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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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本省对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并特殊保护的农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

第四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保持在人均1.1亩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级:
(一)高产稳产农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中产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一般农田为三级基本农田。
第五条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水利、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应当逐块定位、划界,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建立档案,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培肥地力、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等级的活动。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做好基本农田的土壤营养诊断、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使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兴修农田水利、改良土壤、保持水土、提高地力的义务。

对破坏耕地和掠夺性经营等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可以利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占用三级、二级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凡可能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防治方案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还应当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开发基本农田确实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标准: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30%至60%;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60%至80%;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80%至100%。
不能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又不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占用基本农田中的菜田,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或者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免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县留用70%,上交市(地区)20%,上交省10%;计划单列的县级市留用70%,上交省30%。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土地管理部门商农业、水利等部门统筹安排,
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和改造,不得挪用。
挪用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必须全部退回挪用款额,并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15元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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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1978年10月26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致通过韩英同志代表共青团十大筹委会所作的《为伟大的新长征贡献青春》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工作报告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全面总结了团的九大以来我国青年在斗争中成长的基本经验,根据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青年的光荣使命和加强共青团建设的任务,这是新长征中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文献,全团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十多年来,我国青年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和锻炼。林彪、“四人帮”妄图摧垮共青团、腐蚀毒害青年的阴谋遭到了抵制。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共青团的工作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全国青年坚持毛主席指引的青年运动方向,发扬为了真理而斗争的革命精神,在大风大浪中成长起来。我国这一代青年是大有希望,大有作为,完全可以信赖的,一定能够继承和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组成一支忠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战斗的生力军,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英明领袖华主席号召我们: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团结起来,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三大革命运动中锻炼成长。在新长征中做出贡献。我们一定不辜负华主席、党中央的殷切期望,坚定不移地把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一代一代传下去,极大地提高整个青年一代的科学文化水平,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做大干快上的英勇突击队,创造出英雄业绩,无愧于伟大的时代,无愧于自己的青春,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希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长征的道路上,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共青团建设好。要在政治上、组织上、工作上保证党对共青团的领导;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作风,健全民主生活;要积极整顿和配备好团的领导班子,健全团的各级组织,建立团的系统领导;要慎重选择、精心培养年轻干部,建设好团的干部队伍;要面向基层,办好团支部,提高团员的政治质量,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为造就一代又红又专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而努力工作。

  我们一定牢记毛主席和周总理的教导,永远高举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旗帜,坚持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加强同全世界马列主义青年组织和其他进步青年组织的团结,加强同第三世界和各国青年的团结,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伟大祖国的前程无限美好,青年一代的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大会号召我国一亿七千万各族青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跟着华主席,跟着党中央,以高昂的革命斗志,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打先锋,向着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向着共产主义的光辉未来,奋勇前进!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