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应具有的特殊品格/曾五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22:04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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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特殊品格

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 曾五一

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见《警察法》第一条)。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国家安危,社会荣枯,经济兴衰戚戚相关,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人民警察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执法如山,嫉恶如仇;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立场坚定,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还表现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无论社会发生什么动荡,无论理论界和思想界出现什么奇谈怪论,人民警察都应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集会、游行、罢工等活动”,“泄露国家机密”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一、二款)。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这是我们的永恒信念,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和动摇,否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一个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对待当事人的怨恨报复,我们应做到无私无畏,决不能委曲求全,避让三舍,为了维护法律,为了捍卫正义,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们共产党人,我们人民警察何尝又不能一笑而等闲视之呢?在危险和威胁面前,如果我们退让、妥协,就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绝对禁止的(见《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十一项)。心底无私无地宽,只要我们“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树立“刚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只要我们树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警察法》第五条)的信念,我们就一定会取得胜利。
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为官意识,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党性修养,要有不阿权,不畏贵的精神,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坚决拒绝执行来自上级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见《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第四条)。有了这些精神和修养,群众会支持他,正直的领导也会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们只有具备刚直不阿,威胁不屈的精神和气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胆,才能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执法 者。
谦虚谨慎,不搞特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权柄,具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拘留、逮捕等诸多法定权力,这种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决定他们命运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对我们总是优礼有加,谦卑恭维。我们决不能因此自视高人一等,处处要求特权,要人另眼相看。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筑一条坚实的防线,防止自己飘飘然忘乎所以。我们“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见《警察法》第三条),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中,决不能用人民赋予我们的职权,又去体罚、虐待群众或者向群众敲诈勒索,非法收取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队伍内,确实有少数害群之马,凭借人民警察的身份,处处表现与众不同,处处追求特殊待遇,要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吃喝、送钱物;要么对报案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官老爷态度;要么打人骂人、耍特权、使威风,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于人民警察的光荣行列。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清正廉洁,因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应成为人民警察铁的纪律。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案件当事人是总想得从宽从轻或有利自己的处理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向我们讨好,轻则阿谀奉承,说尽好话,重则行使贿赂,厚礼相赠,或以色相引诱,以图博得我们的欢心,作出于已有利的处理。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不为金钱,美女所动。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是一名守身如玉,财色不贪的坚强战士。
依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对谁做了“善举”。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索取或暗示当事人给自己送礼,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很难相信:一个违法乱纪的人民警察,却能依照法律,对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因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执法,我们不但应具备法律知识,而且应有法理知识;不但应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还应懂得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应懂得实体法,而且应懂得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其次,我们还应该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唯物主义理论去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们还应该广泛学习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诸多方面的知识。我们只有具备了广博的社会知识,才能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学习,应成为人民警察的终身任务,不爱学习的警察决不是一个好警察,我们应以列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教导为座佑铭,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省、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政工人事部门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时候,也应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对象的精神风貌,以上述六条标准去衡量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人民警察永远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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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1989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及试验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及试验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在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注册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人民食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及试验检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执行《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逐项进行核查,并做出准确的核查结论,不得走过场,尤其是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要确保核查到位。

  (一)样品试制现场。
  1.原料的采购凭证,原料供货方提供的有效原料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原料的购进数量,生产时原料的投料量,样品的生产量、批号等,是否与试验检验所需量、批号等相吻合,原料的投料量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2.样品生产线的设备配置及参数、运行状态、使用记录及样品的生产记录等情况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匹配。
  3.保健食品试制、试验、注册申请全过程的时间衔接点的合理性。例如原料购买、样品试制、样品试验等的时间差是否合理。
  4.核查现场抽样、检验机构的试验留样、受理时送审样品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二)样品试验现场。
  1.实验动物购买凭证,动物房使用合格证,动物购买时间、种类、级别、数量,动物房使用时间与试验报告是否一致。动物房面积、动物笼具是否满足试验需要。
  2.试验时间与仪器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加速稳定性试验所需仪器设备的数量与试验样品数量的合理性;仪器使用记录应包括样品编号或样品名称,使用日期、仪器状况等。
  3.根据试验原始记录,抽查该样品的试验人员,核对其从事试验的情况。
  4.病理切片的数量、脏器的种类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5.如同时进行多个样品试验时,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等能否满足试验需求。
  6.如有分包项目,应核查是否符合本单位项目分包规定。
  7.人体试食试验:应核查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记录。与医院合作的人体试食试验,还应核查双方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的试验方案、盖有医院公章的原始记录或汇总记录和试食试验总结报告及检验机构对试食试验过程的监督记录等,必要时应前往医院进行现场核查。此外,在核查工作中,认为需要时还应抽查受试者以了解其参加试食试验的情况。
  8.除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外,必要时应对兴奋剂检测的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二、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国家有关食品标准等开展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可靠,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试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对于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份指标,应按照送检人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如送检人提供的方法为自行研制而未采纳《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验机构应要求送检人书面予以说明,并提供该方法的来源、依据,方法的研究、验证资料以及包括原理、操作步骤、样品前处理等内容的详细方法。如送检人提供的方法不适合送检的样品时,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反馈送检人,由其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后,再对送检样品进行试验,以确保试验方法与送检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三)试验报告中应详细明确标注引用方法的来源及编号。当存在多个国家标准方法时,必须明确具体引用的方法。此外,报告中的理化检验结果应当给出具体数值,当检出值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时,其结果可标注为小于检出限值,同时注明该值为方法的检出限。

  (四)试验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保质期结束,试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五)如部分项目需要进行分包,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中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本单位具备能力的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六)进行动物试验的,应遵守国家对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留动物购买凭证。

  (七)所有与试验相关的记录均应确保能够溯源,如仪器使用记录应有样品名称或样品编号、使用时间、仪器状况等信息,病理切片应保存完整,并有详细的样品名称或样品编号、脏器名称、切片时间等详细记录。

  (八)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是人体试食试验的负责单位,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遵守《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制定试验方案等工作文件。需要医院配合完成的人体试食试验,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试验方案,同时,应对试食试验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在案。检验机构应保存盖有合作医院公章的原始记录或汇总记录及人体试食试验的总结报告,并对出具的人体试食试验报告真实性、规范性负总责。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应注明试验的脱离率。原始记录保存在合作医院的,检验机构应要求其至少保存5年。此外,有关受试者的信息记录中还应包括能与其直接联系的方式如电话等。

  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完善操作规程,建立工作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依据申请注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开展全项目的样品检验和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方法的复核检验。在检验工作中不得更改检验方法,不得缺项。本单位不具备检验能力需要进行项目分包的,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分包规定执行。检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完整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样品检验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报告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生产单位、送检单位、样品批号、样品性状、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标示的保质期、保存条件、收样日期、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检验机构签章。
检验结果应当给出具体数值,当检出值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时,其结果可标注为小于检出限值,同时注明该值为方法的检出限。

  (四)复核检验应对质量标准中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是否适合该产品等进行复核,并在复核报告中给出结论性意见,如有问题,应具体说明。

  四、国家局将严格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记入不良记录,并公布于众。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至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并贯彻落实。


  附件:保健食品样品检验报告参考格式
http://www.sda.gov.cn/gsz0711/gsz0711.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