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5:59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制度,积累住宅建设资金,逐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马尾(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使用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建房、购房或调整房屋新分配给干部、职工的,住户均应按本办法认购住宅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第三条 住户认购债券的总额,根据新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和债券认购基数确定。
债券认购基数按不同房屋类型确定,随每年工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由市房改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1991年债券认购基数见附件1。
住房认购债券总额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第四条 住户认购债券时,应当先向新房产权单位领取“福州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由原住房和新住房管理部门核定认购总额(租住单位自管房的须由市房改办批准),然后持通知单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认购债券。新房产权单
位凭信贷部认购债券的签章证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第五条 住户经认购债券后,方可获得住房使用权,并应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第六条 债券由住户个人认购。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公有资金代购或采取发补贴等方式变相代购。
第七条 社会救济户、人均月收入在45元以下的职工住本单位房的、住房交换户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住本单位房屋的,免予认购债券。私房拆迁户仍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缴费,免予认购债券。
第八条 确有经济困难的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和担保,可分两年或三年购买债券,但分期两年购买的,须购买债券总额的110%;分期三年购买的,须购买债券总额的120%,其中第一年购买债券不得低于债券总额的40%。
第九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购买债券,支持住房建设。
第十条 债券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担保。
第十一条 债券的发售和偿还事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代理。
第十二条 债券面值分别为500元、100元、50元、10元四种,每年发行一期,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期限五年,期满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第十三条 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实行提前领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在信贷部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债券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职工认购的债券总额,向单位发放建造职工住宅的低息贷款,由借贷单位定期偿还;也可以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周转使用,用于帮助无力建房单位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建房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之前,应向信贷部交纳工程投资额的3%作为押金。不交纳押金的,建设部门不发给施工通知书。认购债券后退还押金,并按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付息。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产权单位不执行配房买债券制度的,水电供应部门不予办理水、电供应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1991年各类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老式 简易新村
房屋类型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民房 (不成套)
住宅建设债
60 50 40 30 20 10
券认购基数

附件2:计算方法:

(1)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或增配住房的建筑面积×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2)套配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住房的建筑面积×新配住房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如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时,则免予认购。



1991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2号),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职责

  街道、乡镇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行政村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行政村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开展上门入户服务,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应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就业人口、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队伍。社区、行政村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根据职业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相应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以保证骨干队伍的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要集中开展培训,对现有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保障措施,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拓宽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注重从基层平台队伍中培养选拔优秀工作人员。

  四、着力解决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以满足当地就业工作需要、保证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提供为原则,保证基层平台开展就业工作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按照社区、行政村完成就业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给予重点扶持。要全面实施基层平台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督查,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将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基层平台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好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等方面工作的衔接,切实推进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基层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平台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督导和批评,不断完善和提升基层平台就业工作水平。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经199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住房屋商品化进程,拓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渠道,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定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实行房屋安置的,适用《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本规定,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种方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置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协商的原则。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六条 安置货币的计算公式: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货币安置标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费。

  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为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1.42计算,其中,被拆除房屋厨房、卫生间(厕所)、厅的总面积不足10.8平方米的,补到10.8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使用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九条 被拆除房屋货币安置标准为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内拟建商品房屋的市场价格。

  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内拟建商品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认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原地无法建造房屋的,拟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按照原地拟建多层砖混结构商品房屋确定。

  第十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货币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货币安置的标准和金额、货币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协议书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货币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的安置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拆迁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货币的,市拆迁办不予发布拆迁通告,拆迁人要求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搬迁。

  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安置货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收到安置货币后,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迁出;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支付的安置货币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所有,用安置货币购买房屋的,享受房改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货币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本市他处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实行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使用人,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可以购买安居房屋。

  第十三条 拆除无合法证明的房屋或者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迁)补助费,拆迁人分期支付安置货币的还应当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除生产经营用房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助的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拆除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不停止拆迁。拆迁前,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好勘测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当将其补偿费、安置货币交由市拆迁办暂时保管。拆迁纠纷解决后,市拆迁办应当如数返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