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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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0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节能减排目标

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本单位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并结合实际,将用能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每个月,落实到每个具体部门。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强有力、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并于7月1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全年5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突出重点,抓好节约用电。

一是切实降低空调能耗。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日制冷空调开启时间执行驻地政府的统一规定,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夏季供冷期间,室外温度低于28摄氏度时不开机。

二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并减少1/3照明灯具。夜间尽量减少公共区域照明,走廊、通道设定隔盏开灯,办公区域楼道除保留监控器材所需光源外,其余照明灯具全部关闭。改进照明控制,实现分组分区开关。除重大节日外,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一律关闭,路灯照明时间按当地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时间执行。

三是强化日常节电措施。要建立健全节电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电梯、电开水器采取分时分区关停措施,非使用高峰期减少使用数量50%以上,非工作时间只开启最低数量的电梯和电开水器。办公区传媒电视一律关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四是加快推进节电改造。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大力推进重点耗电设备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争取早改造早节能,逐步淘汰低效照明灯具。

(二)强化管理,大力推进节水节油。

要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严禁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冲洗私家车。办公区内开水间要配备隔夜水回收桶用于保洁,新建、维修改造项目须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努力降低水耗。

(三)努力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完成“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在驻地参加公务活动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合理调度安排不同性能车辆,同一方向、公务时间接近的人员应尽量拼车同行、就近下车。年总油耗超过30万升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节油降耗专项措施,努力降低耗油总量。

(四)强化政府节能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积极采购清单外节能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严格按要求采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

做好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袋,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对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集中回收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能耗统计上报制度。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明确统计人员,落实统计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能耗数据和用能设备变更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以及分析报告,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做好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所属监察分局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数据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凡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单位,要合理界定应纳入煤矿安监机构统计的节能消耗指标;凡与有关单位签订全租费租用办公用房的,且其用电未实现分表计量的,应将有关用能指标统计为零并予以备注。要加强能耗统计基础工作,对非公共机构能耗要尽快从本单位能耗总量中剥离。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三)做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明确专人进行巡查,对开窗开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定期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浪费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能耗控制指标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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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 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 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 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 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 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 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 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 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 务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 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 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 技 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 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 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因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企 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 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济损失赔偿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按技术秘密权利人因被侵 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

(二)侵权行为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 量计算。企业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当事人之间在有关协议中对经济损失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市科学 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永定河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北京市、天津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石家庄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等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重点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保护沿海城市、港口的海堤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洪标准达到30年一遇。到2025年,建设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当地滞”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构建以河道堤防为基础、大型水库为骨干、蓄滞洪区为依托、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妥善处理好防洪减灾与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关系,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结合雨洪资源利用,适当兴建滞洪水库;结合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水系沟通等工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兴建必要的防洪水库,逐步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海河流域地处京畿要地,战略地位重要,水旱灾害多发。《规划》的实施,对保障海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海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