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语境下侵权责任诉讼救济的困境与完善/陈昶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22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成个人社区,通常以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实现即时更新即时回复。自2009年8月份新浪网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后,微博就以其相对博客的信息传播方式更为便捷、更新速度更快、即时通讯功能更为强大的特点,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更新微博甚至成为一些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技术的革新必然带来生活方式的转变,而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引发法律规范模式的调整。由于立法规范的滞后性,对于新生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往往现行法律规则无法即时调整,而司法裁判面临新事物带来的新纠纷又无权以无法律规范而拒绝裁判,因此,司法裁判只能在既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衡平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界分法律责任,寻找解决微博上引发的侵权(以下简称微博侵权)纠纷的裁判法律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微博侵权纠纷突显的司法难题

  在微博平台下,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用文字、图像、声音表达和更新自己对人对事的心愿或看法,这些信息符号和手段都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荣誉等网络人格权益, [1]而大多数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是匿名的,而且彼此之间可以互动回复。虽然在微博这样的"点对面"个人社区里,人际关系在形式上是虚拟的,但是涉及的内容信息则可能是现实的、具体的。当彼此之间或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侵犯网络人格权的纠纷时,则可能因为匿名无法或难以找到侵权微博用户,需要微博服务提供商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状态持续或扩散,并披露微博用户信息或协助查找侵权微博用户,而当找不到侵权微博用户或微博服务提供商拒绝、迟延采取措施及披露信息时,被侵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并如何主张权利才能救济侵害呢?如何确定诉讼模式及责任承担模式对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构成了挑战。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在诉讼模式和责任模式构造上存在一定缺陷,从而给司法裁判运用侵权责任规则带来了困难。当然,微博侵权中实名微博用户之间的网络人格权纠纷与传统的侵权纠纷没有实质差别,运用的诉讼模式及侵权责任模式与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问题的展开与延伸-微博侵权特点及诉讼救济困境分析

  微博引发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但并非说明其必然是一种传统侵权责任规则无法解决的新类型侵权行为。欲证成微博侵权是一种新类型侵权行为,则必须证明其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的区别,其发生对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有何冲击,是否传统调整模式已经不足以解决微博侵权纠纷,继而为另行构建新型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来解决现实问题提供证成理由。

  (一)微博侵权与传统侵权样态的区别

  1.侵权空间扩展。传统侵权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物理生活空间的行为,主要是通过物理和现实地侵占、抢夺、妨碍、使用、处分、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这种侵犯除了精神损害外造成的主要后果也是物理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网络作为现代信息交互工具,给人们传统生活方式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扩展了生活空间和交流方式,即从传统的物理生活空间扩展到虚拟生活空间,从远程延时交流扩展到远程即时交流,而微博将网络的上述影响发挥到了极致,侵害空间的虚拟性使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虚拟财产、信息财产和精神性人格权益的损害,侵害空间的扩张亦使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传播范围扩展。

  2.侵害人身份隐蔽。传统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要是通过物理空间内的身体和言语进行具有一定接触性的侵害,所以被害人往往知道侵权人的身份,或者根据侵害现场能够知道其大致范围。 [2]而微博侵权在网络虚拟空间里,人们之间的交往都是非物理接触性和非实名性的,如果微博用户不希望他人知晓真实身份和网络活动,可以对自己的身份加以隐蔽,即使申请微博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对外发布微博的身份也是虚拟的。 [3]

  3.侵害方式迅捷。传统侵权行为中,向不特定的人发送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权益的信息,往往通过书籍、杂志、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大众传媒渠道,而这些传媒渠道在发布信息时均会经过传媒单位的初步审查后发布,一旦审查不慎则可能与信息采集者一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平台是一个"点对面"的直接传送通道,即任何一个微博用户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信息发布权不再掌握在少数大众媒体单位手中,而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发布者,只需要轻轻点击鼠标便可以将信息和评论法发布出去,而不用受到事先审查,其方便与快捷是传统传媒方式无可比拟的。

  4.侵害后果严重。传统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发生在同一或者较近的物理空间之内,损害后果相对固定、影响范围相对较小。而微博用户一旦上传侵权信息,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借助互联网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微博网站并轻易地设置链接供更多人方便浏览。此外,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邮件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4]

  (二)现行侵权诉讼模式对微博侵权纠纷解决形成制度困境

  1.物理空间下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的制度困境分析。正是由于微博侵权的上述特点,使构建于物理空间下侵权行为样态基础上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受到挑战。传统模式下,侵权诉讼的构造通常是"被害人直诉侵权人"模式或者是"被害人诉侵权人加安全义务保障人"模式,即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必须起诉直接侵权人或连带起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没有或找不到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这一诉讼模式构造基本能够解决所有物理空间下的侵权行为样态的权利主张及诉讼救济问题。然而,在微博侵权的情况下,按照上述统一模式处理则会发生理论上的逻辑冲突。因为在微博侵权纠纷中,微博用户是直接侵权人,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应当直接起诉微博用户,但微博用户是非实名的无法直接找到,则被侵权人只能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安全保障侵权责任,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像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这样的实体经营者和群众现实参与的大众性活动组织者,他们提供的是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虚拟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就与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上侵权规则相重合而产生冲突,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提供虚拟空间和发布平台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并不属于现行《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范畴,直接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微博侵权对适用于物理空间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带来了挑战。

  2.现行网络侵权诉讼模式的制度困境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提示规则"和"知道规则"主要适用于网络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为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则的确是为解决虚拟空间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而进行的具体设置, [5]但是适用于微博侵权时仍存在侵权诉讼模式的障碍。限于自身技术力量和当前网络用户非实名性的限制,被侵权人很难找到直接侵权的微博用户,必须借助微博服务提供商的披露才能获得真正侵权人的基本信息,进而主张权利,然而被侵权人要求微博服务提供商披露侵权人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微博服务提供商为了保护其客户利益主观上也不愿直接披露信息,因此被侵权人只能被迫起诉网站,从而逆向寻找侵权用户并追索网站的侵权责任。但是上述"提示规则"规定,微博服务提供商仅就微博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其构成该侵权责任又必须以被侵权人通知微博服务者后不作为或迟延,加之侵权微博用户进人诉讼后被认定确实利用微博从事了侵犯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为前提,然而,要满足这两个前提又只能先找出侵权微博用户后并通过事实查明才能认定微博用户侵权成立,这就使被侵权人必须面对上述悖论式的"循环怪圈"。

  更令司法实务界头疼的是,由于侵犯网络人格权较之数字版权而言,除了证明权利归属问题之外,还存在是否构成侵犯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争讼与判断,而在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对微博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权进行定性,如果在该案中作出直接定性,又可能产生与直接侵权微博用户与被侵权人之间的网络人格权诉讼定性不一致的错判风险。为避免这种错判风险,司法实务界往往倾向于加大认定微博服务提供商责任的难度,其结果却是被侵权人的诉讼难度和诉讼风险也随之加大,无法有效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害,反而会使侵权微博用户更加有恃无恐。因此,《侵权责任法》现行网络侵权诉讼模式和责任模式对微博侵权的救济也形成了制度困境。

  面对上述困境,有人也许会提出只要要求作为中间服务商的微博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微博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则可以轻易解决救济被侵权人受害权益的问题,然而,制度安排的顾此失彼往往会产生新的难题,即如果要求中间服务商承担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尤其是在用户使用讽刺或暗喻的方式实施侵害网络人格权时,中间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将过于严厉以致于它根本不可能承担,对中间服务商强加过重的义务,无疑会打击中间服务商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6]反过来会影响微博用户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从而形成微博侵权责任救济制度的新困境。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微博侵权诉讼责任模式的完善

  实际上,微博语境下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在微博技术发展、被侵权人救济及社会公众利用微博表达自由之间达到一种合理平衡,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网络侵权诉讼责任模式。

  (一)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在国际上,通过引入"间接侵权"概念来解决高科技环境下以版权为代表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 [7]在英美法系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间接侵权"规则,将间接侵权行为区分为代位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和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两种。美国法院于1963年"Shapiro"案确立了认定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而未进行制止;二是代位侵权人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8]而帮助侵权的标准则于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Gershwin出版公司一案中确立: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帮助侵权人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

  实质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制的系"直接侵权"情形,而第2、第3款规制的系"间接侵权"情形,但并未引入"间接侵权"概念,而采用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概念,无法解决微博中大规模跟帖侵权、非实名微博用户侵权等情形下网络用户无法找到,也不可能解决被告而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现实困境。因此,引入"间接侵权"概念,则无需被侵权人首先找到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后,再将知道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侵权事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一同告上法庭,让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是可以由被侵权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根据微博服务提供商在侵权事态扩大中起到的是"代位侵权"或"帮助侵权"作用,让其单独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或者在找得到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的情况下,选择由网络用户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境,也增加了被侵权人选择诉讼路径的法律供给,无疑是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

  (二)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产品风险责任

  微博及跟帖服务本身作为个人存储及发布空间无可厚非,但考虑到当前博主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微博上发布与他人的共同隐私、肖像及谩骂性留言等信息已成常态化的现实,提供此类网络产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理应认识到微博产品作为新生事物的非完善性、作用的双面性及影响的非虚拟性,即产品存在高度风险或不合理的风险,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实名制、信用卡申请制、网络分级屏蔽、过滤技术及加大审查力度等配套措施规避产品风险,则该网络产品可能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适当承担产品风险责任。

  如果微博服务提供商未在微博产品使用前,在系统或网站的明显位置上刊登相关启事、声明,提醒及警示用户何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网络人格权的行为,并告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则该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销售缺陷产品责任;如果未对微博产品运行效果和后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改进,对多次发生侵权的用户和特定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防止再次发生,则该微博产品存在跟踪缺陷。存在上述缺陷,微博服务提供商视而不见、消极作为、屡教不改,则可以推定其开发或提供的网络产品存在"引诱侵权"的"放任纵容意图",则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三)建立与完善非实名微博的代位求偿机制

  实际上,由于微博具有实时信息发布的功能,尤其是名人微博及热门微博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一种信息及评论权威发布的作用,因此微博的发布责任不能仅限于道义自律的责任,而应当上升为法律他律的责任,否则失控与侵害他人造成的后果都将是巨大的。名人微博因实名制还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非实名微博往往因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微博服务提供商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那么对不愿意采用微博实名制的网站就应当让其先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再赋予其代位求偿权以追究其自己网站上非实名微博用户的赔偿责任,这样微博网站就有动力采取实名制一类的技术监管和产品完善措施,同时也使得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无法得到救济的被侵权人在诉讼救济上更加简便和有效,从而实现微博侵权领域下的"有损害就有救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发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说,北京市的这个文件正体现了《意见》的精神,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对于没有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在医保代办机构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个人投保等规定,还有待于另行制定细则,以进一步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权利。

联系方式: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010-84511871
wanivshi@vip.sina.com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57号
━━━━━━━━━━━━━━━━━━━━━━━━━━━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
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
排8亿元, 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 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
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
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
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
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
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
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
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
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
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
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
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
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
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
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
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
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
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
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
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
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
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
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
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
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
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
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
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
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
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
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
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
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
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
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
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
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
(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
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
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
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
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
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
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
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
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
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
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
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 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即
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
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
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
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
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
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
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
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
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
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
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
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
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
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
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
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
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
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
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
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
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
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
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
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
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
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
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1.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2.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附件一:

2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经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入 一、人工鱼礁
 
 
  礁区建设 礁区建设 2020 2620 31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420 38100
调剂经费(礁体建造、基地建设、育苗投放等)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0
二、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2000 1000 1000               4000
三、科研、调查效果评估 造船 300 400                 700
船舶运行维护费用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100 1600
船上监测设备 200 400 200               800
调查、专题研究、人工鱼礁研究室建设等经费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0
四、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五、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小计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0





入 一、人工鱼礁礁区建设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0
二、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600 600 600               1800
三、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四、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0
  小计 3420 3420 34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30000
  合  计 8420 8420 84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80000


附件二:

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人工鱼礁投入总规模 拟建级别、规模 拟建类型 拟建座数
省财政
投入经费 市财政
投入经费 县财政
投入经费 合计
潮州 饶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头 南澳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澄海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达濠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潮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揭阳 惠来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尾 红海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陆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海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惠州 惠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大亚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900 300 7400     6座
珠海 万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340 1560 8100     6座
江门 台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60 24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900 1140 760 4800     4座
阳江 阳西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阳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江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茂名 电白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茂港区 650 325 325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50 625 625 3500     3座
湛江 吴川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坡头 650 260 390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徐闻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雷州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遂溪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廉江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6650 1580 2370 10600     12座
调剂经费   1900 400 400  
合计   40000 13905 12095   58座*


说明:
  1、地方财政(含市、县)建设人工鱼礁的资金构成按三类划分:
    第一类是潮州市、揭阳市、珠海市、江门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6:4。
    第二类是惠州市、茂名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5。
    第三类是汕头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市县建设资金比例为4:6。
  2、(省级)*为省、市、县共建,省和市县财政投入的比例为1:1。
  3、58座*:由于有些鱼礁跨两县(区),统计时一座计算为两座,表中的58座鱼礁实际上仍然是50座连体的鱼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