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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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田永东


  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一、要把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
  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毕竟不同于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犯罪。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因而实施了防卫行为的,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如果是明知的,一般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则不同,实行防卫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合法权利,可以直接实行正当防卫。
  二、要把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加以区别
  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相打架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处理这类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双方结束斗殴以后,一方出于报复,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行斗殴,退避不予还手,但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确属被迫自卫反击的,不能再当作互殴案件对待。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则应视为正当防卫。二是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不能单纯以行为人过去有无劣迹、当时是否携带凶器为划分界限,而必须以行为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为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把一些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过或者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防身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所实行的正当防卫,误认为是“互殴”或者“寻衅械斗”。对于这类案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应当指出,任何公民包括犯过错误或者犯过罪的人,在其面临不法侵害时,同样享有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
  三、要把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故意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加以区别、
  正当防卫要制止的是有意识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的行为。对过失犯罪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因为它是一种无意识发生的行为,只有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以后,犯罪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一旦成立,危害行为也就已经结束,自然也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四、要把在实行正当防卫时,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与故意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加以区别
  因事实认识错误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具有非法伤害的故意,一般都是由于第三者的突然出现等客观原因,而使防卫人误认为是侵害者的同伙所致。对于这种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解决。有过失的,按过失承担责任;没有过失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防卫人明知第三者(主要是指定侵害者的家属)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出于报复或者为迫使侵害者停止侵害而故意加害于第三者的,则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五、要把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区别
  所谓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是指负有某种特定职责的人员,执行合法的命令或者进行符合本人职务责任的行为。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一样,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同样都不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但是,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又不完全相同,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其主要区别:一是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而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而履行职务的行为则不同。对于负有某种特定职务责任的人员来讲,它不仅是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而且主要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在必须履行职务的时候,放弃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负法律现任。二是正当防卫人必须以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为前提;而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则不要求以不法侵害为前提。当然,有的也会面临不法侵害,如人民警察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徒抢夺时,所实行的武力回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属于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但有的则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其职责的要求。如执勤哨兵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逃跑而鸣枪制止罪犯逃跑,或者在鸣枪警告后罪犯继续逃跑时,哨兵将罪犯枪击致伤或者死亡,这是合法的正当职务权力,也是应尽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因此,负有职务责任的人员,不能借口没有不法侵害而拒不执行应当履行的职务。
  六、要把所谓的“大义灭亲”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区别
  所谓的“大义灭亲”,是指父母兄弟等对自己亲属中的“不肖子弟”私自予以处死。某些地区把这类案件习惯统称为“大义灭亲”,有的还把它当作正当防卫处理。
  “大义灭亲”与正当防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我国刑法没有“大义灭亲”的规定。对于亲属中作恶多端的人,如果他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他的父母兄弟等亲属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否则,任何近亲属也无权以所谓“家法”擅自将其处死,而应当向有关机关告发,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私自将“不肖子弟”处死而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被杀的亲属确实是一贯为非作歹,经屡教不改的,或者是屡受其威胁迫害,经告发而又没有人管的,或者确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处理时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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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部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1992年7月17日)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把我国改革开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局面已经形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动民政事业的迅速发展,必须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
一、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
(一)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服务,面向社会,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配套服务要求,今后改革的重点是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项工作改革开放的力度,以此推动整个民政工作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

(三)发展民政经济。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自身优势,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生财聚财,用好用活资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增殖的民政经济运行机制。
(四)发展第三产业。民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大多属于社会保障和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的第三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要立足本职,不失时机地通过转企、开放、扩大服务等办法,搞好第三产业的开发。
二、转换机制,加大福利企业改革开放力度
(五)福利企业要继续贯彻国家保护扶持政策。要加强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要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要通过改革,把福利企业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六)经济特区和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试行股份制,吸收社会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增强发展后劲;要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注意吸引外资,建立“三资”福利企业,扩大边境贸易,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把福利企业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七)探索福利企业规模经营的路子,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福利企业集团,逐步形成骨干和支柱型福利企业,增强竞争能力和辐射功能。
(八)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吸引人才,加快福利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八五”期间,要努力筹集资金,开发适合福利企业的高新科技产品,有计划地发展高新科技福利企业。
三、深化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扩大开放
(九)民政事业单位要立足服务,扩大开放,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能转企的要转企,不能转企的要实行经营型和半经营型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有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福利服务机制。
(十)社会福利院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开放,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服务项目。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实业补事业的道路,逐步形成农村老年人服务中心。优抚事业单位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优抚及其它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办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军供站要继
续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在保证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扩大综合利用范围,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活动。军休所要开发人才资源,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农场要调整生产结构,实行多种经营,逐步办成生产经营实体。要完善和扩大殡葬服务体系,开发婚姻一条龙服务事业。
(十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合资、独资办福利事业,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多渠道兴办福利事业的新局面;允许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兴办康复医院、老人公寓、老人娱乐中心等对社会开放、档次较高的福利事业。
四、开发民政资金、土地和劳务资源
(十二)要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募捐事业。有奖募捐要采取多样化的办法,增强对社会吸引力,扩大奖券发行量。要拓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民间渠道,建立组织、接收捐赠和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募捐活动,增强捐赠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社会捐赠成为经常性的社会活动。
(十三)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现有土地、房产等资源,兴办社会福利房地产业,多方筹集资金搞好搞活自有房地产的经营开发,并逐步进入社会房地产业市场。
(十四)根据民政工作的特性,兴办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事业;开展劳务输出,拓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渠道;试办康复健身及其它特种娱乐行业。
(十五)试办福利金融企业,融通社会资金,探索社会保险、储金会等资金的保值增殖途径;在适当时机,发行中国福利债券。
五、加快社区服务、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和救灾救济体制的改革
(十六)社区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是发展第三产业的好形式。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企事业单位转换机制的机遇,将发展社区服务与开发第三产业结合起来,把社区服务纳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靠基层,依靠群众,兴办新的服务项目,扩大
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必须大力推进,加速发展。要调整政策,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加快进度,扩大成果。要逐步建立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资金使用和保值增殖办法。争取在一两年内,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八)救灾救济工作改革的核心是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救灾实力。要逐步建立中央宏观调控基金和地方救灾基金,增强中央救灾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的抗灾自救能力。要总结农村救灾保险试点经验,扩大改革成果。要切实保障五保户、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继续搞好农村扶贫开发,管好
用好救灾扶贫周转金。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帮助基层多渠道筹措社会救济基金,并逐步建立基金制。
六、积极推进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
(十九)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地方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向乡镇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二十)行政区划工作要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要加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群管理体制的研究,积极、稳妥地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地带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搞好设市预测和规划,使行政区划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十一)社会管理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的发展趋势,引导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特点,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三产业,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转变职能,搞好民政机构改革
(二十二)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下决心把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从行政体制中分离出去,建立健全民政经济管理体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二十三)要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体系。要改进基层民政组织的管理方式,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形成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
(二十四)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办法引进、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人才和具有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



1992年7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