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11:14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

(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

(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一)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

(二)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

(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一)总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

(二)总功率小于200千瓦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

(三)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

(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

(五)电气化铁路;

(六)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电磁辐射设备安装使用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向以上部门报送环境影响登记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功率或者频率。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广播电视设施的发射系统与敏感建筑物之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要求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第十一条无线通信设施、雷达的发射系统对周围敏感建筑物的电磁辐射污染,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高压送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对周围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和无线电干扰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十四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中防治污染环境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运行报告,经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十六条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进行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没有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安装使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建设现状漫谈(一)
                  ---宏观重视 微观忽视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丁 煌  李学高

  法治建设是一项全方位、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这项工作不是各部门、行业、领域或者各级政府开展法治建设工作的简单叠加,但也绝不是水中月、镜中花或者空中楼阁,虚无缥缈的。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首先,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其内在的各个组成元素即工作岗位上,与一线岗位的工作内容相融合,让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方法注入到日常工作中来,不能离开具体工作空谈法治建设;其次,才能进行有机整合,达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水到渠成的效果,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想做到这些,关键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如何,而目前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一就是宏观重视,微观忽视。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即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将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工到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今年8月,国务院在前期开展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在此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多次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专题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区也出台了多份配套文件。法治建设在宏观上得到了充分重视。
  在微观上,基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国务院的宏观部署有没有予以积极地逐一落到实处,有没有将“法治”深化到各项工作、各个岗位,……这个问题值得反思。当然,在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大潮流下,各地区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地区成绩甚至比较显著,这是不可否定的。基层忽视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往往只注重抓经济,对法治与经济的关系缺乏深入研究,认为法治是束缚政府决策,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尤其体现在征地、拆迁、兴建有重污染隐患企业等方面。唐太宗李世民说过一句话:“夫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经济是“本根”,“法治”是枝叶,“枝叶茂荣”则能反哺“本根”。法治不是经济的绊脚石、摩擦剂,而是润滑剂、助燃剂,不讲法治办事,可能取得一时之益、一事之益,但绝不会长久,搞不好还要为此秋后埋单。
  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法治GDP政绩观和法治创造GDP的理论,对其内容在此不作具体引述。我认为,法治至少能够创造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法治能够创造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诚信是政府的形象广告,企业转让品牌的价值往往是天文数字,与此同理,政府诚信的价值也不可低估,因为谁也不愿意与一个不诚信的政府打交道,包括招商引资。政府诚信表现在政策稳定、承诺兑现、依法办事等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弘扬合法、打击违法,在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建设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建立起诚信的地域市场环境。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很难想象,一个不守法的政府会守信。
  二是,法治能够增强阳光运作,提高效能。效率就是金钱,公开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本身就能产生效率。政府办事透明化,群众办事简单化,一个人、一件事看不出什么,但从全部、整体来看呢?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手续等来提高工作效能。牢牢掌握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该删的删、该减的减,祛除繁文缛节,不要在程序上、细节上大做文章。否则,要求会越来越高,程序会越来越繁,材料会越来越多,办事会越来越难,与建设效能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是,法治能够避免侵权行为,减少赔偿。从大的方面讲,法治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从操作层面讲,法治也能够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决策不当、执法违法均会侵权,可能导致当被告掏腰包。事前拍胸膛、事后忙赔偿的现象以前发生过多次,报刊杂志屡有报道。赔偿数额绝对值在一个部门也许不算大,但放眼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乃至全国,包括法院判决的、协调解决的、私下了结的等等,肯定是一个不容轻视的数字。
  上述三个方面的价值,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是不是变相地创造了GDP我不敢妄论,但法治能为政府增益减损,这个道理显而易见的。衷心地希望基层各级领导干部不仅重视经济,也能重视法治建设,让“法治”走进我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多项并举,实现多赢。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