特殊情况可使用明码。

第四章 收报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附件,应先与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所填报单笔数进行核对,并审查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号、行名是否本行,是否漏盖、错盖联行专用章,有无错漏编密押等。经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核报单内容或有关附件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积压,并以第一联报单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对暂时不能转帐的款项,应以“应收及暂付款项”或“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过渡科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报行应将收到的邮划报单第一联作外汇联行往来传票,借记或贷记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并自制凭证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
第二十六条 将收到的外汇联行往来报单第二联先专夹保存,待收到总行头寸报单,二者核对无误后借记或贷记“存放总行资金”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
第二十七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经核押后填制电划补充报单办理转帐,电传作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凭证的附件,帐务处理方法同上述邮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收报行每营业日终了应将专夹保管的而未收到总行头寸报单的联行报单第二联加以整理,及时向总行查询,反之则向发报行查询。

第五章 总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总行凭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第三和第四联转帐,一联用作发报行的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贷记或借记通知。
第三十条 总行收到分行电划报单后填制借贷记转帐传票二联,一联作发报行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借记或贷记通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转帐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通知收报行时间不晚于要求的起息日,一般在收报日的明日。
第三十二条 总行收到发报行邮划报单的日期如晚于起息日,将仍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

第六章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国内同业机构转汇的处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汇入地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应尽量要求收款单位在建行开户,并将汇款直接收帐。若不能在建行开户,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外汇联行往
来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客户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会计分录:
发报行:借:企业外汇存款——汇款单位户
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往帐户
收报行: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来帐户
(转划行) 贷:国内同业往来——××行户
第三十四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它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联行划款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
(1)美元解付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收报行应及时付款。
(2)美元解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它外币结算款,发报行需事先与收报行联系,收报行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由业务发生行从境外调入头寸到客户的开户行或者从当地中行汇款到客户的开户行。
第三十五条 异地收额客户所在地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行,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可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转汇。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解付汇款的分行,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同业机构开立帐户,并存有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七章 年终结转及查清未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新年度开始后,应对外汇联行往来各货币增设上年户,并将各货币上年“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各户余额转入“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上年户的处理
(一)发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不得再填发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的报单:
(二)收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的报单(以发报行发报日期为准),应在报单第一、第二联加盖“上年户”字样戳记,通过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三)总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接到各行寄来上年度转帐报单时,应注意勿与各行寄来的本年度报单转帐联相混淆。
第三十九条 结平上年户余额
总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报单逐一转帐完毕,分行上报年终决算中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余额与“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余额借贷相等,即证明上年全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已核对清楚,总行即通知各分行将各货币上年户余额结平。
第四十条 各行接到总行关于结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自制转帐凭证,通过会计分录,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会计分录:
借(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
(借)贷 管辖分行间往来——上年户

第八章 错帐处理方法
第四十一条 总、分行对外汇联行往来进行帐务处理,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发生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全行工作的进行,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各行必须认真处理,严格复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接到对方行或总行的查询,必须及时查明签复。报单若属我行外汇往来行处误发,致使收报行无法解付或转帐,收报行可将报单注销退还发报行;除此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将报单注销退回。发生错帐,不得以红字冲帐。为了避免各行处理方法不一致,造成帐务上的紊乱,现对比较常见的错帐处理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收报行行号、行名为其他联行误寄本行时,应代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及总行。
(二)收报行收到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金额或货币错误时,必须先对电或函向发报行查询,不得迳行冲正。
(三)发报行在发出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后,或接到收报行查询书发现错划收报行,或金额多划或少划时,应即以电划或邮划报单予以冲正,通知收报行及总行,并在报单上说明原因。
(四)发报行误将非外汇联行的行处作为收报行,填发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总行同时请收报行将原报单注销退回,由发报行在退回的两联报单上加盖冲帐戳记并注明原因作为冲帐传票。
(五)对邮划报单已寄送收报行后,发现金额或货币简写有误,应即以加押电传首先通知收报行更正,再通知总行更正。各行经办和复核人员,均应注意不得单方面涂改第五、六联。

第九章 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等的管理是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保证我行外汇联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和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印发的有关严格联行管理的制度及其他法规性文件,同样适用于外汇联行往来,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制度。建立“联行空白报单登记簿”,按报单种类立户,登记报单起讫号码,并保证帐实相符。对各种联行空白报单,必须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登记领用人姓名、时间、种类、数量、起讫号码。使用时应建立销号单销号制度。各种报单如因填写错误应予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并及时登记“作废报单号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联行空白报单应入箱或入柜保管。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外汇联行印章、密押,应选定专人分别掌管与使用。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个(编押、核押各一人)。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划款、联行印章和联行密押。
第四十六条 联行电划业务的电文稿和电划补充报单,应建立“发电和收电登记簿”,登记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和报单号码以及经办人姓名。电文稿发出前应经复核员复审,并在留底联签章证明;电划补充报单,应经复核员审查核对后据以办理转帐。

附一: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行名及行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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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 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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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营业部 ┃F0101┃ 浙江省分行 ┃F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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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行 ┃F0102┃ 宁波市分行 ┃F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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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行 ┃F0201┃ 安徽省分行 ┃F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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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行 ┃F0301┃ 江西省分行 ┃F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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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分行 ┃F0401┃ 福建省分行 ┃F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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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行 ┃F0501┃ 厦门市分行 ┃F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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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行 ┃F0601┃ 河南省分行 ┃F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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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行 ┃F0701┃ 湖北省分行 ┃F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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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分行 ┃F0801┃ 武汉市分行 ┃F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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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行 ┃F0901┃ 湖南省分行 ┃F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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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分行 ┃F1001┃ 广东省分行 ┃F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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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长春市分行 ┃F1002┃ 广州市分行 ┃F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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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分行 ┃F1101┃ 深圳市分行 ┃F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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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分行 ┃F1201┃ 珠海市分行 ┃F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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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行 ┃F1301┃ 汕头市分行 ┃F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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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分行 ┃F1401┃ 海南省分行 ┃F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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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行 ┃F1501┃ 广西分行 ┃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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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分行 ┃F1601┃ 四川省分行 ┃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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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分行 ┃F1801┃ 俺成都市分行 ┃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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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行 ┃F1901┃ 重庆市分行 ┃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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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行 ┃F2001┃ 贵州省分行 ┃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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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行 ┃F2201┃ 云南省分行 ┃F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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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分行 ┃F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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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批准启用联行的分行。
第四十七条 联行的发报行接到收报行查询书或查询电报、电传时,应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原报单或电稿,确定差错类型,及时查明答复。如需补拍电报或发报单抄本时,应经主管会计审批后,才能办理,并登记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其它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二: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PCBC INTER安BRANCH PAYMENT ORDER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收报行联行号)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PAY:
……
1.CURRENCY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 CUSTOMER:(收款人)
4.ACCOUNT WITH INSTITION:AND
NUMBER:(帐户行及帐号)
5.ORDERING CUSTOMER:(汇款人)
6.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7.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OVER THROUGH PCBC H.O.INT’LCL
EARING DIV.
PCBC INTEP安BRANCH FUND TRANSFER
PAYMENT INSTRUCTION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HEAD OFFICE INT’L DEPT
INT’L CLEARING DIV。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DEBIT OUR A/C WITH YOU AND
PAY:
…………………………………………………………………………………
1.CURRENCY &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BR INT’L DEPT.
(××分行国际业务部)
4.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5.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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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

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二)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规定的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减免内容不变。

(三)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减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后,政府负担不低于70%,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不高于30%。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诊疗费用直接在就诊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缴付。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佛山市五保供养证》或《佛山市“三无”对象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诊治。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出资的比例由各区制定。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二)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中需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先由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结算。

(三)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区救助对象实际及时编制本区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门诊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组织实施

(一)根据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成立的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设置在市、区两级民政局的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定期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并要加强对城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不同类型的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制定并与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同时要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四)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超出以上有关目录和规程范围以外的用药和项目,需由医生征得救助对象同意后实施,费用由救助对象负担。

(五)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为救助对象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给药。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

(六)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每月要将门诊医疗救助人数和医疗救助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本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在没有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区实行,至该区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后终止。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实现双效益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繁荣出版事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出版物结构与质量、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及办社条件。
第三条 评估依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评估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出版社建设的一项制度,两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负责同志组成的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审核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教委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其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社长、人事、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实测各项指标,写出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自评、复评和直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按照第八条要求建立评估领导小组,学习文件,进行评估业务培训,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2.自评阶段:出版社按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测,写出自评报告;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提出意见,写出评语。
3.复评阶段: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抽查项目,验证评语,评出分数。
第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将适时表彰,并重点扶持,力争办成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第一流出版社。
第十一条 对评估不及格的高等学校出版社,给予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停办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指标体系(暂 行)
------------------------------------------------------------------------------------------------------
|Ⅰ级指标| Ⅱ级指标 |分 值| 满 分 标 准 |
|--------|--------------------|------|----------------------------------------------------------|
| |Ⅱ--1办社方向 | 5 |坚持办社方向和宗旨,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
| |--------------------|------|----------------------------------------------------------|
| 办 | | |能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措施落实,能严格执行各项 |
| 社 |Ⅱ--2管理水平 | 5 | |
| 方 | | |管理制度,效果良好。 |
| 向 |--------------------|------|----------------------------------------------------------|
| 20 | | |获政府办的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图书奖占评奖时限内全部品种 |
| 分 |Ⅱ--3获奖图书 | 5 | |
| | | |的2%。 |
| |--------------------|------|----------------------------------------------------------|
| |Ⅱ--4出版基金 | 5 |正式建立出版基金,并用于教材、专著的出版,效果显著。 |
|--------|--------------------|------|----------------------------------------------------------|
| |Ⅱ--5教材专著比例 | 6 |占当年初版种数50%~60%,占全部品种60%~70%。 |
| |--------------------|------|----------------------------------------------------------|
| 出 |Ⅱ--6重点图书比例 | 5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图书占全部初版书5%以上。 |
| 版 |--------------------|------|----------------------------------------------------------|
| 物 |Ⅱ--7重版图书比例 | 4 |品种占20%~50%,册数占30%~60%。 |
| 结 |--------------------|------|----------------------------------------------------------|
| 构 |Ⅱ--8内容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与 |--------------------|------|----------------------------------------------------------|
| 质 |Ⅱ--9编校质量 |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量 |--------------------|------|----------------------------------------------------------|
| 35 |Ⅱ--10装帧设计质量| 3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分 |--------------------|------|----------------------------------------------------------|
| | |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无 |
| |Ⅱ--11印刷质量 | 3 | |
| | | |不合格品。 |
|--------|--------------------|------|----------------------------------------------------------|
| | | |社长、总编、书记符合条件要求并配备齐全,其中主要负责人 |
| 队 |Ⅱ--12领导班子建 | 5 |的主要精力放在出版社,主要领导相对稳定。实行和健全社长 |
| 伍 | 设 | |负责制。 |
| 建 |--------------------|------|----------------------------------------------------------|
| 设 |Ⅱ--13职工队伍建 | 5 |人员结构合理,职称结构合理,其中高级职称占编辑人员的比 |
| 和 | 设 | |例为30%以上,新职工培训后上岗。 |
| 制 |--------------------|------|----------------------------------------------------------|
| 度 | | |按照新时期出版工作的指导方针,出版社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
| 建 | |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完善的决策管理办法,基本建立和健 |
| 设 |Ⅱ--14管理制度 | 5 |全以质量为中心的各项目标管理制度,并得以较好落实。有较 |
| 15 | | |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贷管 |
| 分 | | |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内部审计 |
| | | |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
|--------|--------------------|------|----------------------------------------------------------|
| | | |总码洋、总实洋及自办发行量均比上年有所提高,逐年扩大覆 |
| |Ⅱ--15图书发行 | 6 |盖面及发行网点,储备总码洋及结构合理,发行费用合理,利 |
| | | |润提高,应收书款占发行码洋80%。 |
| 经 |--------------------|------|----------------------------------------------------------|
| 营 | | |利润率达到5%~12%,销售利润率逐年增加,图书销售率逐年|
| 管 |Ⅱ--16经营管理 | 6 |有所增加,主要原材料消耗率有所降低,自留资金合理分配,国 |
| 理 | | |有资产逐年增值。 |
| 15 |--------------------|------|----------------------------------------------------------|
| 分 |Ⅱ--17市场调查及 | | |
| | | 3 |有制度,有效果。 |
| | 信息反馈 | | |
|--------|--------------------|------|----------------------------------------------------------|
| |Ⅱ--18办公、生产用| | |
| 办 | | 6 |办公用房满足需要,书库基本满足图书储备需要。 |
| 社 | 房 | | |
| 条 |--------------------|------|----------------------------------------------------------|
| 件 |Ⅱ--19技术装备 | 5 |运输工具满足需要,使用电脑管理、排版等。 |
| 15 |--------------------|------|----------------------------------------------------------|
| 分 |Ⅱ--20资金 | 4 |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自有流动资金。 |
------------------------------------------------------------------------------------------------------
说明:
1.出版物质量栏内各项质量分级标准依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抽检率不得低于年度出书的10%,其抽检应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不得弄虚作假。
2.除上列指标要求外,被评估的出版社还需附文字材料,包括出版社概况、发展规划等。若出版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图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亦需另写专题材料。
3.上述指标为满分值,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档。即较好者为满分,一般者为满分值的0.7,较差者为满分值的0.4。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为及格。
4.上述评估指标一般以评估前两年数为准。
5.获国家级图书奖一种加6分,丛书最多加10分,提名奖加3分,丛书最多加5分。
6.被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方面发文通报批评的图书,一种书扣6分,丛书最多扣10分;被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图书,一本书扣3分,丛书最多扣5分;若受双重批评,按高分扣除。
7.本评估体系不包括音像及电子出版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坚持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出版社领导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由学校任命。社长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社长离任后,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社长应为专职。如校长兼任社长,常务副社长应为专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八条 具备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和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具备较全面的出版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能团结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严于律己。
第十一条 社长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社长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和出版方针,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出版方向,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对国家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出版任务和出书范围,确定选题计划、出版计划和其他重要的工作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出版社的特色,确保完成国家和有关领导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出版社生产经营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多种渠道组织本版图书的销售,根据市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决定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价格和折扣。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确保出版社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和精简机构的原则,提出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积极推进出版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革方案,报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本社职工奖酬金和福利分配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提出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报请校长任免(聘任、解聘),或经学校授权,由社长任免(聘任、解聘),报学校备案。有权提名其他干部配备人选,在征求社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部门任免。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其他领导成员的积极性,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主持社务委员会会议。社务委员会委员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出版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社长每年应向职工大会述职或进行工作报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长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委)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长,由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办或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社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出版经营的书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二、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九条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编辑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过主编、主审或编辑加工500万字以上的经历。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二至三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副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一至二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
第十条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及著述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出版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二条 总编辑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领导下,分工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纪律和法规,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协助社长制订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图书的组稿、编辑、校对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对书稿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审定图书的装帧、设计方案。审查样书,组织再版图书的修订、重印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对书稿编辑和印装质量的检查,以及优秀图书的评选和重点图书的评介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出版社的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术发展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对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出编辑人员职称评定、聘任及晋级的方案。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协助社长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经社长授权,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及“出版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辑人员加强同作者的联系,加强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社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由国家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一)本版图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出版物编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