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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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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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纲要办(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纲要办,各副省级城市纲要办(科协):

  2008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2008年12月16日,刘延东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汇报,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意对2009年工作的考虑,同时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要求。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办公室制定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并经1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国家长期任务和全社会共同任务抓紧抓好,落实好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中国科协办公厅代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

  2009年工作要点

  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围绕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为了使《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根据这一要求,各地各部门围绕主题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各成员单位将抗震救灾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编印了大量图书、挂图、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积极面向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和心理干预工作。中组部举办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专题培训班”,组织四川等省干部赴日本学习考察灾后重建经验。教育部开展灾后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培训工作。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后心理干预,编印心理疏导手册。全国妇联发起全国家庭志愿者地震灾区“同心牵手”情感关爱示范活动,帮助灾区妇女儿童缓解心理压力。中国科协紧急制作了防震减灾系列广播节目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四川省广播电台播出,5月12日晚连夜赶制完成电子版的科普资源包,提供各地下载使用,组织学会专家开展心理援助,支持灾区28个县(市)开展科普进安置点、科普能力恢复建设。全国科技周组委会围绕防御地震地质灾害及灾后防疫和公众心理卫生健康等内容,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中科院组织专家及时向公众解释地震的成因以及灾后重建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等。工程院发挥院士跨学科、跨部门的综合优势,紧急启动有关课题研究,为重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四川省科技馆在地震后抓紧恢复工作,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专题展览向公众开放。这些活动对于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稳定受灾人民群众的心理情绪,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结合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主题科普活动。发展改革委及中央17个部门联合开展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系列活动,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2008年全国科普日以“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全国开展了3500多项科普活动,参与人数超过8500万人次。中国科协、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在前两年成功开展“节能”、“节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了“节粮在我身边”调查体验活动,共有180多万青少年参与。中宣部以“节约能源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人民网组织开展科普网上谈活动。环保部继续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进行环保科普宣传;开展第二届环保科普创新奖评选活动。安全监管总局举办了以“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事故隐患”为主题的2008年安全科技活动周,全国约100余万人参加。林业局以“绿色奥运、森林与气候”为主题,开展了“公交科普宣传月”活动,每天受众达100万人次。气象局牵头开展了“气象科普伴你行”等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科普活动。团中央启动实施“青年岗位能手节能减排示范行动”,集中开展“珍爱生命之水,共建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全国妇联继续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和“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民委、中国科协等14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并制定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卫生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协共同开展了“卫生科技进社区”活动,组织知名专家开展社区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开设“社区健康书架”,为推动医学科技深入社区,惠及百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全面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

  各成员单位将提高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与本部门职能工作有机结合,纳入到工作规划中,进行具体部署,并积极推动,有效提升了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

  (一)推进科学教育,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

  一是提高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科学教育的质量。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从3年级到9年级均要开设科学课程。教育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以及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工作。提高小学科学教育的质量,大力推进初中综合科学课程实验。与中国科协共同主办“2008国际未成年人科学素质发展论坛”,总结“做中学”科学教育实验7年来的成果。二是加强农村中小学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提高农村中小学生科学素质创造条件,重点安排了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引导更多的学生选择职业学校。三是加强科技教师队伍建设,举办了第一期“科学实验探究资源教育功能开发与教学运用”研修班,正式开始进行培训方案实施的实验。四是强化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功能,推进校内外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教育部等自2007年以来在寒暑假均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大力开展公益性普及活动,开展“免费开放日”,为未成年人到校外场所开展科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与中国科协共同启动了县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工作,探索共建共享基层科普设施、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科普教育的有效模式和机制。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和中国科协等联合启动第二批“科技馆活动进校园”试点工作,把科技馆的科普活动送到学校。五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教育部与中国科协等联合组织了第23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第八届“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团中央开展了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自然科学基金会对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暑期学校、科技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等青少年科技活动进行了重点资助,引导和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研究的后备力量。中科院组织“科学与中国”院士专家科普巡讲团和老科学家演讲团面向大中小学举办科普讲座和报告。

  (二)切实加强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提高农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
 
  一是在《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基础上,编制了《大纲宣传挂图》和《大纲解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推进对农民的科学素质教育。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财政部与中国科协联合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2008年对695个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奖补,使获奖集体和个人总数达到1655个。开展“科普惠农服务站”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这一项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基层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进一步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建立科普惠农长效机制。二是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业部在全国3.3万个村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共培训农民150万人。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手把手、面对面”开展技术指导,在全国近300个县培育了26万个农业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周围近500万农户。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已完成培训302万人,转移就业262万人。中组部在农村设立了15万个农村党员活动室,针对农村党支部和乡镇党支部书记开展科技知识等培训。三是面向农民广泛开展科技下乡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部等在2008年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振兴老区、服务三农、科技列车贵州行”活动。中宣部等多年坚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面向农民组织开展“我与新农村建设”和“绿色环保生活百姓行动”征文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知识。林业局组织专家到有关县实地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现场指导等技术服务。气象局积极推进“气象科普三下乡”工作,组织编印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并赠送5000家“农家书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团中央联合卫生部等部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启动全国农民健康知识大赛。全国妇联在31个省开展“两牵手、一扶持”(科技牵手、项目牵手、资金扶持)活动。四是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普工作,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科普共建。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帮助他们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一是积极推动各类培训。人社部实施地震灾区技工创业再就业培训援助行动,组织安排灾区技工院校学生到非灾区省市重点技工院校就读;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行部署;统筹协调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全国开展创业实训工作试点,加强创业实际训练和经验总结;在全国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安全教育。人社部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数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住房建设部联合在工地开展了“千万农民工同上一堂课”的安全培训活动。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全国总工会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深化活动内涵,把工作基点定位在基层生产单位和班组(科、室),着力打造一大批学习型、创新型、技能型团队。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深入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国科协联合在企业广泛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已有311个单位和个人获表彰。中科院、中宣部、科技部组织院士、专家科技宣讲团,深入广东、海南两省的乡镇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送科技活动。团中央深入开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全面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四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展顺利,工程专业科目训练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已达到200万人次。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稿。举办了53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训了3000多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发挥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一是把提高科学素质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社部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等内容纳入《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二是在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注重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中宣部、中组部在指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时,强调将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思想以及我国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积极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强初任和任职培训中的科技教育。三是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培训工作。中组部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把科学素质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循环农业”等。在公务员的四类培训中,强化了科学素质的有关内容。团中央、全国妇联、环保部等都制定了本系统干部的培训规划。全国妇联共举办培训班13期,覆盖1292个地县,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发放到基层。四是在选拔录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体现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中组部制定并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把科学决策、发展质量、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作为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和题库中,强化了科学素质内容。五是举办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业管理层的各类科普活动。中科院、工程院、社科院等单位,坚持通过举办院士专家科技讲座、科普报告等,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开展专题科普宣传。中组部、科技部组织编写了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教材和一批专业教材,并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课程体系建设。中科院还专门遴选了一批适合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实地参观学习的科研场所。

  三、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基础建设,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针对我国目前公民科学素质的基础工作总体比较薄弱的现状,各部门在积极开展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同时,大力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四项基础工程建设,力图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一)加大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力度

  一是围绕科技奥运、探月工程、防灾减灾等重大社会和科技事件,开发、集成了各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科普服务。各级科协组织和全国学会开发科普挂图约1.1万种,比上年增长21%,发放科普挂图3516万张,比上年增长100%。“科技圆梦想,和谐迎奥运”奥运科普互动体验巡展在奥运承办城市、火炬接力路线重点城市展出。编制了《科技奥运科普宣传素材光盘》等科技奥运成果及科学健身科普系列宣传品,向各地免费发送了5000套,受到了广泛的欢迎。“探月交响曲”主题科普展览在全国巡展,普及探月科普知识,宣传我国在探月工程方面取得的成就。自然科学基金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重点资助了一批天文、生命、古生物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普项目,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影视、专著、展览等多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二是中国科协、中科院、教育部联合推进中国数字科技馆建设,构建互联网科普服务平台。2008年中国数字科技馆新建21个博览馆和19个科普栏目、30个体验馆。目前已上网30个博览馆、23个科普专栏、40个体验馆和一大批科普资料和素材,网上资源总量达315G,深受公众和科普工作者的欢迎。三是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科普创作试点。科技部围绕国家科技计划中生命健康、重大工程和当代科学前沿等三个方面开展了科普化创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四是适应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需求,组织开发了多种形式的科普产品。农业部等编印科普图书、挂图、小册子、明白纸、音像制品及多媒体课件共100余种超过500万本,并通过科技下乡活动将大量农业技术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气象局编制气象科普宣传读物,加强气象类报纸、图书、网站、气象影视等各类科普资源整合;开发建设中国气象科普网站,目前已上线试运行。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一批安全生产读物和煤矿安全扑克牌,制作了安全规程动漫影像作品。环保部向705个绿色学校和236个社区赠送了环保类书刊506万余册(本)。

  (二)各类大众传媒加大了科技传播力度

  一是中宣部等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科技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的宣传报道,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大政方针,科学发展观,全国科技大会、神舟载人航天工程等重大科技事件和活动以及贯彻落实《科普法》、“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科普主题活动展开了大量的新闻宣传和报导,有效加深干部群众对中央关于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培育了一批媒体科普宣传的品牌,如人民日报的《科教周刊》、新华社的《新华科技》等。《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已经覆盖1080家地市电视台,形成了辐射全国的播出平台。《科技之光》栏目制作了35集《科技与奥运》系列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科技日报》、《科学时报》、《职工科技报》等专业报纸以及《中国国家地理》、《中国国家天文》、《科学世界》等科普期刊的发行量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三是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成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力量。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科普联盟已拥有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124个成员网站。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安全生产科普网站开展科普宣教工作。科普短信在浙江、江西、湖北等地已成为基层科普组织为当地公众提供生产生活、防灾减灾等科普知识的最快捷的手段。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协等4部门联合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科普设施的专门规划,加强了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二是加大科技类博物馆建设力度。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进展顺利,奥运期间展出了“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为宣传“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光学科技馆已经原则同意立项,正在对建设地点和相关方案进行论证。目前,在全国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中已有28个拥有了大中型科技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中,60%已至少拥有1座科技类博物馆。三是通过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引进和举办“67亿人的生存”、“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科普巡展,推动了科技馆展品和主题展览的交流与共享,提升了展教能力。四是大力推进基层科普设施建设。修改完善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了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示范项目。2008年为各地配发科普大篷车32辆,目前科普大篷车配发投入使用总量达188辆。五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基地。推动有关方面建立了环保、消防、林业、气象、海洋等一批行业科普教育基地。中科院建设奥运村科普教育园区,面向公众开放了天文、地学、生命科学领域等8个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标本馆)。

  (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投入不断增加,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增加了经费投入,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供保障。中央财政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的工作任务给予了重点支持。2008年继续安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资金1亿元,使该项目产生持续稳定的示范效应,三年来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超过2亿元支持农村科普工作。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会同人社部制定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科学素质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要求,将所承担的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政策、制度和人员上提供保障。人社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对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服务体系等作出规定。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系统内都有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也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科技部继续推进《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继续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指标的研究制定工作。林业局开展“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系统研究”,完成了首次“全国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现状调查”。中科院组织召开了科学传播工作研讨会。气象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气象科普工作会议,对下一步气象科普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国科普研究所在前几次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第七次全国公众科学素质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为2.25%。《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提出的重点成年人群中,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4%,城镇劳动者为3.0%,农民为1.0%。调查结果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近三年来取得的成效,同时也为监测评估工作和下一步实施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这一结果被美国《时代》周刊作为年度事件予以关注。

  四、完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大联合、大协作,不断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今年3月,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工作衔接,中国科协向国务院上报了请示,就下一步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出了建议。家宝总理和延东国务委员高度重视,同意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研究促进实施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4月24日,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召开了由23个部门参加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对2007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对2008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大家认为,领导小组虽然不再保留,但是,国务院负责领导《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当地实施工作的格局没有变;《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没有变;过去领导小组的功能和形成的工作机制还要继续发挥作用,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也没有变。大家一致表示,要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会议通过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成立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会后,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中国科协牵头成立了由23个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据了解,河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保留领导小组,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有的地方还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河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福建等地的领导专门听取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汇报,强调领导小组不仅要保留,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辽宁、黑龙江、浙江、云南等省虽然不再保留领导小组,但是参照国家层面的机制,由省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成立了省级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科学素质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山东省实行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点,协调指导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实施工作。湖北鹤峰县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效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浙江省政府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江苏、哈尔滨、西宁市等省市的人大、政协积极开展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调研工作。

  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各地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广东、宁夏、新疆、四川、广西、贵州等一批省级科技馆建成开放;浙江、青海、吉林、重庆、江西等省科技馆正在建设中。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科普村村通工程”,建成科普宣传栏83459个,每季度更换内容。各地还因地制宜,开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工作。北京市通过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加强了社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社区科普深入开展。辽宁以企业和社区为阵地,大力提高企业职工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新疆大力开发双语科普资源、发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普惠全疆各族群众。全国713个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形成县域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科学素质主题活动9904次,在媒体开设科普专栏3607个,建科普画廊、宣传栏71448个,科普活动站70444个,全面推动了县域科学素质工作。

  办公室通过工作网站和简报,落实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与成员单位和地方纲要工作的信息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纲要实施工作。今年7—9月,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就《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基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情况座谈会,了解基层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调研后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下一步实施纲要的具体建议。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我们体会到要做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必须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二是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科学素质工作内容纳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大联合大协作。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协作,共同推进科学素质工作。

  目前在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于科学素质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未能将本地方、本部门的工作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科普资源匮乏,整合不够,科普资源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基层工作尤其是县级科学素质工作投入少、相对滞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制定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第三年,是完成《全民科学素质纲要》2010年目标的“攻坚之年”。在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更加重视和推进提高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落实到基层等工作。200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主题宣传,狠抓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内容与方法,增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实效。以搭建平台、资源共享为理念,推动科学素质工作融入各部门、各行业,形成社会化大科普的工作格局,共同把《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推向前进。

  一、继续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大力开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1.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确定若干项具体任务,抓好科普工作。突出主题,创造性地开展2009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及其他各类群众性科普活动。开展“2009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10周年和青少年生态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继续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行动,大力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千名节能减排青年使者在行动”和“环境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各成员单位、中国科协、科技部、环保部、卫生部等)

  2.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举办第二届“两岸四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论坛”,开展植树节“生态文明”科普宣传月、生态文化科普系列活动和林业科技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环保部、林业局、气象局、共青团中央)

  3.在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员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卫生教育。(人社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4.推动“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组织专家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讲座;遴选适宜基层社区的先进技术,通过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进行推广;选择优秀的科普图书创建“社区健康书架”,协调促进各类媒体开办社区健康专题栏目,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居民健康素质。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卫生部、科技部、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5.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设主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主题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举办第三届公众科学素质电视大赛。(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6.围绕主题,开发挂图、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各类科普资源,通过科技馆、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科普大篷车以及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等城乡基层科普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展示和教育活动,把相关科普知识送到百姓身边。(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7.组织科技工作者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编印图书、挂图,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起依靠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

  8.充分发挥科技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的作用,动员科技界深入企业,主动服务,调动广大职工自主创新的热情与积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科技素质和应对危机以及创新方面的能力。(科技部等)

  9.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人社部)

  10.继续开展“科技列车老区行”、“院士专家西部行”等科技下乡活动,大力引导科技知识向农村和西部等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流动,帮助他们依靠科技增产增收,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共青团中央)

  11.充分发挥中组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和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等作用,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负责人、种养大户、农村青年人才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农业科普工作。继续深化“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建立农村青年人才库,开展“订单式”的科技培训和技能素质培训,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继续开展“两牵手、一扶持”活动。(中组部、农业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加投入,落实补贴政策,完善机制、丰富形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启动实施“新市民”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技能水平。(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三、面向基层,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推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一)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为切入点,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13.抓好《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实施。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加强对农民科学素质现状和需求的调研,探索成功经验,提炼典型模式,推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14.加大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支持力度,通过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形成科普惠农长效机制。通过农技协扶持计划等工作,帮助农技协提高生产经营实力和科普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国科协、财政部)

  15.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推动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组织院校专家和少数民族大学生科普工作队伍,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下乡活动。(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

  (二)以学校科学教育为重点,推进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16.推进学校科学教育,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修订完善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精心筛选和编排最基础、最必需、最适合的科学知识,纳入课标,融入教材,进入课堂。加强中小学科学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训,将小学科学和初中科学纳入“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促进“做中学”项目经验共享,进一步推广取得的经验和成果。(教育部、中国科协)

  17.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普及地震、雷电、火灾、冰灾、水灾、泥石流、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相关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安全健康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推广校园节能减排、生态学校和环境小记者等项目,提高中小学生参与支持环保的积极性。(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气象局、中国科协)

  18.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促进课外科技活动与学校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继续开展“科普图书、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的试点工作。(教育部、中国科协)

  19.广泛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领青少年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评选“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和“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活动。继续开展资助科普专项、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野外实习基地的科普活动等工作。(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三)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大对城镇劳动者的培训力度

  20.继续做好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人社部)

  21.组织开展全国“创争”活动先进事迹讲演和辅导助学系列活动,深入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考察建立职工素质工程示范基地,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增强职工获取和运用知识以及改善生活质量、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全国总工会)

  2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创新能力。研究出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开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大课题,继续举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建立首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第一批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人社部)

  23.加大师资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强化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加强青年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组织“青年技能训练营”,开展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四)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为重点,加强科学素质培训

  24.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的要求,把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的科学知识作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一把手培训工程、后备干部培训工程、基层干部培训工程中加强科学素质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分层级、分类别地推进团干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群众工作本领,引导团干部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作风上扎实、自律上严格”的团干部队伍。(中组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25.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深入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深化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等四类培训,强化科学素质相关内容。(人社部)

  26.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等培训基础建设。指导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类主体班次中增加科学素质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实师资力量。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10本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系列案例培训教材。研究国家级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研究公务员培训教材框架,开发远程培训课件。启动确定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工作,研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研究推动网络培训和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组部、人社部)

  27.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举办科普专场活动。根据教学安排,组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主体班次学员参观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了解最新科技动态,接受科学素质教育。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的试点工作。针对国家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建设工程科技思想库。(中组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四、加大科普资源建设力度,以科普资源建设带动公共科普服务能力提高

  (一)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科普资源内容

  28.完善政策措施,繁荣科普创作。加大奖励和扶持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力度,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普创作,营造科普创作的良好氛围。制定相关办法,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普创作任务,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科技部、中国科协)

  29.创新体制机制,激活存量,通过适当加工整理集成各方面优质数字化科普资源,以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络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一个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的、基于网络环境的公益性科普资源共建共享联合体,为公众提供服务。(中国科协等相关成员单位)

  30.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普产品开发力度,以多种形式服务公众。开发一批挂图、音像制品、科普展览等科普产品,提供基层科普组织和各类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进一步推进双语科普试点工作,加强双语科普资源建设。开展农民科学素质宣传教育科普优秀作品的征集、评选和推介活动。编制《农民身边环保科普知识》日历版,拍摄制作《国家级生态村》系列电视专题片。以“我为农村改革发展做贡献”为主题继续举办全国农民读书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全国农民读书征文选》。组织林业科普读物及作品创作,开展第三届大学生生态科普创意大赛,启动建设中国林业数字科技馆。加强图书、报纸、影视资源、课件、数字科普馆、科普网站等气象科普资源建设。开发高校和中学气象科普培训课件,推广小学气象科普知识读本和《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环保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31.围绕重大科技事件开发科普资源。组织编写出版《中国近现代100位科学家故事》图书及画像。举办纪念《物种起源》150周年和达尔文诞辰200周年科普巡展。举办“中国科技60年”大型文艺演出和巡展。(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32.以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为契机,将其建设成为科普资源的开发和服务中心,实现中国科技馆实体馆和中国数字科技馆虚拟馆两个平台的有效整合,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科普资源服务。(中国科协)

  (二)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33.贯彻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加强对科普设施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监测评估。(中国科协、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34.有效利用现有科普场馆,根据需要新建一批科技类博物馆。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和服务。对专业科技馆和综合科技馆的建设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推动光学科技馆建设,开展对建设国家自然博物馆的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西藏、甘肃、海南省(区)级科技馆的建设工作。按照《科技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对全国科技馆的运行和管理开展专家咨询、展教资源支持、业务交流和培训等工作。(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

  35.推动基层科普设施发展。对科普大篷车的发展进行规划研究,加大“科普大篷车”的配发力度,推动全国所有地市和有条件的县拥有科普大篷车,加强车载展品和科普活动的设计与更新,把公共科普服务送到边远地区。继续开展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共建共享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和“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条件建设示范工程”,增强中小学校开展科学教育的能力和中小科技馆的科普展教功能。对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进行监测评估,推动建立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增强服务能力。(中国科协、教育部)

  36.发掘和拓展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动国家科普基地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科普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安全生产、环保、林业和气象等发展行业科普教育基地。加强指导与服务,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水平。落实《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举办“中国科学院第五届公众科学日”研究院所开放活动。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各类学校、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举办科普活动。(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环保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

  (三)推进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

  37.重点指导督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办好科技专题、专栏、专版和专门频道,通过充实内容、丰富手段、增加版面和播出时间,提高媒体科技传播质量和影响力。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的科技传播作用,扩大公共科普服务的覆盖面。(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38.加强对科普宣传的媒体从业队伍和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传播能力。对专兼职科普人员进行传播理论、方法和如何面对媒体等的培训。结合发挥退休科技工作者余热的“霞光工程”,使更多的退休科技人员加入到科学传播行列。(中宣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

  39.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力度。结合各自职能和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承担的任务在本系统下发文件,对各级部门的科学素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对基层实施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各成员单位)

  40.发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表率作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全面落实。(科技部、中国科协)

  41.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典型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开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优秀案例的征集评选工作。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科学素质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42.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完善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动企业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关激励政策。抓紧做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做好科普效果的跟踪与评价。(科技部)

  43.探索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调动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参与科普工作的激励政策。(科技部、有关成员单位)

  44.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以全面掌握两年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和各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督查具体方案由纲要办提出并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各成员单位的具体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深入乡村街道、学校家庭和企业厂矿。要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要从中央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浅析票据法上的拒绝证明

吴万群


[摘要] 拒绝证明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外在形式不是单一的,具有多样性。在持票人直接取得拒绝证明困难时,一些机关的文件也起着拒绝证明的替代作用。在法定的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免除提供拒绝证明而行使追索权。
[关键词] 票据法; 追索权; 拒绝证明; 拒绝证书

所谓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据效力的文字证明,可分为拒绝承兑证明和拒绝付款证明。[1](P229)作成拒绝证明是追索权程序的重要手续之一,同时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程序之一。这是因为,追索权的行使虽然必须以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发生为前提,即如果持票人未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话,就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追索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而其前手若要得知持票人已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并确定持票人已享有合法的追索权,就是需要持票人向其前手提供拒绝证明。这样持票人的前手才能相信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并向其履行债务。因此,拒绝证明在保全持票人的享有的票据权利方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拒绝证明的外在形式
拒绝证明的外在形式,是指能承担拒绝证明内容任务的载体。拒绝证明的外在形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证据的作用与价值。一个国家的票据所规定的拒绝证明的形式具有多样简便的特性,就能更好的保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反之,则使持票人的行使追索权时会遇到更大障碍和耗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将由一定的机关作成的拒绝证书作为唯一的法定的证明形式。但是,随着票据交易的日益发展,拒绝证书也因其手续繁琐而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式。于是,拒绝证明多样性势在必行。因此,虽然当今各国的票据法对拒绝证明的形式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多数国家除规定拒绝证书这一主要的拒绝证明的形式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简便易行的证明形式。
(一)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传统的法定证明形式,它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达目的或无从行使票据权利的要式公证书。由此可见拒绝证书应具有这些特点:(1),拒绝证书只能有特定机关制作。拒绝证书是要式的公证书而非不要式的私证书,所以只能有一定机关作成而不能由私人作成。如《日本拒绝证书令》第一条规定:“票据或支票的拒绝证书,由公证人或执行官作成。”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第106条规定:“拒绝证书,由持票人请求拒绝承兑地或拒绝付款地之法院公证处、商会或银行公会作成之。”但事实上仍只有公正机关制作。[2](P193)英国的《票据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内汇票遭到退票,只要持票人认为合适,得视具体情况或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作成公证记录。”[3](2),拒绝证书是法定的要式证明文书。拒绝证书作为要式的证明文件一方面可以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持票人易于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对被追索人亦有益处,要求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而后赔偿,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可信度从而能更好的防止诈欺行为。[4](p295)(3)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曾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或无从行使票据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拒绝证书不具有证券的特点,它仅是为了证明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不表示权利[4](p295)。
我国的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略式拒绝证明形式,但是对于拒绝证书未作规定,这不能说不是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在我国当前的《票据法》现有的规定下,虽然持票人在无拒绝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其他形式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是,拒绝证书作为拒绝证明最有证明力的形式,则更为适合面额较大和流通性较强的票据。另外,拒绝证书形式的拒绝证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而其他的拒绝证明形式是在各国规定的极不统一。因此,无论从对内完善票据制度还是从对外便利经济交流来看,我国《票据法》都应对于拒绝证书予以明确规定。
(二)拒绝证明的其他形式
拒绝证明的其他形式是指除拒绝证书之外的,能证明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事实的法律文书。相对于手续繁琐的拒绝证书来说,其可被称为略式拒绝证明形式,主要包括退票理由书以及承兑人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行在票据上记明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签章。
退票理由书,一般是指在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代理银行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由付款人委托的代理银行出具的,记载银行不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里,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作为社会活动的中介机构作用的增强,通过银行办理票据结算和转帐结算,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或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主要形式。通过银行办理票据结算时,付款人应在发票前或票据到期日届满前,将资金存入其委托的付款银行,持票人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也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在发票后或票据到期日届满时,其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票据金额,或有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付款银行应填具退票理由书,直接退给持票人,或退回收款银行转交持票人。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已经行使票据权利而未获结果的证明,和拒绝证书一样是拒绝证明的一种形式,持票人持退票理由书行使追索权和持拒绝证书一样能够行使追索权。我国的《票据法》就规定了这种略式拒绝证明形式,并且将出具退票理由书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票据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①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果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行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上记明提示日期、拒绝事由并签章。这种签章式的拒绝证明形式比退票理由书更简便易行且有更广的适用范围。因此,不仅在我国,其他许多国家对此也都有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510条就规定:“下列事项应允许作为证据,并构成对拒绝证书和上述任何退票通知的推定:(一)前条规定的正规格式文件,其意图是作成拒绝证书的;(二)则付款人、付款银行或提示银行在票据上或伴同票据所的专门盖章或局面记载,载明承兑或付款因符合拒绝事由而遭拒绝的;(三)付款人,付款银行,或任何托收银行,在其通常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任何簿册或记录,显示拒绝的,即使由谁作的这种记录没有证明亦然。”[3]
二、拒绝证明的替代
无论是拒绝证书还是退票理由书都表现为直接从承兑人或付款人取得有关的证明。但是,在特别情况下,持票人无法直接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处取得有关证明时,如果要行使追索权,则需要从有关机关取得相应的证明,以替代拒绝证明。
1、医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的证明。依据《票据法》第63条的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证明。这里的“其他证明”一般是指医院、公安机关等出具的死亡证明。另外,“其他证明”下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2、有关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依据我国的《票据法》第63条的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逃匿而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将出具当事人逃匿证明的机关限定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之外国家机关出具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法院也通常予以认定有效。
3、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票据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换句话说,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法破产时,即丧失了对汇票进行承兑或者付款的能力,持票人不可能取得当事人直接出具的拒绝证明。《票据法》即允许持票人无须取得其他证明,而将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文书直接作为相应的证明,此时,即认为持票人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有关形式要件。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票据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禁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与上述情形相同,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可能再为付款或承兑行为,持票人同样也不可能取得当事人直接出具的拒绝证明,故《票据法》允许持票人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作为相应的证明。此时,也认为持票人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有关形式要件。
由此可见,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形中持票人取得的有关合法证明都具有代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可依据这些合法证明而进行。国外的票据法对拒绝证明的替代问题也有所规定,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4条第6款规定:“付款人不论其已否承兑,或不获承兑汇票的发票人受破产宣告时,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只要出具法院的裁定书即可。”[3]德国的《汇票本票法》第44条第6款第2项规定:“提示登载在《联合公报》上或登载在规定刊登法院公务公告的报纸上的法院裁决公告应受到与出示法院裁决同样的重视。”[3]
三、拒绝证明的免除
一般而论,作成拒绝证明是为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即发生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后果。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免除持票人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1、在票据当事人有约定的条件下免除作成拒绝证明。作成拒绝证明虽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但由于作成拒绝证明的费用必须由被追索人负担,且作成拒绝证明实际上等于向公众证明该票据信用的不足,结果对票据债务人很不利。所以,票据法允许有关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作“免除作成拒绝证明”或“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记载。这样即节省了费用,又维护了票据债务人的信誉。[5](P120)如德国的《汇票本票法》第46条第2款就规定,经在汇票上加注“不负担费用”、“免于作成拒绝证明书”的批语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批语并签名,出票人及任何背书人或保证人得免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须作成拒绝证书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证明的义务。[3]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6条第1款也规定,发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得在票据上记载“退票时不承担费用”或“免除作成拒绝证书”,或其他同义之文字并签名时,持票人可以不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而行使其追索权。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记载,如为发票人所为,对于汇票上一切签名人均发生效力。发票人已为第一款之记载,但持票人仍作成拒绝证书时,应自负担其费用。但该记载如系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所为,而已作成拒绝证书者,其费用得向汇票上一切签名之人要求偿还。[3]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94条所规定的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之人不包括票据保证人。我国的《票据法》对此问题未有规定,一般认为发票人或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如作此类记载的则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免除作成拒绝证明。从国际上的立法规定来看,法定免除拒绝证明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如不可抗力之事由延至到期日后30日以外时,持票人得径行行使追索权,无须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3]我国的《票据法》对此也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在商法未规定问题上可适用,从民法理论方面来解释可以认为:当不可抗力发生并延续一定时间时,持票人如无法提示或作成拒绝证明,则持票人应可免除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3、在已作成拒绝承兑证明时对拒绝付款证明的免除。对于此规则,笔者认为不需要法律予以明文规定,这是因为付款人既然拒绝承兑,则其为付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所以能够毫无争议的认为拒绝承兑证明也可以当作拒绝付款证明。尽管如此,国际上的许多票据法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4条第款规定:“拒绝承兑证书作成后,无须再为付款之提示,也无须再付款之提示,也无须再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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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谢怀??票据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3] 余振龙,姚念慈.国外票据法[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科学院出版社,1990。
[4]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Abstract] Protest proof should be an abstract concept and its manifestation is not single but various. As the holder of bills can,t obtain protest of proof directly , the files of certain organs are also playing the substituting function as the protest proof. Furthermore, the holder of bills can also be exempted from providing protest proof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under certain legal conditions.
[Key words]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the right of recourse, protest proof, protest of bil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