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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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北海市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和
禁止搞变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理顺政府与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的精神,按照“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共宣传媒介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主体仍是各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监管情况纳入综合管理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各行政机关和组织应以创新精神对原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努力克服“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管理”的弊端,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倾向。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比较完善的后续监管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把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管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以下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管理。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凡属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调节、配置资源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直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
  (三)凡属转移给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直接干预。各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管理规定,构建有利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并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服务业和特殊领域中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建立中介服务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开、公正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目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的某些管理事项,如部分企业资质、持证人员资格认定等,可先作为一般管理事项,暂由原主管部门代行其职能。
  (四)凡属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而被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同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五)对于因法律、法规废止而被取消或按规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允许部门再行审批,坚决杜绝借备案、核准等搞变相审批行为。
(六)凡属下放给县、区的审批事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越俎代庖,不得继续行使审批权。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领导班子要充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监督投诉科室,由专人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为群众提供事前咨询,组织事中抽查和事后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杜绝扯皮和推诿现象。
  第八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将加大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行政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对行政机关的自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没有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机关要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对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定期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报,同时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条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收费的,财政部门要坚决予以停发票据,由单位进行整改后,财政部门方可恢复发放票据。物价部门要根据处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权制止、提出批评,同时,按照程序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和新闻媒体发现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有权向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举报,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法所得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能返还管理相对人的应返还;不能返还的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三)行政不作为或作为失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任意变更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审批事项类别,特别是把核准事项变更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变更为核准事项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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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具体实际,以建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资金或捐赠赞助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列入整合各类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第六条 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在全面推开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补助40%、省补助30%、市级负担10%、县(市、区)负担2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开展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对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分项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三)奖补资金的申请。

(1)补助资金申请。先补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农业部门审批或备案。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县级财政、农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由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四)资金拨付。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五)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村应选派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计量、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及虚报工程计量的,不得兑现补助资金。

(六)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乡镇领拨款申请,按建设项目分批预拨部分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乡镇财政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验收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再由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重新验收。市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验收意见书、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三条 实行奖补项目月、季、年报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进度、资金安排使用进度和开工、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情况按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分解目标,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牵头、农监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市政府对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监控,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财政奖补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第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坚持“两公开三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公开”是:一是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二是公开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三公示”:一是拟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申请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经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定的项目予以公示,内容为财政奖补的比例和数额等;三是已竣工验收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1式4份,县级财政、农监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周口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县区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户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以公历年为建设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卫办发[2005]10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工作规则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