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1:38:55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5日,国家海洋局

仪器设备(含船舶、飞机、浮标等)是我局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监测服务和科研调查的主要手段,是我局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的处置是其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处置的统—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租赁、出售、报损、报废。凡处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依其原始价值,首先征得有关仪器设备归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技术鉴定。
2.仪器设备处置中的技术鉴定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用途,分别由局属各单位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凡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均由局属各单位设备归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技术鉴定,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并报局备案。
凡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局属各单位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后,将技术论证报告和处置意见以单位名义报局,经局仪器设备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后,由局计划财务司审批。
凡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上一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相关专业5-7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局,经仪器设备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后,由局计划财务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评佑,并出具评估报告,再由局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仪器设备处置的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原始性能数据,基本情况,目前的技术状况和处置原因等。
仪器设备处置技术论证报告必须由专家签名方可有效。
凡国家对有关设备(车辆、锅炉等)有报废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可视为有效技术鉴定资料上报。
凡处置仪器设备必须填报《国家海洋局仪器设备技术鉴定书》一式二份( 见附表)。
4.本规定由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办公室解释。
5.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注:1.单位价值指原仪器设备购置时的原始价值或调拨价格、记帐价格。
2.除公务交通车外,业务用车和其他生活设备均视为专用仪器设备。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型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
报告书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名 称:
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
_______________
国别、厂商:
______________
原始单价:¥
_________________(万元)
数 量:
_________________(台件)
购置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
│一、仪器设备原始性能数据:(主要技术参数) │
│ │
│ │
│ │
├──────────────────────────────────┤
│二、仪器设备主要使用概况:(承担的任务、工作量、航行、工作时间等) │
│ │
│ │
│ │
│ │
│ │
│ │
├──────────────────────────────────┤
│三、目前技术状况(主要零部损坏、老化程度) │
│ │
│ │
│ │
├──────────────────────────────────┤
│四、处置原因: │
│ │
│ │
│ │
├──────────────────────────────────┤
│五、仪器设备处置技术论证意见: │
│ │
│ │
│ │
│ │
│ 技术论证专家组长签名: │
│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意见 │
│ │
│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局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办公室意见: │
│ │
│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199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报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是国家监督管理全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含党群工作机构)设置及其变化、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对内部机构负责人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拟设置公司内部机构的方案上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变更、调整时亦同。
(二)各保险公司应将任命的内部机构负责人情况报保监会备案。内部机构负责人变更时亦同。
二、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具体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与监督,联系电话:010-66032420。
三、请各保险公司于4月30日前将公司目前的内部机构设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简历等情况(详见表一、表二)上报我会备案。
表一 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 部门名称 |人数|主要职责| 内设处室 | 报告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报告关系”指该部门向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报告工作的情况。

表二 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 | | | | | | | |从事金融|从事保险| |
|序号|部门名称|负责人|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称| | |备注|
| | | | | | | | |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从事金融工作年限”一栏含“从事保险工作年限”。各部门正职、
副职均需填写。



1999年4月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为全市的公物拍卖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部门处分下列财产必须由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要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需要进行拍卖的专营、专卖物品;
(七)需要进行拍卖的海关监管物品;
(八)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公物交由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违反者由有关单位追回被擅自处理的财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擅自拍卖上述公物,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拍卖人停止拍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作为市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遵章守法,严格自律。



1996年1月29日