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易出现恶意诉讼的两种情形/陈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00:08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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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不止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恶意诉讼存在不侵害他人利益,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非法确定和转移的情形,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一、利用恶意诉讼规避法律。即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虚假的证据等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如法律虽然禁止或限制买卖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但没有禁止或限制用物抵销债务,因此当事人能够通过规避法律,以恶意诉讼方式消除此类物品交易的非法性。如甲将国家限制买卖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乙,因乙担心甲事后反悔导致交易无效,于是合谋将买卖改为借款、抵债,双方制作借条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确认欠款事实,然后再通过执行调解,甲自愿以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抵销债务,使乙以民事裁定书形式确认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物权。此类恶意诉讼,损害的是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妨害司法与行政违法的双重特性。

二、利用恶意诉讼行贿受贿。即双方诉讼要件均表现为真实,但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所要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虚假。如通过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贿赂行为等。比如有房地产商将自家楼盘出售给其意欲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后又违约出售给他人,该国家工作人员起诉后,双方庭外和解,通过执行调解书,该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巨额赔偿,房地产商最终实现行贿目的。此类恶意诉讼损害的是公权力的廉洁性和正常的诉讼秩序,已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非法确定和转移的恶意诉讼,因无案外受害人存在,实践中较难发现。因此,从实现对恶意诉讼规制的目的出发,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作为恶意诉讼的列举式条文进行理解,不影响司法实践中通过已有的训诫、拘留、伪造证据罪等民事、刑事制裁方式对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进行惩治。

(作者为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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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鼓励部分香港优秀青年学者每年能在内地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专项(简称为“香港青年基金”)。

  二、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是在香港从事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

  2、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或成绩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香港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研究项目(必须提供任职证书复印件或研究项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3、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4、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学术上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成就,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性构思;

  6、在内地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合作单位应基本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合作单位的主要合作者,原则上也应该是青年学者;

  ——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三、申请、评审与审批

  1、申请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的时间同步;

  2、申请人须按照《关于编写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的要求与说明》的规定,认真编写《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合作单位提出申请;

  3、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 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对口科学部;

  4、有关科学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每位申请人的《申请书》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包括较详细的评议意见和表态意见);

  5、在同行评议基础上,科学部遴选优秀者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选,并报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计划局汇总后,将建议资助人选提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定。

  四、实施与管理

  1、资助通知下达后,获资助者应在两个月内向科学部报送一式两份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必须经合作单位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研究计划经科学部审查后一份转计划局备案并予以拨款;

  2、获资助者每年应向科学部报送一式两份年度进展报告。科学部审查合格后一份转计划局,计划局据此拨下年度经费;

  3、资助期(一般为3年)结束后,获资助者必须认真撰写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后一份转综合计划局;

  4、获资助者在合作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单位。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均应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标注;

  5、其他跟踪管理原则上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同。

  五、经费财务管理

  1、资助经费下达到合作单位,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该单位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负责财务管理。资助款的使用,由获资助者商合作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做出具体安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获资助者每年列支香港至合作单位的往返旅费不得超过当年资助经费的15%;

  2、其他财务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3月2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B类资助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