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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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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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 [1999]69 号


各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 ( 管委 )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 1999 年 1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 能,根据《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一条 及时编制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编制 预算及时性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间做好编制预算工作。预算 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下一年度 预算收支的测算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条 规范预算编制方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 预算编制坚持平衡性、准确性、合理性的原则,不断规范预算 编制方法。收入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预算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政府集中的财力,不准搞“寅吃卯粮”和 虚列收入。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尽可能准确地测算全年的预算收 入。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 一般,先保吃饭,后搞建设,维护公平,优化效益”的原则, 做到收支平衡,不准搞“赤字预算”。同时,要采用零基预算 法,摒弃基数加增长法。做到保证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要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遵 循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客观公正、节俭 高效、简便易行等原则,科学地制定出较为合理、切合实际的 定员、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尽可能 避免出现缺乏预见性或盲目把标准压低以及下达预算支出指标 时留有较多机动,造成预算到位率低,在执行过程中突破预算 又频繁追加支出的不正常情况。人员经费要确保足额安排,公 用经费的安排要基本达到或接近部门或单位的实际需要水平, 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单位正常公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对一些工作任务重大的特殊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 安排部分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地界定财政的支出范围, 按规定程序安排支出预算,切实解决财政“缺位”、“越位” 和“错位”的问题。一是工资发放;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三是机 关正常运转必需经费;四是保稳定和公检法办案经费;五是粮 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费用和政策性补贴,扶贫救济救灾经费、 归还向中央、自治区的政府举债资金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 财政配套资金;六是国有企业改革经费,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 和重点财源建设经费;七是科技、教育、农业经费的法定增长 支出;八是逐步消化政府财政欠债资金;九是总预备费安排在 规定最低比例以上。

在上述顺序基础上,视财力情况,按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 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作出专项安排,首先用于城市 (镇)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将预算 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统一管理。对预算外收入在保 证国家规定项目用途安排后,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要依 照预算内统一的标准口径来安排,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大 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安排支出的,其结余由政府综合调剂使 用,统一用于平衡综合财政预算;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小 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计算所需支出的,在不超出安排标准的 情况下,由财政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章 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组 织预算收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收入预算的圆满实现。要 把预算收入计划逐项分月落实,各征收部门和缴纳单位必须依 法征收、缴纳预算收入,确保收入均衡入库。

第五条 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给各预 算单位严格执行。在支出预算中,除预留正常增人增资、政策 性增资和一些确实无法预定开支数额的专项业务经费外,其他 经费一律下达到预算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按预算安排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能突破支出预 算,并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无特殊情况,原 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到位。各 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按预算、进度、用途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确 保人员工资正常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资 金安排。对救灾救济专款和库区移民粮食价差补贴等政策性专 项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专项调度。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和 预留的专项经费,在使用时,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项目用途, 列出具体开支的专项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 批准拨付。



第三章 预算的调整

第七条 预算调整的条件。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 入,使原批准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 更。凡是打破原有预算平衡,扩大预算收支逆差,作为预算调 整。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是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 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预算科目流用,只能作为一种收 支调剂,不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无需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批准。只有在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支大于收的不平衡情况 下,才能进行预算调整,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调整预算。

第八条 预算调整的程序。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 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正常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或一些不可预 见的急需开支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在收入增加,有财力保证 的前提下,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监督

第九条 要健全和完善财政税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 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税内部监督,牢固树立自我监督意 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实事求是,依法理财治 税。财税指标和各方面的数据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真实、准 确,经得起任何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加强预算收入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 库。重点检查监督各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 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有 隐瞒或少列预算收入的现象,预算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擅 自减征、免征、缓征和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现象。 同时,要配合财税执法大检查来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执法 力度,依法理财治税,把应收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 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支出的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财政部 门要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即从财政资 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到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是 检查部门或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 途、项目、范围使用预算资金,有无巧立名目、虚报开支、弄 虚作假等行为,对违反预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 理。同时,要逐步实行委托社会中介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等,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进行分析和检查,以 保证监督的公正和合法。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内部的监督。单位或部门内部要完善 财务检查监督制度,不断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以保障 单位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促进单位依法理财,改善管 理,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对预算的监督。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 算进行监督,政府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正确对待审 计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4年,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05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66万亩、总产82万吨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粮食是安天下的战略物资,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我市是粮食主销区,抓好粮食生产对于稳定粮食供求、确保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各地要把发展粮食生产摆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抓好粮食生产的着力点放在保护耕地、依靠科技、改善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上来。要认真落实好“米袋子”县(市、区)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检查和服务,把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今年,我省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继续实行订单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粮食最低价收购等支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墙报、制作发放粮食生产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及时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狠抓计划落实。各地要把粮食生产的指导性计划细化,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降,保障粮食生产的用地需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对近年来休耕、闲置的耕地,要鼓励农民进行复垦、复耕,恢复粮食生产。特别是当前要千方百计落实早稻面积,力争达到30万亩,比2004年增加1.5万亩。同时,通过间作套种等措施,着力扩大旱粮、杂粮种植面积。
四、推广实用技术。要紧紧依靠科学进步,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实施“粮食丰产技术推广工程”和“种子工程”,加快高产、优质粮食品种的推广。组织推广优质低耗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甘薯、马铃薯脱毒技术,抛秧、旱育秧及水稻免耕栽培等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推行高产高效耕作模式。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开展技术推广服务,采取蹲点包片等形式,抓好示范推广,提高科技入户率、技术到位率。
五、改善生产条件。要继续推行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实施“沃土工程”,努力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坚持防旱排涝“两手抓”,抓好重点旱片治理、节水灌溉和低洼地、内涝田的排洪排涝设施建设,改善耕作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六、落实种子储备。全市按36.8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储备应急种子,并按照重新调整确定的市级9万亩、县(市、区)级27.8万亩(见附表)落实储备任务。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种子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储备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种子按时入库。
七、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粮食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农业、供销、交通等部门要竭尽全力,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储备和供应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筹集、调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春耕生产的资金支持;工商、物价、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联手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急农民之所急,帮农民之所需,为粮食生产提供优质服务,力争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粮食生产“一稳二增一提高”的目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