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7:34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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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 (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 (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 (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 (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 (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 (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 (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 (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 (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 (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 (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 (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 (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 (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行办厅[1998]3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办公厅和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分行)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
用印数
经办人用印部门负责人
合同授权签字人意见
监印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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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蜂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由蜜蜂吸采蜜源性植物的花蜜酿造的天然或加工蜂蜜。
  第三条 蜂蜜要符合GB n239《蜂蜜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放蜂地点要远离有毒植物,防止蜜蜂采集有毒花蜜。
  第四条 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容器如镀锌铁皮制品、回收的塑料桶等。
  第五条 为防止污染,蜂蜜的贮存和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共载。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规范政府上网行为,保障上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要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上网步伐,尽快推出因特网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国家机关需要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发布主页,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
  第七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被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资源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责任把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关。发布机关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市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全市的政府网站实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第一次在因特网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须将主页和《九江市单位主页上网申请表》同时报送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经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英文版主页,须报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必须将其与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和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因特网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秘密信息。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要慎重对待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开设上述服务,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