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4:19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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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9] 5 号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8年入冬以来,我国10多个省(区、市)发生严重旱情,北方小麦主产区受旱尤其严重,目前仍在持续发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部分城镇人畜饮水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做好抗旱夺丰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切实做好抗旱找水打井等水文地质工作,为抗旱夺丰收和解决人畜饮水多做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旱情严峻性和做好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切实加强抗旱找水打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精心施工。要把支援旱区找水打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支援“三农”建设,保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打井工作,千方百计减轻旱灾损失。


二、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服务。充分整理、分析和利用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迅速提供或编制受旱区抗旱打井水文地质图,圈定宜井地区和层位,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地质资料馆(室)应主动及时地为地方抗旱打井免费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充分利用网站和信息系统,挂贴水文地质图件和有关资料,宣传抗旱打井科普知识,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


三、迅速抽调水文地质、物探、钻探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抗旱专家工作组,深入受旱灾区,勘查找水、选定宜井地区和井位,指导地方打井。


四、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系统的地勘队伍,调集勘探设备,协调专项资金,开展应急勘查和打井,为抗旱保苗、解决人畜饮水提供地下水应急水源。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与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农田地下水勘查、土壤改良等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农田灌溉能力和土壤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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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198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抚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此复。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二000年四月十三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三)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八)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十)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十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十二)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十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十四)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十五)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六)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七)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十八)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十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二十)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十一)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二十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二十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十四)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十五)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二十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二十七)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三)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