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平等权内容/马俊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14:05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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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平等权内容

马俊平


  (一)平等权是现代社会所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人类生来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说明了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实质上并非平等,它只不过是掩盖了一种阶级的本质,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其实,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地点、家庭、天资、所处环境及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性的差别,要消除这些差别,实现人的绝对平等,事实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法律规定,全面贯彻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因为平等权是公民最起码的基本权利。若连平等权都没有或享受不到,何谈其他权利呢?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1、形式上的平等
  所谓形式上的平等就是平等权并没有真正在实际中实现,而只是作为一个过程,一种口号,一种信仰。也就是在宪法学中称之为的“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其实这种表述所反映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尊严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比如说,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具体现实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特殊公民”,法律的平等成了一个招牌。记得曾在报纸上读过一则消息:某法院在处理某人受贿时不发行法律职责,该法院刑庭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居然说了一句法律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这样的话。此时,平等何在?在这里平等在形式上表现到了极点,正如前面所说形式上的平等是“机会上的平等”。有时,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宪法上也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实质上的平等。也就说在平等权的保障和实现过程中夹杂了法律对平等地位的保护,如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可采用于对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2、实质上的平等
  按理来说,实质上的平等是对形式上的平等的原理进行的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是在对形式上的平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和在保障公民的一些最起码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而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和真正的让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以实现各经济主体之间在法律的内在所期待的那种对等关系,即让他们在“条件上不平等”,不分地位高低、强弱而平等享有权利。实质上的平等是不保障结果的平等。比如说各经济利益主体在平等享有买卖交易权利时,各自利益的实现,利润的大小完全由个人的经营状况所定的,并不是依法所规范实行平均主义意义的平等,不保障结果的事实关系完全均一的一种平等状况。否则,公民的基本平等权也难以保障,国家干预太多。所以,实质上的平等不会也不可能保障结果的平等,结果因权利主体而决定。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具体的表现在国家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一些问题上是否实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即保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谁都不应以“特殊公民”而自居,也就是说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受法律的制裁和约束。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应,具有阶级性,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就是要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实现全民平等。
  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让法律贯穿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中,把“平等权”既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也在法律内容上存在。实现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对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公民的合法地位和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由法律规范所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证执行和全面正确实施。但对“特殊群体”应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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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容园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列设施属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及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五)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另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垃圾、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焚烧物体;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六)擅自攀爬电力杆、塔设施,或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七)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架空电力线路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经所在区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电力线路与通讯线路及其他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的线路、管道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与原有线路、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内拒绝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修剪电力设施架设后栽种的植物时,电力企业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可以会同公安、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章 电能保护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序用电的规定,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用电安排。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五)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禁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因窃电造成用电计量装置等供电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停电事故的,窃电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供电企业中止供电。
  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三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电力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审核合格,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


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07〕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现就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对今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具体内容包括:(1)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学习培训情况;(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3)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采取的措施及成效;(4)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5)加强监督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经验和做法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研究提出明年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路。同时,对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何建议,也请在总结时一并提出。
二、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及其预算的调整备案工作。凡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14号)中所列项目,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位自行采购(单项和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船舶购建(含20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建的船舶等)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项目和因单位预算追加应补报的项目,要按《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附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如实填写报我司备案,不得漏报、少报。
三、请各单位在11月26日前,将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文件(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我司。
联系人:王军,电子邮箱:wangjun@moc.gov.cn。
联系电话:010-65292961(59),传真:010-65292969。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文档附件: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xls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年初批复预算 本次调整情况 调整后本年预算
调增预算 调减预算
科目名称(品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一、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
1.计算机(台式机便携机)
2.计算机通用软件
3.服务器
4.网络设备(交换器、路由器)
5.扫描仪
6.投影仪
7.打印机
8.摄影摄像器材
9.程控交换机
10.电话机
11.传真机
12.复印机
13.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14.电梯
15.锅炉
16.空凋机
17.复印纸
18.办公家具
19.印刷设备
20.建筑装饰材料
21.变配电设备
小计
二、服务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三、工程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合计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