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4:53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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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王海宏


  在合同法中,解除与有些制度似是而蜚,需要加以区分,在区分中进一步认识解除的法律性质。
  (一)解除与终止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共同点。19世纪末,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但是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毕竟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也多区别解除与终止。认为终止是上当呈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如何呢??一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各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要领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糊弄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庆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业与合同消灭相 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上做解除。
  (二)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俣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原因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承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但应指出,在合同并存着可撤销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场合,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就发生了竞合。
  (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是地,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事法律行为的,满足当呈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呈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甘于当呈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其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推动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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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
《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观察、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
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9、考核奖励制度。
四种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3、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
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矿井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探放水工按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九条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防治水领导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其安全指挥中心内增设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探放水队受防治水科领导,接受防治水科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和水患处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有标准化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水沟。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超过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0.5米以上。
第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采取煤矿企业跟班领导现场检查、煤矿主体企业每周督查,驻矿安检站现场全程监督、包矿巡查组每周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煤炭局每季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的办法。对重点水患矿井,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按要求配备探水设备外,还必须配备钻孔深度测量杆,由驻矿安检员负责对煤矿探放水队每班的探孔深度和超前距离进行检测,探放采空区积水超前钻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实行探、掘分离原则,由安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探放水队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钻探,由防治水科检查验收,确认无水害后,采掘队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上山探水时,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工人进行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技术措施特别是避灾路线。实施探水作业必须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探水中发现的水体,必须采用钻孔放水。放水前必须安排专人测定放水孔内水量和水压。放水过程中,必须及时检测放水孔出水情况,观测水量和残存水压及有害气体情况,严防放水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吨煤不得少于3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关的责任人员依照《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煤矿井下水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许可 指南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

  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如无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当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五年。

  中东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CRT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处理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一)。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6.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二)。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专用容器。

  (1)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3)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4)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5.具有中央监控设备。

  (1)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2)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贮存场地等范围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云台的摄像机。

  (3)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

  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4)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

  (5)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6.具有计量设备。

  (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

  (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7.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比如:

  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有关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润滑油、含汞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废印刷电路板;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

  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

  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

  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2.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1.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处理能力;

  (6)有效期限;

  (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

  注:“*”为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的处理设备  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关键部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
废弃电视机
CRT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如干式研磨清洗机等。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液晶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2
废弃电冰箱
/
制冷剂、润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4)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冰箱保温层时,应具有专用负压密闭设备及聚氨酯泡沫塑料减容设备。
*

3
废弃房间空调器
/
制冷剂、润滑油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 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
 

4
废弃微型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带有液晶显示器的计算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笔记本电脑或一体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印刷电路板
1)采用火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运行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2)采用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够将铅、铜、金提取出来的,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的湿法处理装置。

5
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或微型计算机
 
印刷电路板
3)采用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电路板破碎、分选以回收铅、铜等金属的机械处理装置。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4)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污泥处理方案或利用设施。

5)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如设置围堰或底部做防渗处理等措施。

6)涉及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电路板分离产生的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材料利用的设备或装置;或环氧树脂处置设施,如填埋或焚烧。

7)不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应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附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序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
阴极射线管干法处理
铅、粉尘
大气

2
阴极射线管湿法处理
铅、镉、镍
水体

3
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处理
粉尘
大气

4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的拆除

大气

5
液晶分离(湿法处理)

水体

6
液晶显示器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粉尘、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7
电路板火法处理的
二噁英、铜、铅、锑、、锡、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8
电路板湿法处理的
pH、锑、铜、铅、砷、铬、铍、镉、锡
水体

9
电路板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
铜、锡、铅
大气

10
电路板处理产生的非金属材料热处理
二噁英、锑
大气

11
电线电缆焚烧
二噁英、铅、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12
开关,灯管拆除处理

大气

13
镍镉电池处理
粉尘、镉
大气

14
铅酸蓄电池处理
铅、pH
大气、水体

15
锂电池处理
pH
水体

16
含PCB的电容器处理
多氯联苯
水体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
  2.废水排放处除应当监测上述特征污染物外,还应当监测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
  3.对表中未列明的情形,应当根据处理产品类型,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特征情况进行监测。


附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附四:

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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