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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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9月12日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三条(服务和管理机制)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经济信息化、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第六条(信息采集制度)

  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的方式)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被采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三章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及使用,按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证照办理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二)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

  (三)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

  (一)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享受下列公共卫生服务:

  (一)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二)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四条(子女教育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其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待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证照办理、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相关荣誉称号评选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待遇和便利。

  第十六条(部门和机构的义务)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来沪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以查验其《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者《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件)。对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单位的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按照本市规定由用人单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以及居住信息。

  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台帐备查制度)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来沪人员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台帐,存档备查,在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信息查询、调取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时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登记义务的告知)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登记来沪人员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件管理)

  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件的相关服务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

  本市鼓励对出租人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和违法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实有人口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单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房屋租赁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罚)

  居住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居住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境外人员的其他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的信息采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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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林书设 魏洁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纠正了一批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依法进行。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法律存在缺陷
1、对保外就医的保证人未尽义务之责任未作规定。“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一个必备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保人(即保证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第十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执行机关负责寻找。由此可见,该办法仅对取保人的条件作了规定,将保外就医的罪犯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后就尽了责任,此外再无义务性要求,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取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保外就医之后即成了“自由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2、审批程序不明。《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只能监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而法律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因病残不能入监需保外就医的,存在着审批程序不明的问题,给看守所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未制定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第一,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现行法律在严格管理监督方式上没有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导致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第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往往是仅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而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者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显然这只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再加上法律对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效果往往不佳。如,2000年6月大田县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对受贿犯林某某以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林某某患的糖尿病(II型)、高脂血症均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列,明显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于是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请法院予以纠正,法院回函仅答复其作出的决定无不当,未阐明理由,并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直至2000年12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才重新收监。对此,检察机关也无其他办法,在监督力度上明显软弱无力。第三,作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虽然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监督管理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即使对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发现了问题,也无法依职权予以监督。而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往往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及时收监也是法院的事,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管不问,公安机关又何必认真。由于现行法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
(二)暂予监外执行长期“暂予”
1、有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批准机关未规定执行期限。如:2000年大田县法院对罪犯肖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就没有具体时限规定,而肖某某的刑期要到2003年,期间法院未限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这存有弊端:一会大大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使基层派出所放松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二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罪犯就会故意拖延治病时间,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2、相当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久病不愈,无法收监。目前大田县保外就医的2名罪犯均属这种情况。
3、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作出决定。另外,对一些经过治疗,疾病基本治愈应当收监的罪犯,也批准了延期,使得“暂予”变无期。
(三)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而在实践中大多执行的却是司法部247号文,该文第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根据此规定,可进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范围广、数量多,虽然比效方便,但不规范,难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医院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从对病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客观上使病残鉴定工作难以统一,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四)管理监督和帮教措施不到位
1、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脱节,使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执行过程中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但实践中发现,决定机关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而有些罪犯回乡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执行机关未能掌握罪犯的情况,更谈不上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一些需要延期的保外就医罪犯,在公安机关呈报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延期手续办理不及时,造成脱管失控。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肖某某95年11月因盗窃被大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后由大田县看守所呈报批准保外就医1年,96年11月保外就医期满,但肖某某因瘫痪一直无法回所,97年8月看守所再次呈报,请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法院至2000年3月才作出延期决定,呈报时间与裁定时间相隔了近3年。
2、管理监督流于形式。在实践中,由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多属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任务繁重,因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日常管理只是做些面上工作,无法做到全面、深入。有些执行机关仅仅只是对罪犯情况填了一张表,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组织、人员、考察方式等,甚至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互不知晓,以至罪犯放任自流,没有任何改造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对监外罪犯监督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组织的帮教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少,无法达到综合治理。
3、执行有关法律政策不落实。法律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是指疾病病愈、中止怀孕、哺乳期满或者生活能够自理了等等。但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很少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造成该及时收监的不收监,该延期的不办手续等等。
二、对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作相应修订补充
1、在刑诉法中应增设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担保制度。首先应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违反规定的,对未尽义务的取保人作出追究责任的相应法律规定。
2、严格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尽量制定一个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监管、监督工作,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工作方面的可操作性法规,使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能够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考核。
3、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由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甄别,提出定性意见,对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加盖鉴定专用章,坚决杜绝在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三)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力度
1、改变监督方式。从目前的事后监督方式改为同步监督,即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的评审议定、提请报批和审查批准三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熟悉被暂予监外执行者的情况,便 于在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作出准确的判断。
2、拓宽监督渠道。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不被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采纳的,检察机关可向人大提请监督执行,从而借助权力机关的监督来确保法律监督的效力。
3、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对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活动,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办一起,决不手软,以确保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四)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
1、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移转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
2、公安机关应健全考察档案,要求责任区民警填写《所外监管人员列管审批表》,建立被监管人员考察档案,详细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情况、现实表现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到一人一档,该管尽管,确保不重不漏。同时要加强对外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要求监外罪犯在离开居住地时必须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取得外出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到,两地派出所应做好罪犯的交接工作。
3、普遍建立群众监督改造考察小组,落实好帮教措施。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干部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社会稳定。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工作,使他们不会因生存问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4、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协调关系,提出问题,督促落实。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
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
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
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
录见附件2)。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
  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 2.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
       件)。
   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 5.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 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6月29日省政府发市 属中央事权。
2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6月8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3 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 1986年1月1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2月3日省工商局发布 制定《通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
4 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大部分条款已被1993年5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代替,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
5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9月9日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总公司颁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
6 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8日省政府发布 国家已取消替代进口政策。
7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代替。
8 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 1987年3月1O日省政府批准,1987年4月1日省环保局、公安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9 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1987年5月9日省政府发布 目前已按1990年9月民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0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所涉及内容已被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十二号令《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所涵盖。
11 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日省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2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13 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1988年3月23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代替。
14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5日省政府批准 已按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6 关于执行《广东省私营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4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7 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22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8年12月L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代替。
18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O年9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代替。
2O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1992年5月11日省政府发布 与现行税法不相符。
21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22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3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1994年9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24 广东省反假币办法 1997年2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
25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315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执行。
26 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O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27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4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1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件)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17号文公布)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发文
字号 废止理由
1 广东省急性传染病
管理实施细则 1980年4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70号 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所代替
2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的暂行
规定 1980年9月
省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0]
47号 已被省政府1988年3月23日批准发布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保护水产资源的
布告 1980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27号 已被1986年公布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4 广东省消烟除尘管
理暂行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所代替
5 广东省防治电镀工
业污染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4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代替
6 关于取缔嫖宿卖淫
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1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172号 已被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所代替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查禁淫书淫画和
其他诲淫性物品的
暂行条例 1982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2]
295号 已被1988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所代替
8 广东省牲畜交易税
市细则 1983年6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135号 1988年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粤办函[1988]321号),自然失效
9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
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286号 已被199O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所代替

10 广东省水产养殖保
护暂行规定 1984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43号 已被《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11 关于严格管理民用
爆炸物品的通告 1984年5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79号 已被1989年5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12 广东省个体工商业
户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9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182号 已被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代替
1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违法违
章案件审批权限暂
行规定 1984年5月
省政府批准
省工商局颁布 粤办函
[1984]
494号 1988年9月省政府同意不再执行此规定(粤办函[1988]475号)
14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
费收费暂行办法 1985年6月
省政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5]
1O5号 已被199O年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代替
15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和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6]
43号 已被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商检法》所代替
16 广东省出口商品生
产企业登记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批准
广东商检局颁布 粤办函
[1986]
142号 与《商检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17 广东省集会游行示
威规定 1988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8]
147号 已被1990年5月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所代替



附件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19号文公布)
  
  1.《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1980年2
月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20号文发布);
  2.《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1980年9月25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183号文发布);
  3.《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1980年12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0]24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1982年1
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9号文发布);
  5.《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7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161号文发布);
  6.《广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11月3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3]265号文发布);
  7.《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25号文发布);
  8.《广东省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1984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43号文发布);
  9.《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统筹退休基
金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
57号文批准);
  10.《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7月18日,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4]114号文转发);
  11.《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1984年11
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214号文发布);
  12.《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3月22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42号文发布);
  13.《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17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2号文发布);
  14.《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1985年8月6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110号文发布);
  15.《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17号文批转);
  16.《广东省兽药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24号文发布);
  17.《广东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5]179号文发布);
  18.《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6年2月17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21号文转发);
  19.《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2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38号文发布);
  20.《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6]51号文发布);
  21.《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63号文发布);
  22.《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3.《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4.《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6]88号文发布);
  25.《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1986年9月29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162号文转发);
  26.《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7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7]24号文发布);
  27.《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1991
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03号文批复);
  28.《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1987年4月2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6号文发布);
  29.《连南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87年7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149号文批准);
  30.《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1987年10月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120号文发布);
  31.《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1989年10月4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9]100号文转发);
  32.《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23号文发布);
  33.《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1987年
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37号文发布);
  34.《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1月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号文发布);
  35.《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1988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函[1988]53号文批准);
  36.《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号文批复);
  37.《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收入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3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40号文批准);
  38.《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1988年3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8]157号文批准);
  39.《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88年4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88]181号文批准);
  40.《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1988年
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0号文发布);
  41.《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8]71号文发布);
  42.《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93号文发布);
  43.《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8]198号文发布);
  44.《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95号文批准);
  45.《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月1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0号文发布);
  46.《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1992年
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23号文批复);
  47.《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8.《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9.《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9]28号文发布);
  50.《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29号文发布);
  51.《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1989年3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44号文发布);
  52.《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9年6月1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80号文发布);
  53.《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
施办法》(1989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08号文发
布);
  54.《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2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18号文发布);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34号文发布);
  56.《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56号文发布);
  57.《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月11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0]3号文发布);
  58.《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0]15
号文发布);
  59.《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8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0]55号文发布);
  60.《广东省税务违章处罚试行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90]97号文批准);
  6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0]114号文发布);
  62.《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
1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7号文发布);
  63.《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1]70号文发布);
  64.《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39号文发布);
  6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92]43号文发布);
  66.《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0号文批复);
  67.《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3年1月1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3]8号文发布);
  68.《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63号文发布);
  69.《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1996
年10月30日,省政府以粤府函[1996]300号文批复);
  70.《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1993年7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104号文发布);
  71.《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
犬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
[1994]34号文转发);
  72.《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111号文发布);
  7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10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4]61号文发布);
  74.《关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
[1995]25号文发布);
  75.《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5]83号文发布);
  76.《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0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5]265号文批准)。


附件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9]10号文公布)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164号文发布);
  6.《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87年3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65号文批准);
  7.《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号文发布);
  8.《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3月
3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80号文批准);
  9.《广东省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1988年
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6号文发布);
  10.《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1988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8]54号文发布);
  11.《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89年6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9]78号文发布);
  12.《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19
91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15号文批复);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布告》(199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46号文发布);
  1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
条补充规定的批复》(199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
140号文批复);
  1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94]13号文发布);
  1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4年6
月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63号文发布);
  17.《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1994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87号文发布);
  18.《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2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5]13号文发布)。


附件5
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2年8月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5年8月13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2 广东省家犬管理实施细则 1981年5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布 被1986年4月5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 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 196O年8月1O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被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 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5 广东省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1981年1O月2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L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6 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987年7月2O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发布 被1989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6号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7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198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89年5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68号发布的《广东省烈属、义务兵亲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明令废止。 8 东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9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O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 1987年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1年12月7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1988年1月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明令废止。 12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3 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4 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 1989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2〕62号发布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15 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 198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2年9月25日省政府以粤府[1992]366号发布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 76号发布的《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95号发布的《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18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86年1O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1O5号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O 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被1994年1月18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1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1983年1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4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6号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明令废止。 2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3 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 粤府办[1987]122号 被1994年7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4O号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3月2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19号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25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8日省财政厅发布 被1995年4月1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90号批复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5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7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1986年1O月11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61号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明令废止。 28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0日省民政厅发布 被1995年8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5]72号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9 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O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省政府、广州军区印发 被1995年12月5日省政府、广州军区以粤府[1995]99号发布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明令废止。 31 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1986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被1995年12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LO2号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2 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6]42号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3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3年1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的《广东省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4 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5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1988年8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的《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6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7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38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1988年12月6日省政府批复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明令废止。 39 广东省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1987年8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3月12日省政府批复省农办发布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 1952年1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41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明令废止。 42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3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20OO年7月12日粤府[2O00]43号文明令废止。 44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6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45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46 广东省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 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发布 被2OO1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