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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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兹将人民银行总行银发(86)第290"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在关于认真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我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联行资金被盗案件已经发生几起,为此,总行在今年曾连续发生了几个加强联行管理的通知,并作为全国会计工作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行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仍未彻底纠正。人民银行通知中的六项要求,各行均应遵照执行,考虑到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对联行凭证、联行印、押的管理具体补充如下:
(一)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领用制度。为此,总行已决定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增设凭证编号,见总行(86)建总会字第155号文),并即将制订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印发各行严格执行。
目前,我行使用的联行凭证由于没有凭证编号,暂不便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但须建立入库、领用登记手续,没有入库的要立即清理入库。所有联行空白凭证均要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负责人要定期对联行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进行检查。
(二)联行印、押的管理,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具体规定为:
1.联行印章原则上由一名会计负责人亲自保管与用印,地(市)以上管辖行也可以由会计处、科长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与用印。
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2.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办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编押、核押人员各一名),不得扩大知密范围。
(三)联行凭证、联行印、押必须坚持分管,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联行印章。经办联行业务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凭证和联行印章。分管人员临时离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接交手续,并指定专人监交。
(四)加强联行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为严格执行制度而必须增加的会计人员,各行今年年底以前务要保质、保量配足。按人民银行通知规定,今后凡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包括会计负责人和行处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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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对搞活外贸运输、推动国际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国际海洋运输管理中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一些改革措施没有到位,使得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船舶代
理(以下简称船代)及国际海洋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船公司)的经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企业缺乏活力,影响了我国国际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进一步改革。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凡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批准都可以从事货代、船代业务,货主和船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货代、船代,承运人与货主可以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
行政干预。
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国际海洋运输事业。凡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集团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经批准都可以建立船公司,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扩大船公司经营自主权。船公司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可自主决定航线经营、船舶配置、运力增减、船舶更新。
四、对国内船公司目前无力开辟的航线或航班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但不得经营沿海运输。有步骤地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经批准,可为其自有船舶进行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五、切实转变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交通部、经贸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具体事务的审批和行政干预。目前,货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经贸部归口负责;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交通部归口负责。今后,两部
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和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从事国际海运的船公司和货代、船代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参照国际惯例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部对参与竞争的企业要加强行业管理,一
视同仁,不得因隶属关系不同而对企业有亲疏之分。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简政放权,并防止地区保护主义。
六、交通部要借鉴国外发展航运业的办法,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促进我国海洋运输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交通部、经贸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国有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与外资、合资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在税收和经营上平等竞争的具体政策,以及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垄断,取缔非法经营等远洋运输市场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七、交通部、经贸部所属企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并采取“联营”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发展横向联合。
八、经贸部、交通部要在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中加强团结,密切合作,协商办事。遇有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必须商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联合行文,不得单独下发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文件。对协商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可报国务院决定。
九、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两家外贸运输企业,应享受国家给予的同等政策待遇。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增强他们的对外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海洋运输业的发展。
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本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修改后下发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0日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规章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我局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