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乐嘉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19:09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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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乐嘉波 张倩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3)

本文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1.01(下)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73-02

摘 要 “零工资”就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以不收取劳动报酬为代价换取工作机会的“曲线就业”方式,它的存在有现实的意义,但也有法律风险。究其本质,乃是在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毕业生缺乏工作经验与用人单位需要熟练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此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有益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零工资”就业 法律风险 对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1]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出现可归根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大学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衡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当然,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出现的直接因素。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创利能力不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打出“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经验”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得不采用“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经验,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不过,“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一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峻现实采取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及时的运用,减少了很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可以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零工资”就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文表述,学界仍有分歧,有些学者基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等推断出“零工资”就业合法,也有些学者基于其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而予以否定。
我们认为,“零工资”就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它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具有不确定性,用法律风险来对其进行表述似乎更为妥当。而厘清“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要明确:“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一)“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显然,《劳动合同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是“用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成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它包含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层关系。[2]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零工资”就业者不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在人身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并未完全将“零工资”就业人员纳入到生产经营中,人身关系并不紧密;在物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单方面取得了“零工资”就业者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没有取得劳动报酬的物权。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勤工俭学、兼职、实习、帮工、学徒、承揽关系等也具有“用工”的形式,但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则案例[3]:2006年,某企业“零工资”招聘某毕业生。两月后,学生不幸滑倒、脚腕骨裂,花费5000多元,老板去看望并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学生痊愈后要求公司报销,被拒后,找到劳仲委申请仲裁。老板拿出协议,以证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司除赔偿该学生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社会保险。但在更多地方,“零工资”就业现象灰色的存在着,合法与否并不清晰。
  (二) “零工资”就业协议中“零工资”约定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分别确立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原则。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双方关于“零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即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规定呢?
从双方法律地位来看,“零工资”就业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零工资”的约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该关系是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则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双方达成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但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社会法关系,从而要受国家意志的约束的话,“零工资”约定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承担相应义务,就出现了上文案例中的情况。
  (三)“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零工资”就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点:1、“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均有争议,尚未取得广泛共识,正是此种不确定性决定了“零工资”就业所潜伏的法律风险:若认定“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且属社会法关系,从而认定“零工资”协议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受益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且需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等,就如同上文的案例一样;相反,若认定“零工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那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一旦发生相类似于案例中的意外,将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不利,实践中恰恰是这种情况占多数,被报道的毕竟是少数。而无论何种结果,社会也因此承受风险,因为企业和劳工利益的失衡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零工资”法律关系和“零工资”约定的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对企业、大学生和社会都存在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出台细则,以平衡相关的利益、降低风险。
  三、其他国家(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借鉴
  事实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地区)都已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青年就业工程[4]
  法国在1997年推出“青年就业计划”,在3年内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5万个就业岗位,为每个岗位提供为期五年的80%的工资津贴。
  英国在1998年启动“国家就业运动”,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种就业选择,包括:6个月全日制工作或者部分时间工作附带一天培训;在环保部门或者慈善机构工作6个月;进修当学徒6个月。如青年拒绝接受安排,将暂时取消其失业补助。
  比利时政府为鼓励用人单位多招收青年就业者,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的青年的企业免缴2/3社会保险费。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5]
  在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同企业保持联系;在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典,每个雇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一个顾问作为固定的联系人,每个顾问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求职者名单。
  (三)团体培训计划[6]
  在澳大利亚,政府也积极推行团体培训计划,主要针对初进市场的学生或学徒工,各团体培训组织承担雇主的责任,保证被培训者的雇佣、培训质量。该计划的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初次雇佣关系,促进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生及学徒的就业。而所需的经费也部分由澳大利亚政府补助。
  (四)青年职场体验计划[7]
  2008年,台湾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计划”以协助青年顺利实现与职场接轨。该计划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减少青年的摸索时间、培养其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推进;2、积极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注重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惠政策鼓励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肯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因在于缺乏工作经验。对此,政府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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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等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 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地行政管辖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安排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其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配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道口监护员,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道口监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是:认真执行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技术规章及道口通行规定,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指挥疏导车辆、行人安全通过道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宣传铁路道口安全常识,检查道口设施,清理道口路障,协助制止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者停留。对蓄意破坏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了望,通过道口之前呜笛告警;在道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对道口安全的综合治理。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辆及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必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坚决制止违章抢行穿越道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口交通治安的巡察。各级经贸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将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改建立交桥,共同研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纳入铁路、公路、城建改造规划,逐年安排实施。加快合并设置过密的铁路道口,一公里以内或者一个村镇有多处道口的,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各级道口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拆除擅自设置的非法道口。今后新建铁路,应当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
第十三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解决。有关部门按职责和规定应承担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继续保持原有渠道不变。道口监护管理经费,由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负责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照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公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4年第11期)

  附 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目    录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12)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12)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1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14)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5)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15)
  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16)
  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17)
  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8)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9)
  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20)
  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21)
  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22)
  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22)
  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23)
  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23)
  17.草种进(出)口审批 …………………………………………………………(24)
  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25)
  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25)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26)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27)
  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28)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28)
  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29)
  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0)
  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1)
  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2)
  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3)
  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34)
  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34)
  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35)
  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36)
  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36)


                  一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三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四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六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
       (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七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8)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一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1)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2)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5)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6)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6)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7)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3)合资意向书
       (4)合同章程(草案)
       (5)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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