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02:00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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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田永东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第269条规定处理。
  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杀人灭口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湮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如果犯罪分子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适用第269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有关罪名论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应当指出,第269条所说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理解为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而且罪名也应定为抢劫罪。因为这种先谋财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虽与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有所不同,但从其行为性质的转化上看,是更接近于抢劫罪的。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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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3〕 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会议统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统筹安排。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部分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做好会议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年工作的部署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对本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确定。
三、严格会议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会议,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改进会议方式。全市一般性会议,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些重要会议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一般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采取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会期不超过一天,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五、提高会议质量。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明确主题,充分准备,解决实际问题。会前,要围绕会议主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以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会后,要认真抓好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严控会议经费。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控制会议规模、减少财政开支。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会议开支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开支,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组织公款旅游活动。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业协会: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在向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和有关部门提供账户服务过程中,承诺向开户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设备或者一定金额的资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银行间的无序竞争。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规范商业银行竞争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今后在向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时,一律不得向开户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收取相应租赁费、手续费,并订立书面协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开户单位内设立固定服务网点。
二、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商业化原则提供银行服务,不得为提高市场份额,无偿向客户提供非捐赠性质的服务。
三、各商业银行今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20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