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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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国际邮政业务和港澳台地区邮政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设施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资金补贴机制,重点扶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的编制和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村庄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商业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较大车站、机场、港口、宾馆、旅游景区等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等邮政设施作出安排。

  第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所划拨的建设用地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用房,由邮政企业按照房屋工程造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应当用于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和有条件的村屯设置村邮站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依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筒(箱),具体选点由邮政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邮件的接收和转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九条 因城乡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确需征收或者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规划;在作出重新设置规划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未作出规划的,不得征收或者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建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性场所,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邮政企业按照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机关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城市街道、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较大车站、机场、港口、陆路口岸、学校、医院、宾馆、旅游景区、较大的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报刊橱窗、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用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设置的邮筒(箱)、报刊橱窗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设置的邮政报刊亭减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与住宅套数相当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楼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地方设置邮件收发室,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的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放的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村屯、街道的地名地址牌以及住宅区和单位的门牌,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义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服务标准、业务范围、营业时间、服务电话、邮件的寄递时限、资费标准、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种类、业务单据的书写样式、邮件和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筒(箱)收取信件。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邮件收寄验视、邮件保管保存、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安全保障制度,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信封或者封装品以及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并在信封或者封装品规定位置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对需要填写邮件数量、名称和保价的,用户应当据实填写和签名确认。

  用户交寄的邮件不符合封装、填写要求的,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的收寄人员应当指导用户更正。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对设区的市内城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九日内完成寄递;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寄递。

  第十八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管理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到所在地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邮件投递的方式和地点。

  用户名称、邮件投递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将邮政营业场所改变为委托代办场所的,应当在改变前三十日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减少或者限制信件、印刷品和包裹收寄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种类,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免缴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通行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并酌情优先放行。发生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进行验视;邮件的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签收;邮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情况的,投递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中断、限制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故意延误邮件投递;

  (三)刁难、误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选择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强制搭售或者变相强制搭售邮品、商品以及订阅报纸刊物;

  (五)擅自改变实行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收费项目、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冒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八)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以及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输车辆;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公开服务承诺。

  第二十五条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备、使用和维护专用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快递服务组织实行加盟经营的,应当与加盟人签订加盟协议;加盟人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帮助加盟人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快件收寄、验视、储运、投递、签收、损失赔偿、受理查询和投诉等方面服务流程,并加强对加盟人在服务流程、服务形象、用户投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快递服务组织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购物者的权利保障措施、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损失赔偿等内容,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快递服务组织向用户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用户应当仔细阅读快递运单,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电话以及交寄的物品品名、数量、重量、保价金额等栏目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快递业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封套、包装袋、包装箱等快递封装用品。

  第三十条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提供快递服务,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喷涂的标志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快递企业的运输车辆运递快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并酌情优先放行。发生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快件安全。

  第三十二条 快递服务组织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提供快递服务。快递服务组织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快递服务组织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快递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投递快件;

  (二)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刁难、误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选择高资费快递业务;

  (四)搭售或者变相搭售商品、用品;

  (五)扣压用户交寄的快件;

  (六)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冒领、隐匿、毁弃用户交寄的快件;

  (七)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损害用户利益;

  (八)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九)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服务组织对用户的快件造成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不符的,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每年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的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业务查询和服务监督电话,并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答复或者处理。

  用户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已经实行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未依法受理有关服务质量申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将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所划拨的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将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用房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标明有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将邮政营业场所改为委托代办场所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拖延、中断、限制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

  (二)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的;

  (三)刁难、误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选择高资费邮政业务的;

  (四)强制搭售或者变相强制搭售邮品、商品以及订阅报纸刊物的;

  (五)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的;

  (六)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以及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输车辆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改变实行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收费项目、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以及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冒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未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备、使用和维护专用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向用户提供的快递运单不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擅自中止、终止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延误投递快件的;

  (二)刁难、误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选择高资费快递业务的;

  (三)搭售或者变相搭售商品、用品的;

  (四)扣压用户交寄的快件的;

  (五)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已经实行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伪造、冒用他人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快递服务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许可与注册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其加盟企业、代理企业,包括邮政企业提供快递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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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9〕87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4、有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到保险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构,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二、加强办案协作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
  (三)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指定派出机构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2、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作出或提请有关部门、机构作出认定;
  3、协助公安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4、协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案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建立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保险政策、工作举措、法律、法规和一段时期内的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特点,探讨打击和预防保险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10月16-18日,商务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满足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
            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18日 重庆)

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商务部举行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目的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通过交流各地在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方面的经验,促进这两个行业又好又快地成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从会议交流和现场考察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现代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虽然是小行业,但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力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满足百姓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带动和提升消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的需求特点日益显现,沐浴业发展日新月异,逐步从单一的洁身功能向集保健、休闲、餐饮、娱乐乃至商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沐浴业已经或正在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不断衍变为发展空间广阔的服务产业。据有关材料提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投资500万以上的大中型沐浴企业就有近万家,年营业额逾1500亿元。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和艺术摄影为主要内容,人像摄影业呈现出蓬勃生机。2006年我国仅婚纱摄影营业收入就超过120亿元。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就业。沐浴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现有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适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例如深圳市涉及综合沐浴、桑拿、普通沐浴、足浴的6000家企业从业人员就近50万人;长沙市沐浴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两万人,有力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人像摄影业随着行业发展及服务领域拓展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全国人像摄影业从业人员仅19万人,到2006年从业人员已超过600万人,其中,拥有员工100人以上的摄影企业就有上万家。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大众洗浴关系着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大众洗浴网络的完善及其改造升级,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集沐浴、休闲、餐饮、保健、健身、美容美体、阅览、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沐浴场所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精神和心理压力,调节身心,陶冶情操和增强身体健康,满足和培育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人像摄影业城乡连锁经营网络的拓展和完善,方便了百姓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婚纱摄影、艺术摄影等摄影服务的兴起,满足和挖掘了消费者艺术感染、精神享受和美好回忆等个性化需求。
  二、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迅速,行业升级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迅速发展。以沐浴业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以大澡堂子的形式解决居民洗澡难的问题,其功能主要是洗澡洁身,规模普遍较小,服务比较单一。90年代前后,芬兰浴、土耳其浴、沐足、保健按摩等浴种先后兴起,现代休闲、健康理念逐步融入沐浴业,使行业服务内容、经营理念发生了空前变化。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沐浴业每年新增企业数量十分可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良好。据估测,目前全国沐浴企业至少15万家,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2006年全国重点沐浴企业营业额平均值达2041万元,同比增长19%;利润额平均值达290万元,同比增长21%。沐浴业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普通浴室向便民浴室、浴场、桑拿、保健中心、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多功能服务转变,已呈现出浴池、沐足、温泉、SPA会所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遍布大小城镇,初步形成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类档次并存的市场格局。
  我国人像摄影业现有各类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已达45万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2006年我国人像摄影业总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比1992年增长450倍,全国有4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人像摄影业已由传统的照相馆提升和分化为证件照、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写真、广告摄影、相片冲印、器材销售和修理等多种经营业态,彩色扩印点、各类婚纱、艺术影楼不断涌现。经营网点逐步向农村延伸,城乡多层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二)连锁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调查,我国前30家沐浴企业中,多数都实行连锁化经营,这些连锁企业的门店目前已有1000多家,其中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足浴连锁店已达365家。企业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沐浴、护理设备,企业经营者管理和专业技术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不仅有基本服务本领,而且大多具备一定的保健和医学知识。
  摄影业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连锁化经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快速兴起,摄影业从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修版、着色、暗房等原有工种正逐渐被专业的影楼化妆师、数码设计师、专业礼服师、摄影助理、化装助理、企划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所替代。
  (三)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一是认识存在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沐浴、人像摄影业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有不同认识,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二是市场规范不够健全。目前,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缺乏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标准、规范体系,行业主要靠企业自我约束发展,致使规范不力和监管无序并存。三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沐浴、摄影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四是部分企业公共卫生状况堪忧。沐浴、人像摄影业的公共用品及环境,存在多人使用,室内通风不良,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个别企业资源节约、环保问题突出等等。上述问题,既有市场发育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缺失、引导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三、大力推广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服务内涵,探索了许多好路子,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就能够使局部的好做法在面上得到推广,从而带动全行业加快发展。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从大家交流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引导。
  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一些地方把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作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上海、扬州、开封等地已制定出台沐浴业方面的标准,北京、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陕西、湖南、济南、杭州、温州、洛阳等省市制定出台了人像摄影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标可达,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鼓励消费,实行“政府推动,以培育和优化市场为重点”,把沐浴业作为朝阳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抓规范、创环境、育品牌、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正确引导,鼓励全社会消费,目前该市的大众沐浴理念已实现由“不能去”、“不让去”、“不敢去”,向“全家去”、“一起去”、“主动去”的转变;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沙市积极打造“休闲娱乐之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沐浴休闲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宽服务领域,把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在建设独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之都”,并制定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培育品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
  咸阳市大力培育“咸阳足疗”品牌,实行“政府主导,品牌打造”,充分利用当地地热等资源优势,把发展沐浴业作为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和休闲娱乐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足疗产业,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协作,市政府每年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加以扶持,使“咸阳足疗”品牌市场不断扩大。
  (二)行业推动。
  目前,我国已有沐浴行业协会组织近20余家,人像摄影协会50多家。各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制定沐浴、摄影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扬州市沐浴协会坚持“继承传统,致力创新”,积极做大“扬州沐浴”品牌,制订《扬州沐浴服务规范》,编辑出版了《扬州三把刀》丛书,在通过网络和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弘扬扬州沐浴文化的同时,加大力度全方位培训沐浴技师、服务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才,满腔热忱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沐浴业发展。济南市摄影协会制定了《摄影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济南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了《照相机维修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大力规范从业者队伍。
  (三)企业创新。
  很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及发展变化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努力创新沐浴和人像摄影的发展模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知名服务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
“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发展模式。重庆“金夫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发婚庆服务、装潢设计等配套服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该集团仅解放碑中心店,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亿元。
  “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以婚纱摄影为突破点,采纳科学的“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诸如《创新研发制度》、《服务流程标准化》等制度;整合服务种类,细分目标顾客,推出自选服务项目由顾客自由选择,形成了以婚纱摄影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天津帝景温泉度假村等沐浴企业引进国外休闲理念,打造中国休闲SPA,通过科技创新和营造艺术氛围吸引顾客。上海王开,引入DIY新概念,采用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技术,推动传统摄影工艺转型,给顾客带来全新体验。
  “服务功能综合化、专业化”发展模式。西安凯撒宫酒店发展集沐浴、餐饮、休闲、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场所,注重细节服务,加强特色服务,实现了服务硬件和软件的统一。北京华日,以市场为导向,借助相机数字化,将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结合,变新求异,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深受群众欢迎。
  “资源节约”发展模式。北京浴康苑面向大众大力发展便民洗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资源节约,开展多种经营,走出了发展便民浴池的新路子。
  “立足农村市场”发展模式。河北文安“孙记摄影”,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引进多种拍摄道具满足农民顾客的特色需求,采取送件上门、报销路费等措施解决农民顾客的交通难问题,使摄影艺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总体而言,通过各地政府的重视和商务厅局、行业协会、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和消费者的多样化,为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各地商务厅局在适当的时候也召开相应的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加有效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把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加快行业改造和升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努力提高行业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健全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服务,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社会上对沐浴业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认为“洗澡的事”上不了大雅之堂,对商务工作来说是个很小的行业,抓不抓无关紧要。这些认识不解决,就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将有关行业切实纳入服务业总体发展战略,积极协调和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和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和正确消费。同时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有关行业的社会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加快行业立法,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行业立法和标准化管理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将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家层面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短时期内难度较大,地方上可先行一步,尽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今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摄影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保健技术规范》,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些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行业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实施好已出台标准的同时,加紧制订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为形成完整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将结合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便民浴池等纳入国家鼓励类发展服务业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各方面重视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机遇,重视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各方面支持,将沐浴网点和摄影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鼓励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品牌化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建立生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满足低端消费群体的便民浴池和面向农村开展摄影服务的企业,以及采用节水、环保设备的沐浴和摄影企业,给予补贴或税收减免;对连锁经营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以及进入社区开办大众化浴池和人像摄影网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培训。要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按摩师、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礼服师等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以及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为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人才分类、分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此外,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坛研讨和展览展示等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大力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指导,推进行业改造和升级。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创新,是做强做大服务产业的必由之路。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沐浴产业和人像摄影业产业。要大力培育行业品牌,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对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要鼓励国内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合作,加大国际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引导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适应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力开展多业态、多层次的沐浴和人像摄影服务,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创新服务内涵,走多元化发展之路,满足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要注重环保和节能,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沐浴企业必须广泛采用节水节电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摄影企业要科学处理冲洗照片产生的废液,防止造成污染。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
  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是社会产生片面认识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环境和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无证照等非法经营行为。
行业统计体系缺乏,加大了监管难度,直接影响行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办法、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体系、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成立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协会的省市,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统计体系方面,通过全面、准确的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把握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其在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创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
  同志们:正在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高昂的热情和执着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国内消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