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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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交字[2009]42号),现将2010年清明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4月3日(星期六)-4月5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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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4]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市监察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首先教育和守法教育,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勤办事业的精神,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第三条 纠风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要坚决,二要持久,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
第四条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指利用行业特权和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和社会道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一)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 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四) 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坑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 服务态度生、冷、硬,办事拖拉,工作失职、渎职;
(六) 刁难设卡,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 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纠风目的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促使行政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干部及其职工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 纠风工作要逐步疏通监督渠道,吸引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给予重视和支持,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
第七条 纠风工作要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化管理,与整个工作任务和争先创优活动紧密结合。
第八条 行业风气不正和纠风工作不力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提拨重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 凡研究解决与集体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都要实行公开、限时办事制度;
(二) 领导公开亮相表态,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要求群众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
(三) 针对群众反映强列的热点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四) 治理带有行业特点的突出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上找出路,敞开前门,堵死后门,树立行业新风;
(五) 建立举报制度,疏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后迅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
(六) 定期召开廉政生活会,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纠风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委办局以及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纠风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可指定其他分管领导协助工作。纠风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 切实把纠风工作提上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纠风工作,纠风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 注重纠风工作的宣传教育,每年在所属干部队伍中作动员报告不少于两次;
(三) 每年至少要有两次亲自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 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热点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亲自组织实施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内容自选,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 有案件线索要亲自责成专人查办,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委办局和其所属各部门要设立纠风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增加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纠风责任人的工作意图实施纠风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纠风工作安排,草拟纠风工作文稿,传递纠风信息,掌握汇报纠风工作情况,总结纠风工作经验;
(二) 受理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检举和控告;
(三) 调查、检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当中的行为表现;
(四) 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五) 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搞好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调查处理带有行业特点的违纪案件,按照《监察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违反纪律,搞行业不正之风要给予政纪处分,违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检举揭发搞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对实施本办法有成效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各级纠风办事机构在组织评比的基础上整理材料,报上一级纠风办事机构会同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

  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8 月 1 日市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8 月 7 日



  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其它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隶属关系在市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余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在各县(市、区)参保。

  第四条 生育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办理退休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含扩权强县试点县),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建议草案,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一)基金征收管理。市本级、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须将每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及利息等收入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额划转至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二)基金支出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 8 日前,汇总审核各县(市、区)当月支出数,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 10 日前划拨到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应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全市年度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须在市级统筹实施前将已发生的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毕。各县(市、区)在市级统筹前积累的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未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务的收支缺口,60%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40%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解决;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五)基金核算管理。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对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务决算。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后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与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对帐核查,并按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市级统筹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并按规定报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第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 12 个月。

  第七条 支付标准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 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除以 30 天为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妊娠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98 日;

  2.妊娠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42 日;

  3.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乘以 15 日;

  4.剖宫产增加 15 日;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15 日;

  6.实行晚育 (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30 日。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有关规定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

  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 7 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3200 元;

  2.妊娠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2500 元;

  3.妊娠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1200 元;

  4.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 500 元;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宫内放置节育器、宫内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 200 元;

  2.非计划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男职工施行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3.非计划怀孕妊娠 4 个月以上施行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1200 元。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夫妻双方单位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实施。

  第九条 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费用结算之日起 120 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归入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全部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 市级统筹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征收、审核支付和财务结算业务,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全部数据纳入业务软件管理并上传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省、市政府每年下达的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分解方案,报市人社局批准后下达,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

  原乐山市生育保险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