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0:19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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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监督发〔2007〕9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发生因台风侵袭冲垮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导致医疗废物冲入大海事件,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医疗废物疏于管理而流失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外流造成危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关键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加强检查,依法监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按照《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予以调查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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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1年9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

你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我局办理。现将我们与财政部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区原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已经不低,而且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维持原规定的三十天为宜,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要两年给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
二、为了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不能因职工探亲、休假而影响生产与工作,对未经组织批准续假而超假不归的,应该要求严格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差距过大了不好。因此,对《规定》的第六条(二)项要作适当修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2月2日 财综〔2004〕9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